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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货物招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同的资格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pokey    时间: 2013-12-29 17:25
标题: 关于货物招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同的资格要求
某货物招标,可以接受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自要要求如下描述:
1、如果是制造商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2、如果是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所代理的产品制造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且必须获得该制造商就本次投标的唯一代理资格。

以上对于制造商和代理商的资格要求设置不同,是否可行,是否可以认为对投标方的不平等要求而造成对部分投标单位的歧视呢?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2-29 23:11
[s:125]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3-12-30 13:41
可以,我们一直这么操作的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3-12-31 08:56
简单来说就是条件各一、标准各一,即:针对不同的投标人制定的评审标准不一样,材料、设备类招标允许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是很常见的方式,因此在评审办法里应分别制定对制造商或代理商的评审标准和办法。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12-31 09:17
请教,这是否违反条例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作者: 18203409@qq.com    时间: 2014-1-2 11:08
一点问题都没有我觉得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4-1-2 13:59
没问题啊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4-4-15 18:55
应是对都是潜在投人(或都是投标人)不能采取不同的。。。。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4-4-21 11:03
制造商和代理商可以同投一个项目吗?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4-4-28 22:42
当然可以
作者: bentliy    时间: 2014-5-4 11:36
标题: 回 caitan88 的帖子
caitan88:当然可以(2014-04-28 22:42)嬀/color]
请问,27号令里不是写着,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能一起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5-4 12:24
代理商从事的是服务业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三产业,注册资金一般没有必要很高;制造商从事的生产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二产业,注册资金往往要求很高。因此,本案中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差异,我认为正常。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5-4 13:09
1、要看这个货物招标项目是否属于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若是,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作者: 南瓜饼干0610    时间: 2014-6-5 14:52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代理商从事的是服务业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三产业,注册资金一般没有必要很高;制造商从事的生产的工作性质,属于第二产业,注册资金往往要求很高。因此,本案中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差异,我认为正常。 (2014-05-04 12:24) 
顶版主。我们招标时就是考虑这样的情况,所以才对代理商和制造商有不同的要求。
作者: bailawyer    时间: 2014-6-16 12:59
1.我觉得可以对制造商和代理商提出不同的采购要求,侧重于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方面的。加上对产品本身的要求(如实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从不同侧面来评价投标人,不构成歧视。有些产品本身从销售渠道而言,制造商是不参与销售或者对于不同客户采取不同销售渠道,比如中小客户都交给了代理商。如果非要制造商投标,可能采购不到合适的产品。像联想等制造商,销售全部交给代理商,非要制造商投标,可能失败。所以是否允许代理商,根据不同产品的市场情况决定。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如果适用同一评判标准,一是带来困难,二是可能不公平,比如对二者要求相同的企业实力不现实,二是对代理商要求制造商自身的东西只会造成歧视。个别技术性强、采购量巨大等货物,可能制造商投标要好一些,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对而言容易保证。市场上大宗、常见货物代理商也没问题。总之,根据不同货物市场竞争状况、供应情况、技术发展等情况酌定。

2.一般,建议不允许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投标,因为可能产生一种情况,制造商同时找一个或几个代理商投标,从而形成“围标”“串标”的可能,所以不赞成同时投标。但对于某些市场上代理商众多,同一品牌不同代理商(称经销商应更准确)的价格竞争本身很激烈,此时也可允许,当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慎重。

一些个人浅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 威笑    时间: 2014-6-17 09:21
没有问题~~生产商 和 供应商本就不应该一样资质要求,

你设想一下 注册资金1亿的生产公司  和 注册资金1亿的销售公司~~是同一种规模公司么~~


另外 这是个什么项目,如果是财政资金的项目,去年出的财政部扶持中小企业文件,相关精神,投标人资质要求尽量不要出现注册资本金 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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