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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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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定雪夏蝉
时间:
2014-1-16 13:49
标题: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收入
交易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按活期利息退还各投标人。如果存款帐户申请7天通知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合法。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吗?望解答。谢谢。
作者:
hosannali
时间:
2014-1-16 14:43
应该付投标人利息
但是招标人(招标机构)基本都不支付。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16 16:16
应该付,但在现实工作中,付利息有些繁琐
作者:
定雪夏蝉
时间:
2014-1-16 16:49
利息已经按活期付给投标人了。只是银行申请7天通知的话,会有多出来的收入。这笔收入合法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6 17:06
能给就不错了,应该没人计较7日通知多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6 17:07
没有《条例》时,连利息也没有,那么那些去了哪?????????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4-1-17 15:10
没听说过退还利息
作者:
zgrlk
时间:
2014-1-18 20:15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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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铃
时间:
2014-1-19 10:15
有些还是交年度保证金的,一年一交的,这个利息更多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9 11:28
乱象丛生。。。。。有的地方的说。。。。。。。。。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4-1-20 15:20
我还真遇到过一次给结息的情况:某地财政局要求代理机构以银行无密存款的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比选结束,我们没有中标,被通知去银行退保证金,发现原来的1万元变成了10005.32元,呵呵,有了利息,反而觉得有点无所适从了,虽然合法,但不合常规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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