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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关于串标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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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h7510
时间:
2014-1-13 11:35
标题:
求助:关于串标的法律责任问题
求助:关于串标的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某公路施工项目,5家公司(A、B、C、D、E)投标,招标程序走完后,招标人确定A公司为中标人。
此时,E公司到法院起诉A、B、C、D四家公司串通投标(B、C、D三家公司开标时递交标书的人都是A公司的);
法院查证后确实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为此法院判决中标无效,但未对串标的公司进行经济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请问,如果要进行经济处罚,是只对A公司进行处罚还是对A、B、C、D四家公司均要进行处罚?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4-1-13 1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罚啊!!!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4-1-13 15:22
参与单位都要罚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3 17:06
俺理解的:参与就得罚。串标是有收入滴。没有直接收入,也有间接收入。例如:排排坐、分果果滴。
这个就叫:无利不起早
作者:
ky8352
时间:
2014-1-13 21:07
罚与不罚已经不是俺们一介代理的工作范畴了,由行政监管部门折腾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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