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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重新招标的条件设置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15 14:49
标题: 关于重新招标的条件设置问题
关于重新招标的条件设置问题

一个项目,第一次招标全部废标,招标人第二次招标,设定条件时是否可以把门槛提高?比如第一次要求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第二次提高到1000万元。有无相关的规定。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15 14:52
背景,是第一次招标时,三个小单位明显不是为中标而来,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为他人做陪衬。
作者: mrking918    时间: 2013-11-15 16:31
个人意见,不能在设定条件时擅自提高门槛,至少上海这里的监管部门是肯定不会通过的。

结合2楼说明的情况,如果第一次招标入围的都是小单位,应组织重新招标。

如果第一次招标的时候有提高门槛的情况,应酌情降低门槛才是(当然必须满足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原招标有划分标段的,可考虑合并其他标段一起招标,提高标底额以达到吸引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才是。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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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18 09:43
重新招标一般都是应该降低门槛,提高门槛的还真少。
如果因为投标人单位小就将标废掉好像不能算作正当理由。小单位如果可以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为毛不行。
如果是因为技术参数达不到或生产能力不足的否决是可以的。
确因小单位生产能力不足或重要指标达不到造成废标,重新招标就要认真找找原因,可以将确需实质性响应的设置为必须,有些达不到的单位就不会参加了。只是提高注册资本金不是合理的解决办法。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5-16 13:10
不是法里规定不能设门槛的吗?注册资金限制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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