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该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8 20:55
标题: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该怎么处理
   一个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将应该资格不符合的投标人,经评审通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应该怎么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9 09:39
责令重新评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9 10:39
嗯,同意楼上的意见。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还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这种情形下,而不是选择重新招标。
      也就是说,在重新评审和重新招标之间,是有一定原则的,并不存在招标人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任意性大的说法。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9 21:4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嗯,同意楼上的意见。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还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这种情形下,而不是选择重新招标。
      也就是说,在重新评审和重新招标之间,是有一定原则的,并 .. (2014-01-09 10:39) 
请问学以致用,是谁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是业主吗?还是行政监督部门?还是现在形形色色的招投标中心?责令的依据?还有不选择重新招标的法律依据见什么法和条例?谢谢指教。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9 21:4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责令重新评审。 (2014-01-09 09:39) 
责令原评标委员会评审还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重新评审的结果和原来的不一样时,是以重新评审的结果为准吗?那需要原评标专家进行处理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9 22:3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9 22:47
  1.一般认为,重新评审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但楼主是浙江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关于重新评审以后结果不同以哪个为准的问题,个人理解应当以后一个为准。
  楼主交代的背景是:原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既然原评标委员会都没有尽到依法履约的义务,其工作结果自然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故不应当被采信。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4-1-10 15:29
同意楼上意见![s:125]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11 17:21
您如何认定或如何得知资格不符合?如果不是招标人,那么应有相关证据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16 06:3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2014-01-09 22:36)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其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只是对 评标委员会成员,并没有对由于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其评审招标项目的处理。那请教对由于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项目怎么处理?应该引用什么法律法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16 09:20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其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只 .. (2014-01-16 06:31) 
   哈哈。这是一样的道理嘛。当然有更直接的法条就更合适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6 09:30
    回复同行兼同乡:

    您的意思是:评标委员会中,所有的成员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作为评标委员会这个机构,本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吗?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以后即解散。就该机构本身而言,法律没有规定其本身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只规定评标专家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不应该处罚机构本身,而应该处罚评标专家。

    个人认为,对评标委员会这个机构进行处罚,本身就不太合理。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16 09:4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回复同行兼同乡:

    您的意思是:评标委员会中,所有的成员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作为评标委员会这个机构,本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吗?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完成相应 .. (2014-01-16 09:30) 
   他不是这个意思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6 17:5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回复同行兼同乡:

    您的意思是:评标委员会中,所有的成员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作为评标委员会这个机构,本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吗?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以后即解散。就该机构本身而言,法律没有规定其本身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只规定评标专家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不应该处罚机构本身,而应该处罚评标专家。


     个人认为,对评标委员会这个机构进行处罚,本身就不太合理。


    个人意见供参考!....
    描色部分为个人的处理建议,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16 20:15
大家找找“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1850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17 10:20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回复同行兼同乡:

    您的意思是:评标委员会中,所有的成员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作为评标委员会这个机构,本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吗?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以后即解散。就该机构本身而言,法律没有规定其本身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只规定评标专家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不应该处罚机构本身,而应该处罚评标专家。
.......
    就是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这个招标项目怎么处理?对评标委员会的性质你分析的很好,我的意思由于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这样评审的项目怎么处理?应该引用什么法律法规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17 10:2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令改正,并没有对评审的项目责令改正。
   
      ………………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17 10:52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令改正,并没有对评审的项目责令改正。
    
      ……………… (2014-01-17 10:25) 
   看看十楼的跟帖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7 23:00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就是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意思由于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这样评审的项目怎么处理?应该引用什么法律法规
  
  
         对于这个项目的处理就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法条对这类评审错误的项目的处理方式就是“责令重新评审”。

    这既是对行政监督部门和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也是对这类项目的处理方式(而且是法定的处理方式)。个人理解,两者就是同一回事。

    不妥之处请批评。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19 19:2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对于这个项目的处理就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法条对这类评审错误的项目的处理方式就是“责令重新评审”。
... .. (2014-01-17 23:00) 
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你的一般认为,重新评审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还有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结果是否有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是否有效?最好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0 09:13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你的一般认为,重新评审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还有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结果是否有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是否有效?最好提供法律依据。
  简单说下,仅供参考
    以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为例,本人认为至少有3位以上评标专家(3、4、5)出现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才能认定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当评标专家出现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按照条例第71条的规定,都要求其责令改正(即重新评审),您想想“评标委员会”都被认定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其后续如何处理呢?
    这就是十楼想要表达的意思。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0 14:25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你的一般认为,重新评审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规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 (2014-01-19 19:22) 
    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结果当然无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当然也无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20 16:11
1.既然法律规定了“责令重新评审”,那么就已经很明确地表明:原评审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无效。——这点应该不存在歧义吧。
        2.至于是否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个人倾向于重新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新评标委员会中不得包含原评标委员会中的成员。——相关依据是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20 20:0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简单说下,仅供参考
    以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为例,本人认为至少有3位以上评标专家(3、4、5)出现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才能认定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nbs .. (2014-01-20 09:13)
翻阅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检查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P174-175页对《条例》第71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有关内容详见第63条第1款释义)。
再翻看P158-159第63条第1款释义,其中关于“责任改正”的释义:一是责任改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行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使潜在投标人有机会申请资格预审或者参加投标,能够与其投标人进行平等竞争。严格地说,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制裁,而是对违法行为及违法后果的纠正,以强制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责令改正适用于能够改正的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取责令改正,包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主动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等。
同时再翻阅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由李显冬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quot294-296【本条主旨】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的法律责任。【条文理解】本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第56条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和责任的规定还有本条例的第72条,本条是关于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认定。其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包括修改、歪曲、直接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则评标,不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一)一般违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违法行为,一般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确有违规违法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0 21:56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翻阅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检查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P174-175页对《条例》第71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 .. (2014-01-20 20:04) 
您的意思是?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23 08:48
最后,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责成业主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3 08:55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最后,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 .. (2014-01-23 08:48) 
    行政监督部门失职!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23 16: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行政监督部门失职! (2014-01-23 08:55) 
行政监督部门失什么职?最好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4 09:06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被认定为:评标无效。
   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改正,其实就是责令其重新评标(当然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而不是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在这个问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并没有存在违法的行为,责令重新招标,显然“劳民伤财”,造成的更大的不公以及时间等的浪费。
   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因为没有法条直接写上“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评审”,而不懂执法乱执法。再试想下,原30号令是有相应规定的,单只是针对施工招标。若货物招标呢?难道就不是重新评审,而是重新招标?
    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我们按条例71条,在结合招法立法目的以及因遵循的原则,是可以得出重新评标这结论的。
     so......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27 10:2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被认定为:评标无效。
   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改正,其实就是责令其重新评标(当然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而不是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nbs .. (2014-01-24 09:06) 
该项目在浙江省,结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27 10:46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该项目在浙江省,结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 .. (2014-01-27 10:22)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的主体到底是谁啊?第一项,从字面理解应该是针对“评标委员会”。第二项,从字面理解应该是针对“招标人”。整条规定,是针对不同主体的,所以在表述上,不能片面理解针对第一项,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而且法条也没有写死只规定“重新招标”。
     对于第一项,其处理方式是”重新进行评标“。针对您提到的情形,我实在想不到您所在地方的行政监督部门为何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决定。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