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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采购投标商不足三家不可开标 [打印本页]

作者: 杰森    时间: 2013-11-15 14:13
标题: 工程采购投标商不足三家不可开标
    随着政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统一和规范,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采购的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的处理上,各地做法不一。

    据笔者了解,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很多集中采购机构比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原则,批准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并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综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截止进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可直接开标。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的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而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因此,遇到工程招标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集中采购机构应与采购人一起执行上述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11月15日第1526期3版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11-15 14:39
  先撇开文章的具体内容,仅就标题提及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看:
  一种情况是进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果进行招投标的,应执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当投标人(或者说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自然是不能开标的。
  另一种情况是不进行招投标的:如果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当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是否可以开标,这似乎就成了个悬案。因其不进行招投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而不是文章中所引用的那些招投标法相关规定)。首先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就是个尴尬的问题,各位不妨看看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货物和服务,因此工程类项目采用此等采购方式缺乏直接依据: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假设工程项目也可适用这些采购方式了,那我们在来看看这些采购方式下投标人不足三家能不能开标:
  对于单一来源,不存在三家的问题,无需讨论。
  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有些类似,从采购法第三十八和四十条来看,只分别限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对参加谈判或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并未作明确要求,据此还真说不清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是否能开标。当然,如果该地有规定明确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那又另当别论。


  另外,这编文章大约是被编辑删减了的,文章内容似乎也不太切题。对于“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截止进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时,“
由财政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原则,批准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后“
直接开标”,我同作者一样,持反对观点。但对文章标题提及的问题,我与作者理解不完全相同。


作者: aaxx    时间: 2013-11-15 16:40
那种现场公开改谈判简直就是乱搞,
政采法36条的废标情形其实已经包含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
政采法37条说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这里的采购活动开始就应该是从头开始。
18号令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原则,批准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只是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没说让马上改,改为这些方式采购,程序总要做足吧?现场改的话,难道就用公开招标问招标文件来谈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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