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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需要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hvoc    时间: 2013-12-2 18:01
标题: 请教关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需要招标
请教关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需要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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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法规没有要求必须采取招标形式,招标人可以直接选定代理机构?

望指教,谢谢!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2-2 19:04
理解正确。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12-3 08:41
看项目性质和金额了,比如说你是在为一个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选定招标代理,根据计算本次招标代理费已经超过了50万,达到了服务类必须招标的限额,所以就必须要招标。

另外,我理解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等于全部都额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也是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当然了直接委托也是,至于到底怎么什么方式选取,要看其他方面的规定。
作者: hvoc    时间: 2013-12-3 17:19
谢谢回复,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交流一下
一是从时间上,招标程序对时间要求比较严格,一个程序走下来少说接近一个月,如果招标代理选择
招一次标,然后代理机构再代理招标一次,时间会比较长,对于时间比较急的项目可能会有延误
二是招标法第十二条也说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有些招标人因为本身不具备这个招标能力才去找招标代理机构,如果为了选择招标机构要进行招标,
这时招标人是没有代理机构的,它自身又不具备招标能力,如何招标呢?这似乎是个矛盾
所以我个人倾向认为代理费超过50万也可以直接选择代理机构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2-3 18:03
超过规模的代理机构的选择 应该不在必须招标之列

但对于目前国内招标代理机构雨后春笋的态势和良莠不齐的能力 建议引入竞争机制 未必一定要走招标程序 但可以参考 类似竞争性谈判

仅供参考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12-4 08:55
标题: 回 hvoc 的帖子
hvoc:谢谢回复,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交流一下
一是从时间上,招标程序对时间要求比较严格,一个程序走下来少说接近一个月,如果招标代理选择
招一次标,然后代理机构再代理招标一次,时间会比较长,对于时间比较急的项目可能会有延误
二是招标法第十二条也说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 .. (2013-12-03 17:19)
说的也有道理。
之前我经历过一些,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金额超限额)选定招标代理,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做的,可采用采购的方式,比如竞争性谈判质等。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12-4 09:52
(1)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
(2)若属于财政资金,每一个地方都会有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很多地方都会规定虽非目录之内但达到限额标准的,需要招投标
(3)若时间仓促,也可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即向主管部门申请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4)有的地方是采用抽签方式来选定代理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3-12-4 09:56
个人理解招标人直接选定代理机构符合法律规定,无论直接选定还是通过什么形式选定,都是招标人的权利。
有些地方政府以便于管理为由提出了必须这样或必须那样的行政要求,有些地方政府则依法让市场起决定作用,不过分行政干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于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目前已看到的、且正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文件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要求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标选定代理机构,一种是招标人可以直接选定(文件就不附了,比较有针对性)。兴许大家学习了三中全会精神以后会纠正一些不当的做法吧。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5 09:01
我们这儿通常做法是在各地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入库,具体方式有的时候是通过审验资质后抽乒乓球,有的时候是比选(投标),前者比较节省时间,后者适用于时间较充裕的时候;然后在具体每个项目时,就在库里抽取代理机构。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3-12-5 09:26
选择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都属于服务类项目,达到服务类招标限额就要招标了,一般都很难达到的。顶下中国的文字表述博大精深。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2-5 11:06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为有效解决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六条指出,“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

办法设定了一种竞争机制,要求招标人在“规则范围内”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保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立法宗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5 11:16
说一句与法律法规无关的话:
招标人既然有能力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就都自行招标得了,又简单、又经济、还快捷。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2-5 11:59
10楼网友引用了《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已经说明问题了!

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法律条文的执行,被打了“折扣”。

再看看世界银行的规定,选择“招标代理”类似与选择“咨询公司”;如果,业主单位没有能力,则要求必需选择咨询公司,帮助完成任务。

世界银行对于工程和货物的招标,有“采购指南”,其中很重要的是招标;对于选择“咨询公司”,则另外有“选择咨询公司指南”,实际上,是通过“世界银行提供的短名单”(一般的是5-7家),由业主单位,通过谈判选定的。
作者: 六安瓜片    时间: 2013-12-5 12:47
就看招标算不算服务的一种了。而且选定代理机构不代表选定项目,是否招标是根据项目的金额来确定的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3-9 10:25
招标人需要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标人本身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等等方面的实力和能力,那你要这样的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还要招标,你让他招标给大家看看……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3-9 10:44
这就好比一个人不会开车,所以要请一个司机,但现在你要这个人通过开车的方式来选择这个司机……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5-3-9 11:0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这里的服务并未明确是否包含招标代理、前期咨询等其他服务,实践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通常有直接签订合同、比选、招标、入围等多种形式,具体应遵循地方或行业、企业集团的相应规定。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3-9 11:14
标题: 回 nblkq3987 的帖子
nblkq398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这里的服务并未明确是否包含招标代理、前期咨询等其他服务,实践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通常有直接签订合同、比选、招标、入围等多种形式,具体应遵循地方或行业、企业集团的相应规 .. (2015-03-09 11:09)
那阁下的言下之意,就是地方或行业、企业集团的规定,可以剥夺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的正当权益?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5-3-9 11:36
1、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这是结果,并未规定如何选择,选择的方式。地方、行业企业集团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补充,并无不妥。
2、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实质,是对国有投资选择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的方式进行规范,非国有投资不在规范之列,目前地方、行业、企业集团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是针对国有投资项目而定。并未剥夺民营投资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的权利。况且目前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形势下,以房地产为例,下一步可能不在强制招标。
3、国有投资为主或控股情况下,真正的招标人是谁,是招标执行者吗?非也,窃以为是代表国家出资的主体,既非真正主体,只是代理者执行者,又何来剥夺之言,难道你花了国家、花了集团公司的钱,不该遵守相关规定,而自作主张吗?
作者: pxgm    时间: 2015-3-9 12:22
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交易中心搞的随机抽取代理,则变相地剥夺了招标人的法定权利,而且法律也没有授权交易中心可以行政这项职能,现在的交易中心好象屁股越坐越歪,关键是上层就没有定好位,到底哪些事能做哪些不能,搞的五花八门,越来越乱,3月1日起,发改委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后,招标代理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随机抽取代理这种干预招标人权利的现象会得到改变吗?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3-9 16:35
我到现在都没读明白“自行选择”是什么意思?惭愧!楼上的各位争来争去,谁给我解释解释?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5-8-13 10:43
说下我们这边的做法吧,年初公开招标,招2-3个入围的代理,然后从这里面选取。之所有这么做,就是有些监督部门不懂,瞎嚷嚷,认为我们选择代理有问题,给他讲法律他却不听,哎,一脸子官老爷样
作者: starrydon1    时间: 2015-8-14 12:53
一开始,我也从服务类性质方向考虑,如果超过50万的必须招标。但看了大家的讨论,觉的还是很有启发。
一是法无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招标。那既然没有规定,当然可以由业主自行决定是直接委托还是招标。其实就算是直接委托,业主也往往是需要遵循其内部的管理程序和规范的。
二是如果招标,那一定是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其实就算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也不排除因为专业或资源的限制,招标人决定另行委托招标代理。
实际的情况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不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而是采用询价、密封报价等竞价方式确定。
大型集团、企业一般都会有自己的招标公司,集团内的招标业务一般不会另行委托其它代理机构。
所以还是觉的无需招标,就算超过50万以上也是如此。
作者: 八桂大地    时间: 2015-8-14 13:46
超过50万元招标代理费,招标人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标的50万元,招出另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招标。
作者: maidl    时间: 2015-8-14 15:54
以前都是招标代理像蚊子一样盯着各业主,早些年那种“私下方式”就定了,这几年受到反腐高压,很作政府部门不敢随便定代理机构了,很多就采用抽签方式。所以说,还是要严管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8-15 10:11
你觉得有意义吗?那招代理的代理是不是也要招标啊?死循环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8-15 10:12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8-15 10:13
委托招标的原因就是招标人无自行招标的能力,让外行(招标人)去招内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就很可笑。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8-16 15:23
俺07年的一篇文章:
招标招代理机构解析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笔者一直有不同看法,但随着近几年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上的蓬勃增长,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做为效力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人也在逐步适应。
一个项目几家代理机构竞争,又都是往日的关系、朋友、领导推荐等,业主对其选择便成了难题,最方便的方法就是招标了。过去以帮助业主找投标人并协助业主选人,改为自己变成了被人选的投标人,地位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换,不是很适应,又一个新难题。代理机构碰到业主招标,项目比较多,不愁吃喝的一般很少会理睬,除非项目大,关系铁。但对于项目不多,养活一大家子有些犯愁的代理机构,便会很努力了,当然这个努力是各各方面的。
其一,当然是要找找关系了;
其二,既然被邀请了,就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业主要求准备投标书了。
对于其一,笔者不去讨论,就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编制简单解析一下。
1、投标报价
招标招代理机构,好多业主由于选择上的难度,采用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用报价高低来选定。因为这是一个最好的解脱办事人责任的方法,“招标了吗,报价低吗”,选定后给谁都好解释,还不会得罪哪位领导,看来无可非议。可恰恰这种方式为将来项目的实施埋下了隐患。
代理机构是以服务为出售物,以服务质量为评选参照的,代理机构招标不能以报价为基础选定,它与设计单位的选定以及监理单位的选定有异曲同工之处。
国家对招标代理的收费是有标准的(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这个文件是国家的指导价。为防止恶性竞争,稳定招标投标市场,国家给出了指导价,这个价格是代理方全面完成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工作内容后,委托方给付代理方为之服务的合理报酬,而报价低于指导价就只能靠降低成本来完成招标代理工作了。
可能有人会说代理机构哪里来的成本?其实这种认识比较片面。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归为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类,虽然现在普遍整体素质、知识水平不是很高(由于审批和把关原因),但严格讲还是积聚了众多专业技术人才的地方。首先,人员成本就是比较高的一块(各专业工程技术、工程造价人员等),其次所需设备、耗材、住所等,其中公关费用占相当大比例也是无法回避的。招标时往往业主能看到,越是比较大、比较正规的代理公司报价越没有多少折扣,而打折到脚脖的代理公司可能就几个人便将此事办理了。那时就看你想用谁了。报价太低只能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引起恶性竞争。其实业主应该明白雇佣一个认真、专业、精良的招标代理机构会给你省却多少麻烦。例如合同的约定、投标的承诺等。而对于以报价做为选定代理机构的标准不是很恰当。一个勉强拼盘的代理机构也能操作完成招标工作,但由于工程前期的招标没有严谨起来(例:一份招标文件全通用,没针对本工程特点),只是走了过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的漏洞就会慢慢暴露出,到那个时候损失的就不是省去的那点代理服务费了。
还有报价低于国家指导价,是搅乱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2、编制招标方案
以我个人看招标招代理机构,主要还是看招标方案的可行性,看招标方案是否严谨、合理。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编制的“招标方案”与监理公司的“监理大纲”、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都属于本行业业务评定的技术部分,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采购工作,为业主挑选即经济又有实力的成交人,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组织和准备,并将组织、准备、工作进程以及预期的效果等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给业主,这就是招标方案,它包括根据本项目制定、编制和安排的:招标程序、时间安排、工作日程、招标工作的流程、各流程时期的责任人、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服务优势、项目部人员组成、提供的资料、投入的设备等内容。
招标方案中项目部人员的组成是业主比较容易忽视的事情。由公司领导牵头将项目承揽下后,一般都是将项目交于一个项目经理班子去进行项目操作,而项目经理班子的工作能力并不能反映出一个公司的综合能力,但往往又代表了一个公司的形象和水平。在项目经理班子进入工作后,他们做的才是代理业务的具体工作,这时派出的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就显得十分的重要。招标招代理机构时,可以增加“项目经理答辩”的内容,对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核,看派出的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工作的认真程度、对工程类或相关招标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知识面的熟悉程度等,进行口头问答和现场考核,不用局限于学历和职称,就看认真程度。学历高并不一定有工作能力,职称高并不一定有好的服务意识,进入招标这行,大家都是新兵,一个博士不一定能干的了,中专毕业不一定就工作的差,全看是否热爱这份工作。所以招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是项目执行的灵魂人物,是招标代理工作操作的关键,他的工作能力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操作质量和结果,而现场是最好的考场。有了合理、严谨的招标方案,再有了能够执行此方案的人,其他都不重要了。至于流程和日程安排等各个公司也有差距,它是一个公司的整体素质,选定了代理机构就已经成了定局(与找一个项目经理不同,一个公司各项目经理之间有很大差距),而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大家都会做,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是很不同的,差距相当大。
基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流程,项目经理带头组织个项目班子一般也就3-4个人,具体工作都是以项目经理为主,所以选一个精明强干的项目经理太重要了,或者干脆项目经理可以一票否决。
3、招标代理资质、业绩和资格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无须研究。而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的要求,不能太有针对性,不能比着一家代理机构的业绩来要求,或提出歧视其他代理机构的不合理的要求,什么要有本地工程几项业绩,还有对于个人资格的要求,要有××地区的培训证书等,都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其实,它与招其他类别的单位和队伍一样,招代理机构也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遵守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含有歧视性或不平等条件来限制其他投标人,哪怕是邀请招标招代理机构。至于业绩的要求,有类似业绩即可,而对于个人的资格条件,笔者还是认为关键在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而非职称和学历。
4、社会信誉
现在提倡和谐社会,那么在和谐社会中什么是主要因素,那就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构不成和谐。和谐社会中不但个人要讲诚信,一个集体、一个企业、一个国家政府机构都应将诚信放在第一位。政府诚信了才能取信于民,企业诚信了才有发展,集体诚信了才有前景,每个人都讲诚信了才有和谐社会。所以对于一个靠服务质量取胜的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信誉就是它的生命。其中,资质有没有弄虚作假?业绩有没有虚报?人员有没有假冒?过去有没有经济纠纷?有没有违规操作的经历?有没有质量投诉?有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刑事案件的追究等,如果有都是这个企业社会信誉的缺陷。《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国家八部委局相继出台了各种办法和规定,明确制定了违规违法的界定和处罚的罚则,但因为疏于管理和统计(还有制度上的漏洞),对于发生过类似问题的公司,并没有人去深究和纪录,或者简单处理后就放任自流了,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在诚信方面只讲对业主负责却很少认真想怎么对自己负责的,在承揽代理项目时,反而有些劣迹的公司更有一套钻法律空子的能耐和经验,更加适应些潜规则。对这样的公司,招标人对其考核还是个盲区。
项目操作中一个不讲信誉的招标代理公司,不会认真考虑整个项目操作中如何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找一个技术条件满足项目要求,又为国家节省资金的合同签订人,而是首先考虑如何满足个人私利,达到什么目的,怎样暗箱操作,让个别人满意,把国家的钱挣到个人手里等诸如此类,做出些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而招标招代理机构,信誉十分重要又不好审核,它不象施工队伍那样在行业中的管理很统一,口碑如何大家都知道,受过什么处罚都公示过,招代理机构对信誉一块的评审是个难题。
能否象施工单位那样将代理公司的违法违规违纪的纪录管理起来,将法则规定的严谨、严厉些(三-五万元的罚款对招标代理公司来讲根本不算什么),让敢于触犯法律法规高压线的人一触即亡,省得再去祸害自己并连累他人。
总之,招标招代理机构与招其他人一样,也应遵守《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规范操作,也应将业主对代理机构的各种要求写清楚,将项目情况写清楚,将合同初稿备上,给予各投标人以统一的条件(这个条件主要是指其对项目的知情权),不要对各投标人有远近之分,不要搞一些背后交易。虽然招标只是权宜之计,但业主应知道国家对招标的规定是很严肃、严谨的,不是盲目的报个价,或干脆就是打个幌子为掩人耳目,或为应付上级来做这么个事情。业主应知道你所从事的这个招标工作,来的投标人可都是招投标行业的专家,他们对什么是招投标以及招标中的猫腻儿门儿清,所以做为业主方应了解“招标”到底是什么?怎样做才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招代理机构是否对项目有利?采用什么评标方法选定中标人?如果对这行不是很明白,就不要轻易打招标的旗号,免得闹出笑话,或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引起些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一直对招标招代理机构持不支持意见,对于有些业主方没有搞明白“招标”是什么就盲目招代理机构很反感,总感到有些煞有介事的意思,或推托责任之嫌。所以,做为业主在考虑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时一定应慎重,还不是很明白时尽量不要采用招标这个方式。决定招招标代理机构时,一定要事先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尽量多的了解与招标有关的知识,不能不懂装懂。
如果将招标工作做到都能规范的招招标代理机构了,那么,你已经具备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能力,干脆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个案,自主招标即可,省得还要委托别人又增加一道手续,那么麻烦。如果自己都感到没有自主招标的能力,那么何苦要招招标代理机构呢。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8-17 08:59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觉得有意义吗?那招代理的代理是不是也要招标啊?死循环 (2015-08-15 10:11) 
[s:125]
这个说到点子上了,叠床架屋的模式什么时候都是死循环,招标代理服务没包含在集中采购目录之中,所以不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使超出本地限额规定,也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方式,自行指定就OK,主要依靠采购人自我约束,
作者: yc8639    时间: 2015-8-19 13:00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应该实行采购,也就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采购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中心不是社会代理机构,但又是法定的,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规定自行选择,并不是说他就可以不履行任何程序和手续,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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