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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1 14:43
标题: 求助,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问题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搞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招标人想在开标后,先让投标人逐一向招标人的领导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讲解,但评标专家不抽取,等讲解完成之后,第二天再抽取专家评标,是否合法?有无相关依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21 15:04
不符合规定。住建部有个文件专门对方案设计招标出台的,找来看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21 15:08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1 15:11
[s:89]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21 15:13
以老朽之愚见,有些事情不一定非要求“合法”,“不违法”就可以了。
楼主的问题似乎不违法,有利于招标人对各投标人设计方案的理解。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1 15:58
王老师说的那个办法里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钱老从实际出发,我觉得很有道理,毕竟是招标人要采购,完全交由评标专家评权责完全分离也不是好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21 17:20
设计方案讲解一直是个比较好的方式(有些像原先铁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时的项目经理答辩),可以让设计师直接表达自己的设计理念、设计构思和表达风格。我个人一直觉得这是一种挺好的方式,过去我做的项目几乎都使用设计方案讲解,由设计单位做个幻灯片,限定一个时间由主设计师给评标委员会进行宣讲(有些3D甚至于有些太奢侈)。
但是,这个环节不是评标前,而是评标中,是给评委讲解,不只是对招标人讲解。
《办法》里虽然没有明确的,但是由于要与评标委员会见面,这种方式就受到了各方面的抵制,所以现在几乎不再使用(就像项目经理答辩)。
从实际出发,即约定俗成的也是安排在评标中,不是评标前。
招标过程中,开评标前一天的投标人对招标人领导的讲解,就像开标前招标人领导与各投标人的见面会,俺个人觉得很不合适,还是应该回避吧。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3-11-21 19:46
会不会影响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讲解或者说做的PPT也都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投标文件及评标的内容在定标之前应该是保密的,招标人不是评委,就算是评委之一,也应该和其他评委一起听投标单位的讲解。楼主的做法个人没觉得违反哪条规定,但这样做如果出现落标人质疑会不会麻烦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1-21 2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1 20:43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呵呵,谢谢各位!
招标人这么做,只是招标人领导想多了解了解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开拓一下思路!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21 20:49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不是指招标人。
招标人的领导应该属于招标人范畴。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1 21:3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不是指招标人。
招标人的领导应该属于招标人范畴。

....... (2013-11-21 20:49)
《招标投标法》释义:评标活动本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
这是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往往从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个人利益出发,通过批条子、打电话、找谈话等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施加种种压力,干预评标结果,有的甚至直接决定中标人,或者擅自否决、改变中标结果,严重侵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防止这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现象的发生,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因而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1 21:36
看来是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是防招标人自己的!招标人领导也还是招标人范畴!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1 21:39
既要满足招标人想多了解方案的要求,我觉得可以采取同时进行的方式,评委评标的同时,可以让投标人向招标人逐一介绍各自的方案。
作者: 咬玩    时间: 2013-11-22 08:3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以老朽之愚见,有些事情不一定非要求“合法”,“不违法”就可以了。
楼主的问题似乎不违法,有利于招标人对各投标人设计方案的理解。
(2013-11-21 15:13)
非常同意老钱的观点。不要老找法的问题,招标最终的实质是要找到一个好的产品或者是一个好的中标人。如果从招标的本意理解,这完全符合招标的本意。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1-22 08:42
[s:125]  [s:125]  [s:125]
作者: 咬玩    时间: 2013-11-22 08:45
只要招标人是公平公正的站在客观立场上,这应该说明招标人非常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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