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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废标与无效标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5 12:46
标题: 关于废标与无效标的探讨
发现单位做招标几年的前辈还对废标和无效标的概念有所混淆,可能是习惯所谓,下面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不成熟之处还望指教。


首先说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


无效标的概念

而实际上无效标的概念与上述第二种情形废标的概念一致。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特别说明的是:
第一,招标项目不同,“废标”与“无效标”具体含义也不同。 (见16楼更新)
第二,无效标的规定不仅仅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项入围审查权利,有时也可能是投标人的维权工具。下面结合案例具体说明。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5 12:49
标题: Re:利用无效标维权案例
自《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不少供应商都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本案例中,申诉人正确理解和运用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投诉成功,切实地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采购正常的市场秩序。

  投诉案例

  投诉供应商A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参加某家医院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的招标投标,并以人民币71.4万元中标,中标金额包含电梯的采购价和安装设备价。但A公司认为其所含内容仅为电梯设备报价,于是便在次日向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于1月18日发函拒绝其请求,同时告知A公司在接到函的14天内双方须签订合同,逾期则认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其投标押金也将不予退回。A公司不服上述异议处理结果,遂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招标争议处理。

  分歧焦点

  不难看出,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招标机构在押金是否该退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A公司所投递标书是否包含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报价的安装设备部分,依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应该视为“无效标”。

  针对在招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A公司提出以下几条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首先,在关于招标文件是否包含设备安装清单方面,A公司认为所领的投标文件中无设备安装工程清单及说明,况且总表中也没有明确标示每一项目文件有几张,故无法准确清点所领文件有无遗漏。在开标前,A公司不知该次招标中含有设备安装工程。其次,在关于履行合同方面,由于投标文件欠缺设备安装标单,开标后,如招标机构宣布由A公司中标,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的投标应属新要约,双方应依据合同(即不含设备安装工程)履行合同责任。第三,在关于押金方面,A公司的投标文件欠缺设备安装标单,即使在开标时及时发现,也应认为投标人的标书无效,招标机构应退还其押金。

  针对A公司提出的申诉,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首先,在关于招标文件是否包括设备安装清单方面,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共制作12份,无论是厂商亲自索取的6份,邮寄的4份或是剩下的2份,均含有设备安装工程清单及说明。此外,还有三家投标文件,均含有设备安装标单。A公司称其未领有设备安装清单及说明,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接受此种说法。其次,在关于履行合同方面,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主持人曾问四家投标厂商有无意见及疑问,四家厂商均表示没有异议,才当场开标。A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实没有设备安装工程标单,但主持人认为本次招标是总价决标,故当场判定A公司投标有效,且因金额最低,由其中标。尔后,主持人曾问A公司在场人员,中标金额那么低,是否设备安装项目未包含在内,可A公司人员表示不清楚。第三,在关于押金方面,A公司逾期未签约,因而没收其押金。

  案情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四款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此外,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各参加厂家应将本次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的标函、标单、证明文件及所需的各种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清楚,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经查实,A公司所投标书仅含设备采购标单,并无设备安装标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次A公司所投标书应视为无效标,且自始至终应确定为无效标,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标过程中没有将其标书宣布无效,反而以最低标而宣告中标,此种做法欠妥。本案例中,A公司既为无效标,其所缴押金,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无息退还。

案例启示

 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些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漏掉一些关键的资料,知道时已经为时已晚,一切都已经在进行中了。在本案例中,招投标双方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本次招标中,一开始A公司由于自己疏忽,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然而,随后的事件进展却是耐人寻味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明知A公司所投标不含设备安装费用时,仍然视为合格并使其中标,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认为A公司会赔本来完成合同,这个错就在采购代理机构了。但是,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这个标从一开始就应该是属于一个无效标。所以,最终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转自: 政府采购信息 作者: 徐瑛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2-5 16:39
无论是说废标还是无效标问题都不大。这里面有个需要澄清的问题就是项目废标还是单个投标认废标,项目废标则需要重新招标,单个投标人废标则不影响其他投标人。
另外工程招标如果分技术标和经济标则可能有单独废标的,即技术标或经济标单独废标,尤其技术标单独废标,报价还有可能参加合成。

案例明显是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操作问题。像是新手经验不足,公司管理也有问题。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2-5 22:33
学习一下! [s:2]
作者: 无耻老窦    时间: 2007-2-6 09:23
严格来说单个投标人废标应该叫投标无效,或无效标!
废标特指整个投标过程,现在招标机构动不动就说把某某投标商废了,实际上是概念混淆!
当然放在平时,这个问题不大,关键时刻概念混淆会出岔子。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7-2-6 09:36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二者如何评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目前很多法律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界定,导致很多招标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实践中也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
无效标和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从概念范围上、法定情形上和后期处理上都不同。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6 10:12
不能说无论是说废标还是无效标问题都不大,实际上“废标”和“无效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但由于“废”和“无效”这两个词在汉语,或者说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交集,所以常被人们所混淆,出现“内行人”说“外行话”的现象。这给政府采购造成了本不应该出现的失误,无形中也增加了供应商投诉和人们对政府采购科学性的怀疑!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2-7 10:20
<p /><p><font color=\"#3300ff\">我的理解:</font></p><p><font color=\"#3300ff\">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font></p><p><font color=\"#3300ff\">二、“废标”有两种解释:   </font></p><p><font color=\"#3300ff\">      1&#46; “废”字为形容词,即,被废弃的投标”。   </font></p><p><font color=\"#3300ff\">      2&#46; “废”字为动词,即,将××标废弃。</font> </p>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2-7 14:39
很想知道最后最终的结果 。招标公司有点过分了。[s:7]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7 15:23
引用第7楼Laochan2007-02-07 10:20发表的:
我的理解: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不拆封投标文件就不能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因此不能说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2-7 15:55
“有效标”应该指的是“有效的投标”。
“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主要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那么,该投标人的投标就是有效的。在这里,“有效”是一个法律概念和词语。
至于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即,是否“合格”,要由评标委员会来评议和裁定。不合格(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可导致投标被拒绝,即,被废标。在这里,“合格”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概念和词语。
所以,有效的投标不一定是合格的投标。
《18号令》在这个问题上概念模糊。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7 16:17
法律法规的概念往往跟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力量完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顺应法律法规。

正如前辈所讲“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个人认为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与其他投标一起参与了评标打分,走完整个招标过程的投标才属于有效投标,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或者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就是“无效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2-7 16:33
<p>
引用第11楼dzcdzc2007-02-07 16:17发表的: 法律法规的概念往往跟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力量完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顺应法律法规。 正如前辈所讲“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个人认为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与其他投标一起参与了评标打分,走完整个招标过程的投标才属于有效投标,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或者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就是“无效标”。
</p><p /><p>你应该分清“有效”和“合格”,不能混淆。</p><p>有效的投标不一定是合格的投标。你仔细体会一下就明白了。</p><p>评标委员会评议的投标,应该都是有效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怎么可以去评无效的投标呢?</p><p>例如,投标人在投标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显然,是无效的投标。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该不拆封、不唱标。评标委员会也不评议该投标文件。</p><p /><p />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7 17:01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上述第三、第四条情形的发生明显要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肯定要开封投标文件,因此我认为无效标应该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而Laochan前辈认为“有效标”应该指的是“有效的投标”,即主要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合格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无效标只包括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一、二条的情形。

关于无效标的准确概念,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某一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来进行推敲,就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展开讨论。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2-7 17:45
有效标就是有效的投标。前者是口语,后者是书面语。

对于无效的投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该拒绝。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接受的都应该是有效的投标。

一般来说,无效的投标发生在下列情况:
1. 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3. 迟到;
4. 未递交到规定的地点。

举个特殊的例子:
某投标人在投标时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供唱标用的开标一览表也是和投标保证金一起单独密封的。当然,该投标人的投标是有效的。但是,当评委打开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文件竟然是废纸(实际情况不会发生!)。当然,立即废标。我们可以说,投标是有效的,但应该被废弃,甚至要对该投标人惩罚。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8 13:45
Laochan前辈是招投标业的元老,我们跟您学习的地方还很多。

根据18号令,我认为无效标应该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包括: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而Laochan前辈认为无效标包括下列发生情况:
1. 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3. 迟到;
4. 未递交到规定的地点。

在这里关于无效标的准确定义,我想学法律的人士也不一定能达到统一。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理解,包括“废标”,作动词时代表整个招标过程作废,而有人把单一投标商不合格也叫废标(名词)。这里口头上说都没什么大关系,个人习惯问题,我发此帖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大家在书面上由于或口头说习惯一时疏忽,对二者相混淆让投标人误会,造成工作上的失误。毕竟招标机构是内行人,投标商对此术语理解可能并不十分准确。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9 10:21
招标项目不同,“废标”与“无效标”具体含义也不同。

在工程招标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上述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基本上代表了Laochan前辈的观点。


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由此我们知道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废标”特指整个招标过程作废,“无效标”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在国际招标中另有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由此可见,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废标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总而言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因为“废”和“无效”这两个词在汉语,在日常生活中有交集,对二者概念有所混淆,这样会给工作上造成了本不应该出现的失误!

而在这里,我们能明显看出,政策法规之间概念上的相互冲突也是导致很多人对二者相混淆的原因之一。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2-9 10:49
<p /><p><font color=\"#3300ff\">在16楼所列文件中,只有《18号令》分不清“无效标”与“废标”的概念,其它文件都能分得清。 </font></p><p><font color=\"#3300ff\">废标处理的对象一定是有效的投标(有效标)。 </font></p>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2-9 14:16
辩论的很激烈也很专业!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9 14:5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的是避免大家犯错误,个人习惯不等同于也不能左右政策法规。
作者: bwuyx    时间: 2007-2-14 12:35
Laochan前辈,本人有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中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具体是指什么情况?

假设有这样一个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但采取国际招标的形式,三家参加投标,其中一家有商务和技术方面的条款导致该公司的投标无效,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按国际招标,只剩两家也可以继续评审下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项目应该废标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2-14 14:27
答20楼:
《政府采购法》有许多条款的规定都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政府采购的国际招标可按国际招标的规则办。
作者: bwuyx    时间: 2007-2-15 09:37
多谢,呵呵
我们就是碰到了这样一个项目,属某市的政府采购项目,机电办已经在国际招标网上批复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但采购办却发文要求该项目废标,搞到我们招标机构无所适从,现在还在交涉之中,希望机电办能支持我们。
作者: aoxin722    时间: 2007-6-14 23:03
感觉还是18号令的说法和其他法规中的概念有冲突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24 10:54
法律  这么严肃的事情怎么也是乱糟糟的呢?
作者: 1962bigtiger    时间: 2007-7-26 18:34
在商务部13号令中很少有用&quot;废标&quot;这个词,而是用有效或无效投标,或者说&quot;投标将被拒绝&quot;,我认为这样比较合适.不知道对否?
作者: haosijia777    时间: 2007-8-3 09:49
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xuan3412    时间: 2007-8-24 12:34
认真学习一下。这就是知识
作者: fjls    时间: 2007-12-16 12:25
我认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都有一定的责任,评标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招标代理工作不够仔细。
作者: 只想明白    时间: 2008-6-8 15:19
问:视投标为“废标和无效标”之前,都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都需要拆封投标文件,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被废的标和无效标”在被废和宣布无效以前都是有效标?
作者: lgl987    时间: 2008-6-11 22:29
引用第20楼bwuyx2007-02-14 12:35发表的:
Laochan前辈,本人有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中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具体是指什么情况?
.......


本人认为,既然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八条~~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五)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所以,这时候我们就不应该在考虑采购法的规定了,我们只要按照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就可以了,如果你两方面都兼顾是不可能的,所以,你这个问题我认为它是可以继续的!!


呵呵,新手,多多指教!完全赞成laochen同志的观点!!
作者: qpeng_0207    时间: 2008-6-12 13:14
引用第7楼Laochan2007-02-07 10:20发表的:
我的理解: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二、“废标”有两种解释:         1. “废”字为形容词,即,被废弃的投标”。         2. “废”字为动词,即,将××标废弃。

对于无效标,我的理解是已经拆封唱标,
但是由于保证金等问题,被评标委员会认定
为“无效标”
作者: ehe    时间: 2008-11-17 17:33
学习下~~~
作者: ninger_85710    时间: 2008-11-24 14:44
我晕了,有效,无效,合格,不合格,还有废标。。。
我再次晕了,鄙人菜鸟,目前还参不起这么专业的经。
不过,真的学习到了,“标”的博大精深啊,谢谢各位大师
作者: ninger_85710    时间: 2008-11-24 14:47
晕哦,有效,无效,合格不合格,废标。。。
鄙人菜鸟一个,还参不起这么专业的经;
不过,真的学习到了,“标”的博大精深,谢谢各位大师。
作者: 雨痕    时间: 2008-11-25 11:18
<p><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660066\" size=\"4\"><strong>支持9楼所说……</strong></font></p><p><strong><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660066\" size=\"4\">对目前的招标行业确实还有很多的不规范,尤其是在业务上的不专业……希望政府能尽快通过一些手段让招标行业在职人员专业起来!</font></strong></p>
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08-11-27 16:39
不管本标有效与无效,投标人报价应该含本次招标的所有要求报价的部分,按照一般要求,没有报价的部分,招标人视为已含在报价中。因此对于中标人不签合同,那就扣除投标保证金,与排名第二的签定合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08-12-4 15:18
同意楼上的,既然响应了招标就说明认可招标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怎么能说没包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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