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7楼Laochan于2007-02-07 10:20发表的:
我的理解: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
引用第11楼dzcdzc于2007-02-07 16:17发表的: 法律法规的概念往往跟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果没有足够大的力量完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顺应法律法规。 正如前辈所讲“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个人认为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与其他投标一起参与了评标打分,走完整个招标过程的投标才属于有效投标,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或者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就是“无效标”。
引用第20楼bwuyx于2007-02-14 12:35发表的:
Laochan前辈,本人有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中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具体是指什么情况?
.......
引用第7楼Laochan于2007-02-07 10:20发表的:
我的理解: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二、“废标”有两种解释: 1. “废”字为形容词,即,被废弃的投标”。 2. “废”字为动词,即,将××标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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