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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2-14 10:54
标题: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理解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是指什么机构?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12-14 17:42


个人理解此处的场所监管机构是指政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机构。


主要看编办批复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之机构隶属于哪个机构。
作者: dingsheng    时间: 2013-12-18 15:04
楼上说的很对了呢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2-19 09:33
我的理解就是“谁设立,谁监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依法设立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这样理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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