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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投标单位数量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帅帅的小哥    时间: 2013-12-26 00:18
标题: 请问投标单位数量问题
请问下现在有没有政策允许,只有一家单位报名的时候,不需要进行两次流标,就能够直接进行对等谈判的。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12-26 09:31
没有哦,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肯定不可以直接谈判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3-12-26 10:10
如果是招标的话,至少得有三家以上才可以开标哦
作者: 帅帅的小哥    时间: 2013-12-26 11:42
那这样只有2次招标失败之后,才能直接谈判了,好像这种模式在招商中用的比较多,但是招商中基本都是邀请招标了。
作者: 万物释然    时间: 2013-12-26 16:29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这是硬性规定,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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