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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废标”和“流标”(《中国科技术语》2013,15(6)) [打印本页]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7 15:10
标题: 浅谈“废标”和“流标”(《中国科技术语》2013,15(6))
浅谈“废标”和“流标”(《中国科技术语》2013,15(6))

    欢迎指正!
文章第一页 文章第二页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4-1-7 16:55
学习了![s:56] [s:56] [s:56] 同意同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7 18:18
挺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7 18:37
      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3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收稿日期是2013年7月5日。

     怎么还能把这些基本概念搞混呢?结论是有问题的。乱七八糟的!

     文章主要谈“流标”,但见不到“流标”的定义。也没有告诉读者,“流标”出自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发改委牵头制定的部门规章哪条哪款。

   《中国科技术语》是什么档次的杂志啊?!!!
[s:69] [s:69] [s:69]
作者: ylsft    时间: 2014-1-8 08:07
同意楼上,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澄清。

现在很多招标文件中,仍然在使用这些词。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4-1-8 09:04
现在的概念还不清楚,不管啥废标流标还是否决啥东东,只要是一家投标单位不符合要求就废标,整个项目须重新招标就是流标,就这么简单,干嘛这么折腾呢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8 16:13
(1)经查,投稿日期应该是2012年8月1日

阶段名称    处理人    提交时间    估计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意见    审改稿/修改稿
  收稿     编辑部          2012-08-01     2012-08-01         
  初审     编辑部     2012-08-01     2012-08-17     2012-10-30         
  复审     编辑部     2012-10-30     2012-11-15     2012-12-25         
  编辑加工     编辑部     2012-12-28     2013-02-26     2013-12-05         
  可刊     编辑部     2013-12-05     2013-12-19     

(2)该刊物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办,主编:路甬祥,商务印书馆出版

(3)学术争鸣是很正常的,不要一棍子连刊物都打死了,否则是没有创新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8 16:39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1)经查,投稿日期应该是2012年8月1日
阶段名称    处理人    提交时间    估计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意见    审改稿/修改稿
  收 .. (2014-01-08 16:13)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其实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就没有”废标“一说了。23号,其实都是严重滞后的。

    你投稿时2012年8月1日,实施条例都施行半年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8 16:40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1)经查,投稿日期应该是2012年8月1日
阶段名称    处理人    提交时间    估计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意见    审改稿/修改稿
  收 .. (2014-01-08 16:13) 
   这叫学术争鸣吗?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8 16:53
这里仍旧要写废标的理由等
另外请看一下关键词,中英文,招投标是从国外引入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8 16:58
撇开这个概念的时效问题。文中对”废标“的理解也是有问题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8 17:19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这里仍旧要写废标的理由等
另外请看一下关键词,中英文,招投标是从国外引入的 (2014-01-08 16:53)
    文章倒数1、3、4段的观点实在不敢恭维!
     就这个问题, 你若想把《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混到一起写,而不是分别去解释,那结论就是现在这文章的结论,不知所云,乱七八糟了!
   恕我直言!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8 18:05
我感到,现在发改委主管的“法定招标投标” 和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采购”的确有很多基本概念是不一样的。

人们对此,进行讨论和争论,还是有必要的;不必奇怪。

而发表的意见,是否正确 ?那还是两回事。

所以,我对认真发表各种意见的网友,都给了“信誉分”。

就我个人来说,比较赞同张总版主的文章。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8 20:21
[paragraph]
2014年第一期《招标与投标》刊登了老朽的《关于“废标”与“否决投标”》一文,现贴出来,以凑热闹。
               
         
关于“废标”与“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前,不合格的投标简称为“废标”,从《实施条例》开始,不再用“废标”一词,由“否决投标”取代。那么,是用“否决投标”好还是用“废标”好呢?
            
众所周知,工厂的产品检验员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为“合格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简称为“废品”。检验员的职责是,识别废品,剔除废品,不让废品流入市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的合格性评审,犹如工厂的产品检验员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一样,经评审(检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为“合格的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为“不合格的投标”。与产品检验一样,“不合格的投标”可简称为“废标”,这样的称呼在业内已用了30年,非常贴切,简单明了。
              
“废”字的基本释义是“失去效用的、没有用的”(源自《新华字典》)。一个“失去效用的、没有用的”投标,用“废标”一词来称呼是非常合适的。

        
“否决”与“否定”同义。“否决”的基本释义是,“对问题作不承认、不同意的决定(源自《新华字典》),“否认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的真实性”(源自《现代汉语词典》)。否决行为,通常是否决者主观意志的表示,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例如,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否决某个议案。否决行为,通常是否决者的主动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约束。否决一词,常常与“否决权”联系在一起。例如,上例中的常任理事国都有否决权。否决的对象通常是动议、议案和提案等。
      
某投标是否是“废标”,完全是由该投标自身的质量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是评标委员会否决所致。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如同工厂的质量检验员,识别废标,剔除废标,不让废标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30年来,当人们提及“不合格的投标”时,可以用“废标”一词来简称。当不再用“废标”一词后,人们就得用“被否决的投标”来称呼,用6个字取代原来的2个字,为什么要弃简就繁呢?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将否决一词用在评标中是否合适是值得商榷的,特建议,在业内继续用“废标”一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8 20:3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2014年第一期《招标与投标》刊登了老朽的《关于“废标”与“否决投标”》一文,现贴出来,以凑热闹。                          关于“废标”与“否决 .. (2014-01-08 20:21)
  您这文章的观点才是争鸣,提出自己的观点。楼主这文章就真的不知道说啥了,根本就不存在“争鸣”可言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8 21:00
        作为《“废标”、“否决投标”与“无效投标”辨析》一文的原作者,提出对“废标、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概念辨析,只是个人对两大体系中的概念作一梳理,并不代表该理解一定正确。

  衷心希望看到更多的不同见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9 07:32
至于“流标”乃业内之俗称。
“流标”一词,与孕妇之“流产”异曲同工。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4-1-9 13:43
我的理解是:废标即无效的投标;

流标指招标活动没有达到推荐合格投标人的目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11 16:12
   (1)常言道“以法律为准绳”,对评委而言,是指评审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这也是我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中阐述评标原则时将其列为第二条的原因),但在评审之外,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所用的术语、条文进行分析,不仅可以对它们之间的差异进行辨析,更可以质疑

    (2)政府采购是外来的,我们所说的“废标”是业内(不是某一法律人士)沿用至今的,但究其本源,可追溯至“abandoned tender”(译作被废弃的投标——偏正词组),简称废标——一个名词术语

    (3)否决其投标是一句话,不是一个术语。

    (4)根据《术语工作……》的国家标准,尤其是“5.3.5  实用频率较高、范围较广、已约定俗成的术语,没有重要原因,即使是有不理想之处,也不宜轻易变更”,故应保留“废标”这一广为使用的术语。

    (5)fail to be sold at auction译作交易失败,简称流标

    (6)废标一定是被否决的投标,被否决的投标未必是废标
        因而,如论文所述:

     (1)当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货物、服务或工程)取消时,应当称为招标终止(而非招标中止,因为不再进行该项目的招标),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无论投标文件是否合格);

      (2)当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失败,应当称为流标(此时不得开标);

      (3)当开标之后进入评审阶段时,若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则招标失败,应当称为流标,所有的投标被拒绝,其中,有重大偏差而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均系废标。
      
       最后,感谢各位网友的讨论!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11 20:21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2)政府采购是外来的,我们所说的“废标”是业内(不是某一法律人士)沿用至今的,但究其本源,可追溯至“abandoned tender”(译作被废弃的投标——偏正词组),简称废标——一个名词术语
     (5)fail to be sold at auction译作交易失败,简称流标。
    (6)废标一定是被否决的投标,被否决的投标未必是废标。
   

.......

1.政府采购是否能说“是外来的”?老朽以为,凡是政府都有采购,古今中外都不例外。

2.“fail to be sold at auction”:从字面上直译:(某拍卖品)在拍卖中未能被售出,可简译为:流拍。

3.废标——不合格的投标,是由投标自身的质量决定的,如果没有被评标人发现,就不会被否决,所以,废标不一定是被否决的投标。当然,“被否决的投标未必是废标”,但前提是,当废标被解释为“不合格的投标”时。但是,如果按楼主将废标解释为“abandoned tender”(译作被废弃的投标——偏正词组),简称废标——一个名词术语”,那么,被否决的投标就一定是废标,“被否决的投标未必是废标”——就不成立。

以上看法还请刘博士批评指正。




作者: 看不惯就说    时间: 2014-1-14 09:21
对某些网友的回复实在看不下去了,有些话不吐不快。

1、请尊重作者的劳动,说实话,每篇文章的完成,都凝聚着作者的深思熟虑,不象某些网友自认为学了点东西就认为掌握了所有,以刷屏式的回复,随便说出一些批判的话来,论坛上还是少一些这样的人吧。

2、真想学习,请先学会倾听。

3、请贴一些自己发表过的东西,也让网友们见识见识、评判一下。
作者: biddinggirl    时间: 2014-1-15 14:06
流标是口头用语, 非正规的招投标术语。
作者: b0679    时间: 2014-1-15 15:47
感觉就像在辨析:医生、大夫、郎中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是不是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作者: wy072    时间: 2014-1-16 10:01
学习了!做学问一定要严谨,要尊重事实。招标领域,值得商榷的观点挺多的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16 23:4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1.政府采购是否能说“是外来的”?老朽以为,凡是政府都有采购,古今中外都不例外。

2.“fail to be sold at auction”:从字面上直译:(某拍卖品)在拍卖中未能被售出,可简译为:流拍。
....... (2014-01-11 20:21)

(1)政府官员进行采购与政府采购是两回事

(2)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业内一贯的理解的废标一定是被否决的投标;但是,当合格标不足三家,那么在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中,所有合格标都会被否决,即流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16 23:43
标题: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感觉就像在辨析:医生、大夫、郎中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是不是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2014-01-15 15:47)

       有区别,就像大夫,你可以理解为医生,也可以理解为古代的官衔,除非有特定的场合或前提。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17 08:38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1)政府官员进行采购与政府采购是两回事
(2)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业内一贯的理解的废标一定是被否决的投标,但是,当合格标不足三家,那么在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中,所有合格标都会被否决,即流标

谢谢刘博士的回复!

一、政府官员采购自用的东西当然与政府采购是两回事。政府官员去采购政府用的东西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是:用政府的钱(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用的东西,古今中外都这样。
二、你“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正确的”,得出的结论是“废标一定是被否决的投标”,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是,还有另一个假定——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错误的——那么,得出的结论就应该是:废标不一定是被否决的投标。所以,你的结论是建立在单个“假定”基础上的,而我的结论是建立在没有“假定”的基础上,或说是建立在两个“假定”的基础上。
三、你说“当合格标不足三家,那么在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中,所有合格标都会被否决,即流标”——这正是问题的所在,这也是老朽不赞同用“否决投标”的原因之一:合格的投标也可以被否决。合格的投标永远都是合格的,合格的投标不足3家,也是不能称为“合格标都会被否决”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17 21:5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谢谢刘博士的回复!

一、政府官员采购自用的东西当然与政府采购是两回事。政府官员去采购政府用的东西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是:用政府的钱(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用的东西,古今中外都这样。
....... (2014-01-17 08:38) 
(1)因忙于期末改竞争情报的试卷,来不及细谈,关于政府采购概念,《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一页已经明确了它的三个层次的含义,广义,用财政的钱……
(2)诚如您说安理会可以否决一样,合格标太少,可以被全部否决,但它们不是废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7 22:39
  1.在分析废标这个概念时,起码在法律法规没有修改之前,我们应该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以我们日常的习惯表述或习惯操作为分析或论证的依据。

  2.23号令颁布之前,工程招标领域的废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废标,其内涵是不一样的。23号令颁布之后,工程招标领域没有废标一说,统称为否决投标;而政府采购领域的废标,实际上就是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其废标情形中有部分情形类似于俗称的“流标”。

  3.厘清一个概念,如果多引用他人的观点,从多方面、多角度着手进行论证,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更令人信服;而过多地引用自己之前的观点进行论证,由于个人的惯性思维等方面因素所限,则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境地。

  一点感悟,与各位老师、专家共勉,请批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18 17:20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1)因忙于期末改竞争情报的试卷,来不及细谈,关于政府采购概念,《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一页已经明确了它的三个层次的含义,广义,用财政的钱……
(2)诚如您说安理会可以否决一样,合格标太少,可以被全部否决,但它们不是废标
再次感谢刘博士的回复!
特向您提两条建议:
一、您的主题帖是文章的照片,网友们读起来可能不太方便。特建议您是否可以将电子版贴出来(包括今后的帖子)。
二、我手头没有您的大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特建议,您所引用的内容是否可以贴出来。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1-22 08:2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再次感谢刘博士的回复!
特向您提两条建议:
一、您的主题帖是文章的照片,网友们读起来可能不太方便。特建议您是否可以将电子版贴出来(包括今后的帖子)。
二、我手头没有您的大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特建议,您所引用的内容是否可以贴出来。
....... (2014-01-18 17:20)
希望楼主能贴出来大家讨论。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23 13:3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1)《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的相关内容如下(第一页):2  何为政府采购?

答: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有所差异。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下文中的政府采购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法定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不同,后者(2)我这没有文章的电子版(3个月后CNKI、VIP会有);只有文章清样的电子版, 刘海桑.pdf (276 KB, 下载次数: 25)

Laochan:
再次感谢刘博士的回复!
特向您提两条建议:
一、您的主题帖是文章的照片,网友们读起来可能不太方便。特建议您是否可以将电子版贴出来(包括今后的帖子)。
二、我手头没有您的大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特建议,您所引用的内容是否可以贴出来。
.......


   (1)因忙于期末改竞争情报的试卷,来不及细谈,关于政府采购概念,《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一页已经明确了它的三个层次的含义,广义,用财政的钱……
   (2)诚如您说安理会可以否决一样,合格标太少,可以被全部否决,但它们不是废标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4-2-8 13:59
版主出来发话,条例没有这概念,否决投标。[s:69]
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4-2-10 17:00
学习了![s:125]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2 12:57
条例提到了否决投标、否决其投标,没有提到废标。没有提到不等于不需要。

术语是开展研究的基础,这里引用《中国科技术语》杂志封面的一句话,没有术语就没有知识There is no knowledge without terminology.

下面2句话就可以看出“废标”“流标”作为术语的必要性:

(1)作为招标人,我们应及早发布招标公告,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以避出现流标。

(2)作为投标人,我们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以免出现废标。

若没有这2个术语,我们就很难表达上述2句话。此外,上面这2句话的“废标”“流标”是不能颠倒替换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16:00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条例提到了否决投标、否决其投标,没有提到废标。没有提到不等于不需要。
术语是开展研究的基础,这里引用《中国科技术语》杂志封面的一句话,没有术语就没有知识There is no knowledge without terminology.
下面2句话就可以看出“废标”“流标”作为术语的必要性:
(1)作为招标人,我们应及早发布招标公告,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以避出现流标。
(2)作为投标人,我们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以免出现废标。.......
    1.条例之所以不提“废标”,23号令之所以将原先的“废标”统一改为“投标被否决”或“否决投标”,是有缘由的。其重要的原因,就是避免行业术语使用上的混乱。
    2.条例和23号令公布后,“废标”这一概念在招标采购法律规范中,其涵义只有一个:招标活动作废。而不是指“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废弃”。
    3.描红这句话,对“废标”的涵义理解有误,不宜作为论证的论据。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2 16:3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条例之所以不提“废标”,23号令之所以将原先的“废标”统一改为“投标被否决”或“否决投标”,是有缘由的。其重要的原因,就是避免行业术语使用上的混乱。
    2.条例和23号令公布后,“废标”这一概念在招标采购法律规范中,其 .. (2014-02-12 16:00)

       你可能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没有上述2个术语或其替代者,那么很难用简明扼要的方式来表达上述2句话,你不妨尝试一下。此外,
条例之所以不提“废标”,是因为招标投标法没提
“废标”,若招标投标法提了,就不会有后遗症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16:38
回36楼:
   1.废标这一术语,在23号令公布之后,不宜用在描红部分中,否则就是术语引用错误;
   2.描红这段,可以表述为: (2)作为投标人,我们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以免投标文件被否决。 ——不会有“很难简明扼要”表达之嫌。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16:50
    标法实施条例之所以不提废标,是因为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废标”,与招标投标法体系下工程招标的有关规章中提到的“废标”涵义不同,为避免行业术语混乱,故招标投标体系中,将所有关于“废标”的提法,统一改为“否决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6:52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你可能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没有上述2个术语或其替代者,那么很难用简明扼要的方式来表达上述2句话,你不妨尝试一下。此外,条例之所以不提“废标”,是因为招标投标法没提“废标”,若招标投标法提了,就不会有后遗症了
 (2014-02-12 16:33) 
   嗯,招标投标法提了,先入为主了,当然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2-13 11:33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条例提到了否决投标、否决其投标,没有提到废标。没有提到不等于不需要。

术语是开展研究的基础,这里引用《中国科技术语》杂志封面的一句话,没有术语就没有知识There is no knowledge without terminology.


下面2句话就可以看出“废标”“流标”作为术语的必要性:

(1)作为招标人,我们应及早发布招标公告,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以避出现流标。

(2)作为投标人,我们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以免出现废标。

若没有这2个术语,我们就很难表达上述2句话。此外,上面这2句话的“废标”“流标”是不能颠倒替换的。
.......

一、原则上赞同刘博士的观点。
二、语言词汇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不断的发展,招投标中的术语也不例外。废标和流标是很生动、很贴切的两个术语,在业内流行了30年。废标通常针对某个投标而言,该术语产生的灵感来源于“废品”,即不合格的产品,简称为废品,那么,不合格的投标简称为废标。流标通常针对招标活动而言,该术语的灵感来源于妇产科的“流产”一词。
三、政府采购中将废标一词用于招标活动,老朽以为,是欠妥的,是值得商榷的。
四、《条例》和随后的九部委23号令用“否决投标”“被否决”等,那是《条例》和23号令的喜好。
五、《条例》和23号令也没有规定不准用废标一词。再说了,有关行政部门似乎也没有必要去限制流行了几十年的既生动又贴切的术语,更何况用来取代的那个词汇未必比原来的词汇好。
六、“否决”一词的背后,似乎有一种权力隐藏着,通常与“否决权”联系在一起。
七、老朽以为,让流行30年的术语“废标”与“否决投标”共存并无害处,会给大家带来方便。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3 13:5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回36楼:
   1.废标这一术语,在23号令公布之后,不宜用在描红部分中,否则就是术语引用错误;
   2.描红这段,可以表述为: (2)作为投标人,我们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以免投标文件被否决。 ——不会有“很难简明扼要”表达之嫌。
(2014-02-12 16:38)
若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例如只有两家,那么此次招标流标。尽管他们在开标之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他们的投标文件会被全部否决,此否决是投标人无法避免的,因而37楼所说“(2)作为投标人,我们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以免投标文件被否决”值得商榷。
小学,我们被告知0不是自然数,直到后来学习了离散数学、公理集合论、罗素悖论,才知道0也是自然数,1是0的后继,2是1的后继……
中学,我们被告知质量不变,但接触了狭义相对论,才知道在高速运动体系中,质量可变
……
显然,即使是自然科学,对与错有时也是相对的、依条件而定,或是随着认识而渐进的,更何况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我们的宪法已经是第四部且该部四次修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3 15:43
    1.开标时(即投标截止时),若出现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将投标文件原封不动退还给投标人,不再拆封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故不存在“否决投标”的问题。

    2.我们日常使用中的“俗称”与行业专业术语,很多时候在涵义上是不一致的,不能相提并论。
    如:法律条文中的“应当”与“必须”同义,而日常使用中两词的词义相差很大;质量一词,通常是指产品或工作的优劣,但在物理学上,则特指所含物质的多少。
    因此,在进行术语辨析时,把日常俗称时的涵义与标准术语中的涵义放在一起比较,是不妥当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5 15:10
这里,凡进入工程交易中心,一旦出现废标,评委必须填写废标一览表,填写“废标事由”和“废标依据”,废标并非俗称,如40楼的版主所言,法律没有禁止使用该术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5 16:02
  虽然观点不同,但个人对刘博士对学术研究的较真劲非常欣赏。补充几点说明和看法:

  1.就您所接触到的工程交易中心的情况,如果到目前还是将“废标”一词使用在如您所说的情况,那么该交易中心对“废标”这一术语的使用是不规范的。

  2.“废标”这一术语,目前在招标采购法律中,只出现在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中,而且其涵义并非是指“某份特定的投标书被评标委员会所废弃,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而是指“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一些地方常用的“废标”这一概念,与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其涵义是不同的。这点我在之前的跟帖中,多次做了说明。

  3.从您文章中的表述来看,即使从条例和23号令颁布之前的情况来看,似乎也没有区分出招标法体系与采购法体系中,关于“废标”一词的不同涵义,不知您发现这个问题了没有?

  4.条例和23号令颁布之后,起码在规制工程招标活动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废标”一词,如果在工程招标实践活动中使用“废标”一词,只能说是业内俗称,而并非是规范的行业术语。

  5.流标一词,在无论在招标投标法体系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在部门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中,均未出现这一术语,只是日常的通俗用法。个人认为,在进行术语辨析时,应当区分专业术语与行业俗称之间的差异,不宜相提并论。否则,不但自己容易混淆,也容易误导他人。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25 17:07
44楼未完全理解我得意思

(1)“废标”在业内存在已久,认识较一致,直至政府采购法将流标等都作为废标(第36条),与业内的共识相左
(2)我曾提到国家标准《术语……》,使用频率较高、范围较广、已约定俗成的术语,没有重要原因,即使有不理想之处,也不宜轻易变更。所以政府采购法的改变值得商榷。
(3)目前,仍在广泛使用指投标文件因重大偏差而被否决的废标概念。这说明它的改变有待商榷。
(4)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法无禁止皆可行。近日,新闻报道国家领导人提出对于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政府采购法明确,工程类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在工程招投标领域,适用废标没有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26 09:16
对于一个特定的行业术语的含义,是以法律规定的为准,还是以自己一厢情愿地理解为准?恐怕是显而易见的吧?

        飘过了,对于这个问题,不再继续讨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2-12 11:3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对于一个特定的行业术语的含义,是以法律规定的为准,还是以自己一厢情愿地理解为准?恐怕是显而易见的吧?

        飘过了,对于这个问题,不再继续讨论。
 (2014-02-26 09:16) 
十分赞成 以法律规定为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2-13 23:5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十分赞成 以法律规定为准 (2015-02-12 11:34)
法律是人定的,是会修改的,例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
在狭义相对论倍接收之前,大家都认为物体的质量不会发生改变(经典力学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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