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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谈“交易中心”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8 11:39
标题: 三谈“交易中心”
      三谈“交易中心”  

      关于“交易中心”俺已经和筒子们讨论过很多次了,可是越是讨论俺越糊涂,越是疑惑不解,越没有了清晰、明了的意思。

      甭管几委几办、谁来参与、什么这模式、那模式的,貌似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过多干预,甚或无关部门和人员岗位的增设和参与。


      对于这样一个机构,讨论的已经够多,也有网友从各个角度告知俺“介个是必须的、那个是应该的”,可俺愚钝总也没闹明白。
      
      俺心目中还是觉得它就是政府送温暖的一个举措,是为了方便交易主体们的(当然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招标投标采购活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是为了给大家省钱、省事的,有个物业管着就行了。
   
      可是,俺怎么就觉得越来越偏离这个宗旨了,越搞越花哨,组织机构越来越庞大,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管理的权限也越来越大。
  
      俺就怀疑了:介个就是《招标投标法》“提高经济效益”的立法根本麽?提高经济效益就不算社会成本麽?
  
      有时碰到的坎多了会眼前一黑,难道某些地方与中央唱反调?您想,中央四个字“简政放权”可不是那么简单,介个得是涉及多少部门、多少人啊?估计得有多少人浮于事的机构关张啊!多少凭关系找的营生得泡了汤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招标投标场所的设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一句话已经把交易中心是个神马告知了大家,怎么就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呢?注意这段中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可以”不是“必须”,为毛就非得不但“必须”,还要有话语权、财务执掌权、执法权呢?俺还是搞不明白,为什么这种“乱炖”这么中某些领导们的意呢?
       如果继续现在这种模式,俺觉得:介个机构没有也罢!!!!!


前两谈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63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0126

有关联的讨论贴子: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14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0042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2-28 12:15
交易中心就是一个“超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还不仅仅单是个“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应该属于授权性规则,说明只有政府才有权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28 16:29
老朽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交易中心!
老朽多次发过帖子,谈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雷同于农贸交易市场,使本来科学、有效的招投标采购方式简单化、形式化、庸俗化、低级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劳民伤财,怨声载道,已成为某些人和部门的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唯一功劳是,导致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12-28 19:34
本来是个很简单的提供服务的平台,但是却被当前政府搞成了反腐败的“集权中心”,一方面国家要求简政放权,取消过多的行政审批,另一方面却通过交易中心又增加“变相的行政审批”,即使是中心人员,工作中都感到彷徨,更何况外界人士乎?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8 20:20



加上俺在《招标与投标》杂志上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的讨论中说过的一段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指出“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其实《意见》中的四个“为”就是它的职能定位。《招标投标法条例释义》中还对《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条做出解释,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并指出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收费与公共服务的定位应一致”。可是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施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越俎代庖、违规建设、乱收费,甚至于出台自己的地方规定将各种权利最大化的事情呢?这里其实还是网友们分析的“利益”使然。本不用讨论的事情,却引起一次次的纠结和质疑,本应服务于人的机构,却有了凌驾于人的权利,本应具有提供交易*信息的功能,却有了控制或监督各主体的职能。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因为参与主体自己对其定义的糊涂认识,例如,觉得交易中心有权利收保证金、标书费,有权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利审查投标人并收他的进场费,有权利对招标投标过程指手画脚等。甚至于如钱老调侃的: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却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成为有型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各地都在进行如何建设的探索。说到底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关键.各地政府应努力为参与市场的主体提供适合交易的场所并提供相应便民服务的平台,而不是建一个凌驾于市场参与主体之上显示权利和获得利益的指挥台。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12-28 21:19
在推动交易中心发展过程中,参与者们特别是领导们,应多从招标采购业务发展需要去筹划,少一点功利心,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而急于创造什么模式!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12-28 21:27
    谈谈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看法:

    现阶段设立“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建设要求),“交易中心”终将消失(需政治体制改革完成、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立起来)。


    首先需要提到个概念:


    1、公共资源个人理解,此公共资源非指一般意义上属于人类社会公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而是指掌握在政府手中且可用于交易的资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等)。


    2、公共资源交易个人理解,政府不通过行政指令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等),而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交易方式与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以此来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

    3、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出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一、五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六)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自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五)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5、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出自《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防范腐败问题发生。


    不难看出,现有国家层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几个说法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至于公共资源交易到底是什么并无明确表述;

    个人倾向于是政府(部门)作为交易一方参与的买和卖两种交易。买就是政府采购,是符合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大采购(公共采购),而不是被《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人为割裂的采购。卖就是国有资产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

    与通常的公共采购的区别就是因为我国实行公有制,所以不光买还有卖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需要制度来约束,需要社会各方来监督。正是由于在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领域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存在效率低下、以次充好、权力插手交易、权力寻租、腐败等等问题,国家才要建设统一规范的平台、推行市场化改革。


    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层面并未提及,个人理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范畴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建设和改革涉及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关系的调整,涉及有关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现阶段,地方探索较多的新的管理体制模式中,不论是“一委、一办(局)、一中心”、“一委(局)、一中心”等出现了“交易中心”的概念,需注意的是:此处的“中心”仅指单位,其职能就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而监督职能是行政机构的职能,不论是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监督局)还是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应是中心的职能。交易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置为全额事业单位也比较合适,但绝不应收取场地费、交易服务费。而把“交易中心”当作场所概念时,基本等同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但无论“中心”是指场所还是单位都不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


    另外由于对外宣传不够,以及管理办(监督局)和交易中心在同一场所办公,往往造成人们以为是中心这本应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单位具有监管职能、执法权。实际是管理办(监督局)才具有监管职能、执法权。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12-28 21:39
甭管几委几办、谁来参与、什么这模式、那模式的,貌似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过多干预,甚或无关部门和人员岗位的增设和参与。
   
    对于政府过多干预,政府应只管真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投资的工程完全没必要到交易中心去招投标。

    对于无关部门和人员岗位的增设和参与,应当是职能与人员的划转而不是增设。
作者: qing236qing    时间: 2013-12-30 09:00
不是交易中心不该存在,只是很多地方在做法违背了实施条例的规定,这和我们国家大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有关系,不是那一个人决定的。。。。

没有交易中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更加难以监管。。

本人觉得,招投标不需要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就工程建设来说,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就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了。。。。招标不需要创新。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3-12-30 09:27
【老朽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交易中心!
老朽多次发过帖子,谈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雷同于农贸交易市场,使本来科学、有效的招投标采购方式简单化、形式化、庸俗化、低级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劳民伤财,怨声载道,已成为某些人和部门的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唯一功劳是,导致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s:125]  [s:125]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2-30 10:25
       交易中心实际就是应该是一个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的一个机构,无奈部门间的博弈导致了目前交易中心在不同地方,部门间权力大小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模式。

       对于本人观察到的一些项目,提前确定中标人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对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的重要目的就是保证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如果没有了中心,当然招标工作将更加方便,效率也会提高,但是招标也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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