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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评标过程中不够三家是否必须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3-12-22 12:55
标题: 讨论评标过程中不够三家是否必须废标
讨论评标过程中不够三家是否必须废标

投标时间截止,有三家投标单位投标,在评标过程中,由于有一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这个项目要流标,或两家废标,只剩一家,能否继续评标,惯例是不够三家就流标,但无论是招投标法还是其他法规都没有明确,评标过程中废标一家或两家单位以至不够三家是否必须流标,施工中有七部委12号令,谈到了竞争性,那就看评为了?还是有明确的界定。。。。施工和采购是否有相关法律明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2 20:30
这个问题讨论过多次了,楼主可以在社区中找找。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3-12-23 08:19
政府采购法中的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少于三级的必须重新招标。其它的应没有相关规定。
作者: hongleiluo    时间: 2013-12-23 11:11
招投标法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里规定的很明确是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的才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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