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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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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youzi
时间:
2007-2-7 09:47
标题:
如何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两字
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设工程市场中“中介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中介服务组织还有进行估算测量、咨询代理、建设监理等,可以以提供其高智能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它是联结建设市场中其它主体的纽带。
在工程建设市场的各主体关系中,中介服务方可以为建设市场中的任何一方服务,他们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中介组织与委托方之间是由合同约定的,受市场机制的调节和市场法规的制约。
对于委托的合同,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中有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而对于招标委托,在《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而且规定了委托的招标代理的必要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在本法中还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这里又牵出了代理人内容。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l)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讲到这里应该比较清楚了,建设工程中的招标投标其实就是采用招标投标程序为业主方选择一个承包人(服务单位、供货商)来签定合同。如果业主方有能力自行招标,也就没有什么“委托”、“代理”的事情发生了。业主方如果没有自行招标能力,就需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的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为招标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其代表的是招标人的利益,行为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那么“代理”的内容就是“委托的范围”,“代理”的权限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最终的法律责任人为“被代理人”(招标人或业主方)。所以,招标代理机构要在与业主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依法代定的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委托的当事人(招标人或业主方)承担。而无权或越权代理的合同,法律后果依据《合同法》应由代理人承担。
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来代理招标事宜,不要无权或越权代理。业主方也应选定工作作风严谨、自身人才能力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并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合同内容,否则因代理人的法律法规不明确、业务工作不熟练、技术操作不严谨惹出的合同纠纷,极有可能会牵扯到你。
作者:王毅青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2-7 11:22
这是王毅青老师在自己的的博客上面首发的帖子。
原名:如何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两字
By 雷子 发表于 2007-2-5 11:19:00
请转载者注意,注明之。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7-2-7 13:39
感谢前辈!
我是在《全球商会资源》看到的,没有标著作者,而题目也被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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