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观察
汪才华
2013年10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全面修订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立足发展,与时俱进
据了解,为配合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原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9月22日颁布并施行了2号令。但是,2号令颁布施行后的13年间没有调整,实践中已经面临诸多冲突。相对其他部门出台的配套招标投标法的规章,2号令出台时间相对较早,其与后续的规范招标投标最重要的2001年7月5日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12号令)、2003年2月22日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3月8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30号令)、2003年6月12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八部委2号令)、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11号令)、2005年1月18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27号令)等六部规章(其中五部规章原信息产业部参与了联合制定)存在许多冲突之处,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通过后,冲突更加明显,因此,对2号令进行相应修改势在必行。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为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4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照实施条例进行清理,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工作,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体现了对这一通知的响应。
2号令颁布施行后的13年间,国务院经历了2003年、2008年、2013年三次机构改革,部委名称、职责都发生了变化,原信息产业部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管辖的国家邮政局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征求意见稿全文将“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明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2号令第二条(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中的“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直接修改为“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将2号令第六十四条(关于邮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由国家邮政局参照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全条予以删除。2号令制定时正值刚刚经历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务院撤销了包括原邮电部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信息产业部刚刚成立,但企业对部委的历史影响的痕迹还在,2号令中还有电信运营公司总部、原邮电局等企业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对2号令中的第八条(关于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整条、第三条关于“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的内容予以了删除,体现了政企分开的立法思路。
立足条例,加强管理
征求意见稿适应新时代要求、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多处体现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的立法思路。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出了两项“鼓励措施”,一是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二鼓励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第五条提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信息化管理,后序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分别对利用信息平台进行自行招标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合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等六项事项作出了规定,第四十六整条还规定了相应未在信息平台上操作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提出了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机制,定期披露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征求意见稿多处体现了依据实施条例进行相应修改的内容。如第一条的立法依据中删除了2号令中第一条中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发[2000]34号),解决了有悖常理的低位阶(国发[2000]34号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文件来作为高位阶(2号令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文件的立法依据的法律尴尬,取而代之的是,将实施条例作为上位法列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引用了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通信工程、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引用了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具体规定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改变了2号令第十条仅有前序审批手续办理没有具体内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三种情形;根据实施条例对原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法律术语的调整,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出现了“否决投标”字眼,代替了原有的“废标”字眼;响应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明确的投标人有权提出投诉和异议两种法定维权手段的规定,相对2号令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新增了异议的内容。
立足实践,着力创新
相对2号令和上位法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说,征求意见稿存在一些创新之处。其第二条将“软件”明文纳入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范围,对于规范作为科技含量高、软件需求量大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来说,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均处于2号令、招标投标法评标章节中的“评标办法”移到招标章节,符合“评标办法是处于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编制甚至招标方案编制时就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不是评标阶段才考虑的问题”的实际。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将邀请招标情形之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明确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该情形”;第十一条明确了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第三十条明确了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不具备评标专家资格硬性条件的特殊人才数量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征求意见稿后附录有自行招标备案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适用于按项目招标)、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适用于集中招标)3张表,这些都有利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多年来形成的行业惯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从不同角度对集中招标和集中资格预审做出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鼓励低价竞标的立法思路和防止低价竞争的具体措施,其第二十一条将综合评估法排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前,明确提出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第二十八条条明确了投标人认为可能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形,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其第三十四条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开标现场收到的低价异议进行报价核定,有利于防止行业低价恶性竞争。
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征求意见稿将2号令中法律责任条文由16条缩至4条,删除暂行办法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仅保留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对其他交易主体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出台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无“质疑”这一法律术语,但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还是出现了这一字眼。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工程即为工程施工的理解,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还将“施工”放入与通信工程有关的服务范围内。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还存在“资格预审”和“资格审查”混淆使用的情况,这些都有待于立法者进行修改。
(作者单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