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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的总工期为20个月,而投标人的投标工期为611天是重大偏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2-1 13:15
标题: 招标人的总工期为20个月,而投标人的投标工期为611天是重大偏差吗?
2007年1月30日一项目施工招标开标,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是70天,总工期为20个月。开标后,投标人的投标工期分别是:甲是611天、乙是595天、丙是598天、丁是611天、戊是611天、己是608天、庚是600天。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共7位,其中4名专家认为招标人的总工期为20个月从3月开工的话实际的时间是611天,认为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工期都没有超过招标工期;而另外3位专家(其中2位是招标人代表)开工从4月计算的总工期为20个月是610天,这样甲、丁、戊投标人投标出现重大偏差就会被废标。这2种意见僵持了好长时间难以统一,但意见倾向于“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工期都没有超过招标工期”,依据是招标人没有明确哪天为开工日,这样20个月总工期从不同月份开始计算就会出现611天或610天,一致无法确定总工期为20个月到底是多少天。最后认为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工期都没有超过招标工期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我想请教各路专家和大虾:
    1、这次评标科学、合法吗?如科学、合法或不合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招标人的总工期为20个月要不要换算成具体的天数?如换算到底是多少天?
    3、专家意见不统一真可以用投标表决吗?
    4、按12令第43条的规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问像这样的专家要不要也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还是用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就可以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2-1 17:18
1 因此招标文件只规定20个月没有规定计划开工和竣工的日期本身就有问题。
2 工期应该有计划开工和竣工的日期,这样才能换算出日历天数。
3 专家对关键问题有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可以通过投票决定。
4 案例中的这个问题不需要专家投票,因为这是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了,评标时只要投标人自己所报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和工期总天数一致)没问题就算合格。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2 09:58
问题出在招标文件对总工期规定含糊不清,bidboy前辈分析的很具体。
出现这种情况建议不要以重大偏差为由对甲、丁、戊投标人做无效标处理,如果三家质疑或投诉,因招标文件含糊不清投标人产生误解的情况会导致整个招标过程作废,这样会耽误采购人工程进度。
作者: mdnykjgs    时间: 2010-2-4 15:02
如果是招标文件的问题,那就全部通过,不应作为废标的依据,如果被人投诉,还妄谈什么双赢?实际上,计划开工日期毕竟是计划的,开工需要监理批准才算开工吗?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0-2-4 16:22
bidboy分析有理!
再一个因为差一天被废标也太离谱
作者: yzw8    时间: 2010-2-5 13:36
招标人没有明确哪天为开工日,这样20个月总工期从不同月份开始计算就会出现611天或610天,无法确定总工期为20个月到底是多少天。最后认为所有的投标人的投标工期都没有超过招标工期j是正确的!!!!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0-2-5 15:07
招标文件的错误两个问题:
    1、开工日及竣工日期,楼上的已经说了;
    2、招标文件既然是明确为月,则投标函报的工期亦应该是月,不应为日历天,这是招标文件前后不统一的问题。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0-2-7 14:38
招标文件自身存在瑕疵应由招标人澄清,而此案例中的情况比较特殊,应该说属于招标文件编制人的疏漏所致(没有明确开竣工日期),不应由专家投票决定,只要符合常规日历天数就不能算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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