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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出售没有经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这样评标结果有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1-27 09:46
标题: 招标人出售没有经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这样评标结果有效吗?
招标人出售的招标文件是没有经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这样招标项目也按照招标的程序进行,等公示中标候选人才发现招标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样,请教这样评标结果有效吗?
作者: hnliyx    时间: 2014-2-5 10:50
这个问题嘛,只要最后备案就行了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4-2-7 11:29
我觉得现实中,只要投标人不投诉到行政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是不会主动怎么样的。但是一旦投诉,肯定会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7 11:38
    该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施工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部89号令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2-10 14:0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该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施工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部89号令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请教下,招标文件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内容,但因各种原因,工作人员在备案审查时并未发现,比如违法的倾向性技术条款,需要承担“失职”的责任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2-10 14:14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这条说的似乎有点问题。如果是备案,那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是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违规内容吗?
这就好比业主上项目,如果是备案制,发改委还管你项目是否赚钱?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0 14:25
      一、理论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并没有要求招标人招标文件发出前、发出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到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各地行政 监督部门要求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此做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批准设置的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原建设部89号令此规定也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批准设置的行政许可。而各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抓住这条来设置了“备案”规定,而且不是“备案”,是审批。“备案”通过后才允许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实践中,在相应的规章、地方性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修改前,招标人也只能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三、就楼主的问题,若评标已结束,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招法、实施条例以及当地招标投标的规定(当然除了没有备案之外),本人认为这次评标结果是有效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0 15:0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一、理论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并没有要求招标人招标文件发出前、发出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到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各地行政 监督部门要求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此做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批准设置的行政许可。
    也 .. (2014-02-10 14:25) 
     应说“招标结果”有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0 15:01
个人观点:
    1.从理论上讲,实行备案制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备案项目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内容合法。如果确有不合法条款,行政监督部门不承担审查失职之责,因其本身就不具有事先审查的权利,也没有进行事先审查。
    2.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地方的行政监督部门把备案当成一种变相的审批或核准手段。
    一些行政监督部门常借备案之机干预招标文件的编制,若不遵从就不予备案。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合法、不正确的做法。如果是在实践中“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的,个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之责。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2-10 15:3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一、理论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并没有要求招标人招标文件发出前、发出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到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各地行政 监督部门要求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此做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批准设置的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原建设部89号令此规定也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批准设置的行政许可。而各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抓住这条来设置了“备案”规定,而且不是“备案”,是审批。“备案”通过后才允许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实践中,在相应的规章、地方性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修改前,招标人也只能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三、就楼主的问题,若评标已结束,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招法、实施条例以及当地招标投标的规定(当然除了没有备案之外),本人认为这次评标结果是有效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该项目属地在浙江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问题是没有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有没有效?如果有效,那评标的结果有效;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是无效的话,那评标结果就不一定有效,关键取决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0 15:57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该项目属地在浙江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问题是没有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 .. (2014-02-10 15:38) 
    知道您是浙江的,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该怎么处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1910
     通常我们在社区回复问题,是无法知道也不会考虑您所在地关于招投标相关规定的,就如招标师考试,工程招投标只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改委牵头制定的规章。
     根据《浙江省招投标投标条例》第20条的规定,当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也就是说,”备案“的目的是要审查招标文件是否......。若没有这些问题呢?怎么理解,请看6楼跟帖的第三点。
       也就是,换成我是当地行政监督部门,若招标文件没有.....,我是认定招标有效的。同时,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招标人的相关责任(请看6楼跟帖的第二点)。
         当招标文件存在......,而且是影响中标结果又实质性影响的,当然就是无效了。
        个人意见,请批评指正!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2-10 16:0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观点:
    1.从理论上讲,实行备案制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备案项目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内容合法。如果确有不合法条款,行政监督部门不承 .. (2014-02-10 15:01) 
该项目属地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的规定,我认为根据该条款的意思,如果没有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应该是无效。如果行政监督部门不行使备案的职责,一旦有人投诉到检察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反映行政监督失职的话,问题就棘手。
作者: ernieyao    时间: 2014-2-10 16:05
遇上这样的问题,说明做项目还是不够娴熟。我同意8楼的观点,也认为6楼的分析有道理,但从接下来怎么办的角度分析,认为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还得按照建委的指示办,因为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的人员和办理结果备案的人员都属于同一建委系统,不可能允许自己内部出现不一致(用他们自己常说的话,那就是我们帮你审查文件已经很辛苦了,不能还要帮你们担责任)。所以,经过分析,最终建议lz:及时跟单位领导报告,从高层出面尽速、尽妥的协商此事的解决办法,同时把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0 16:17
关于”招标文件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内容,但因各种原因,工作人员在备案审查时并未发现,比如违法的倾向性技术条款“这个问题。行政监督部门的”审批、核准以及备案“,并不能免去招标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2-10 17:07
不能免去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对的啊,关键是行政监督部门呢?是否会有“失职”的责任?有网友回答说没有失职责任,但依据又在哪呢?如果出了问题反映到纪委监察部门时,是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0 17:11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不能免去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对的啊,关键是行政监督部门呢?是否会有“失职”的责任?有网友回答说没有失职责任,但依据又在哪呢?如果出了问题反映到纪委监察部门时,是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啊。 (2014-02-10 17:07) 
    撇开这种没有行政许可乱审批的情形。个人意见:正常的审批程序下,是难以用”失职“来定性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0 17:1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撇开这种没有行政许可乱审批的情形。个人意见:正常的审批程序下,是难以用”失职“来定性的! (2014-02-10 17:11) 
  百度了一下,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2-10 17:24
呵呵,纪委监察办案就不讲这个了,比如这个审查备案招标文件的例子,工作人员未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合理条款,那就是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这个损失也可以是潜在的损失啊,比如重大工程项目没有按时完成,对社会和上级造成了不良影响,总之,怎么说怎么是。。
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4-2-10 17:24
我认为评标结果无效,但事实上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业主有时并不知情,代理的工作拖拉导致也有可能,行政监督部门也有责任,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怎么会能允许开标呢?![s:56]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0 19:08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呵呵,纪委监察办案就不讲这个了,比如这个审查备案招标文件的例子,工作人员未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合理条款,那就是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这个损失也可以是潜在的损失啊,比如重大工程项目没有按时完成,对社会和上级造成了不良影 .. (2014-02-10 17:24)
      不讲道理和法理的话,怎么说,怎么做都是错的!
       叫中国招投标协会专家来审查招标文件,都不敢保证所有自己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存在“违法的倾向性技术条款”,而且全国各行政监督部门又有几个中国招投标协会的专家呢?
        很多东西,不能只用不是白就是黑的思维来定性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2-10 19:13
建设部8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200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2003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2011年11月30日发布实施的。
俺个人觉得2003年30号令实施后,89号令就应该失效了,但是。。。。。。。。。。
《条例》都有了,是不是可以对这样单个部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呢?
商务部的新办法都把备案减到最少了,住建部还要把那么多的“备案”按“审批”来进行管理,还有必要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2-10 23:47
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建设行政主管名义上备案,其实是审批,专业技术水平又不够,出了问题,又不想承担责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1 08:34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建设部8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200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2003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2011年11月30日发布实施的。
俺个人觉得2003年30号令实施后,89号 .. (2014-02-10 19:13) 
     不存在“2003年30号令实施后,89号令就应该失效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1 08:38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建设行政主管名义上备案,其实是审批,专业技术水平又不够,出了问题,又不想承担责任! (2014-02-10 23:47) 
   楼主说的不是这个问题。
   关于经过“审批”的招标项目(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批,非招标方案的审批,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而言,不存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招标项目的说法),被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存在违法条款时,怎么处理,让我想起了已故汉瓦总版主的突发奇想之“以虎谋皮”(大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2-11 09: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不存在“2003年30号令实施后,89号令就应该失效了” (2014-02-11 08:34)
我一直想这个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施工招标投标既然七个部委都签字共同颁布,为什么还要自己再出台本行业的,有无必要。
看看签字的有: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那么各行业自己再颁布行业的,这个《办法》还有意义吗?除商务部的国际招标之外,貌似都是完全没有必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2-11 09:19
七部委30号令没有出台前,各部位自己出台的有自己的理由,30号令出台后还有必要保留吗?如果有违背你的签字还做不做数?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2-11 09:38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备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对招标投标监督的一种方式?招标人只有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招标文件的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才知道招标投标的活动,

否则,行政监督部门凭什么去监督?我认为依法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经行政监督部门的备案或出售与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可以认为是非法的招标投标活动。

高注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1 09:4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七部委30号令没有出台前,各部位自己出台的有自己的理由,30号令出台后还有必要保留吗?如果有违背你的签字还做不做数?
 (2014-02-11 09:19) 
   嗯,您的理解是对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1 09:42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备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对招标投标监督的一种方式?招标人只有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招标文件的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才知道 .. (2014-02-11 09:38) 
嗯,您的理解是对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1 11:50
楼主提到的实际上涉及3个问题:
(1)招标人出售的招标文件是没有经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样。
(3)由此引发的评标结果有效吗?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举了一个例子(案例1-1),X省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并交由A国际招标公司代理此建设项目。A公司为赶工期……随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世界银行获悉这一违反世行采购规则的做法,即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要求更换代理机构。X省只好委托B国际招标公司代理此项目……

【1】出售的招标文件没有经过行政监督备案,可能会受到处罚,但处罚要有法律依据,《1200问》举了一个例子(案例1-43),某县公园扩建,政府投资80万元。项目被分包给不同的施工队……有关部门认为该项目的业主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故依据《招标投标法》对业主罚款3万元。业主随后申请复议,认为……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罚款3万元的决定。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支持了业主的合理要求。

【2】]招标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样,这种差别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有无违规的问题(如排斥潜在投标人)。

若没有实质性差别,没有违规问题,接受备案的也不是出资方,那么就相当于合格的补备案;
若有实质性差别,但没有违规问题,接受备案的也不是出资方,那么可以重新替换备案;

上述2种情形都不影响评标结果。

若出售的招标文件违法(如排斥潜在投标人),那么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投标人的退赔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2-11 17:19
26楼的网友,提出了 这里的关键问题:

“备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对招标投标监督的一种方式?招标人只有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招标文件的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才知道招标投标的活动,】

我很想知道:备案与审批 到底有何不同 ??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1 21:3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26楼的网友,提出了 这里的关键问题:

【“备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对招标投标监督的一种方式?招标人只有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招标文件的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才知道招标投标的活动,】

我很想知道:备案与审批 到底有何不同 ??
....... (2014-02-11 17:19) 
[s:90]  [s:90]  [s:90]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2-11 22:1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26楼的网友,提出了 这里的关键问题:

【“备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对招标投标监督的一种方式?招标人只有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招标文件的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才知道招标投标的活动,】

我很想知道:备案与审批 到底有何不同 ??
....... (2014-02-11 17:19) 
俺也一直在寻找两者的差异,简单总结一下,不对之处请指正。
1、备案应该是指先做了再告之的制度,比如说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并不影响招标文件的发出,也是应网友所说,如果行政监督部门不知道是什么招投标活动,那怎么进行下步监管啊。总而言之一句话,备案是后置的。
2、审批则是前置的,如果招标文件实行审批制,则必须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完才能发出,相当于一种“前置的行政审批”,个人认为审批是一种责任的转移,此时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完全转嫁给了监管部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08:54
社区成立超过10年了。
     两大总版主都还没有搞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啊?嗯,我也想知道呢![s:9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2-12 09:13
招标投标法规中的问题,让大家疑惑。俺也在疑惑中。。。。。。。。。。
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将这几个概念给混肴了(包括文件中的具体办事方法)。看来很多语文老师也都是体育学院毕业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09:20
简单说下自己对这个的理解下:
   审批是前置的,不同意就不能进行下一步,审批也可以说是没有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说白了就是牛!
   核准是“等待”的,就是按照你的要求,我提供的资料齐全,时间够了,你就应该核准出来!中性的!
   备案是同步的,就告知性的。
   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2 09:21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但备案在不同地方有差别,如法律范畴内,备案是基于《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工程建设性项目,其投资分为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56页)。以往的项目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均采用审批制,即须经过政府的审批方可投资建设,这严重影响审批效率……目前,凡使用政府投资的均采用审批制。凡未使用政府投资但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采用核准制。凡未使用政府投资且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采用备案制。
备案制的目的、功能:通过报备单位的告知,相关部门(尤其是接受报备的部门)可以依法监督。
政府采购中有很多要求备案的条款,如政府采购法第47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09:41
    关于行政许可方式,“审批前置”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而“备案后置”的观点却是值得商榷的。现行的很多相关法律,都有关于事前或同时备案的要求。
    个人认为:备案和审批的最大区别,不是“项目施行时间是否在行政许可之前还是之后”的区别,而是“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权力大小”方面的区别。
    即:
    1.备案方式,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给予通过备案;而审批的话,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即不予批准。
    2.采用审批方式进行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中的实质性内容负责,项目须有明确的批复才可实施;而备案方式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只对报备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般不对相关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报人自己负责,因此有些法律规定可以边实施边报备,甚至先实施后报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09:46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投资项目本身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与“招标文件的备案”,发生在项目全寿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程序阶段发生的事,两者不是同一回事。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2 10:23
2013年2月11日,李克强:……二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同步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
也就是说需要审批的越来越有限。
审批是一种权利,在法制社会权利会受到约束,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事项行政监督部门都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即不予批准!有的已经规定报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报送者还需要补哪些材料,不会让你跑十次还交不齐材料……
在36楼我已经讲过,备案在不同地方有差别。现在举个例子,《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第十二条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也就是说备案不是都不审查,不是仅存档
作者: zw22    时间: 2014-2-12 10:2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社区成立超过10年了。
     两大总版主都还没有搞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啊?嗯,我也想知道呢![s:90] (2014-02-12 08:54)
你说这句话言重了!!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2-12 10:3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社区成立超过10年了。
     两大总版主都还没有搞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啊?嗯,我也想知道呢![s:90] (2014-02-12 08:54)
关于“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理论上应该是清楚的,关键是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且大家都是从事招投标相关的工作,有代理公司的、有投标人、有招标人、有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那我请问大家,你在经办招投标项目的时候,可不可以招标文件不经过行政监督的部门的备案,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呢?公共资源中心会受理吗?只要大家把各自经办的情况汇总一下,就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0:40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你说这句话言重了!! (2014-02-12 10:28) 
    说不出来就是言重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0:53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2013年2月11日,李克强:……二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同步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
也就是说需要审批的越来越有限。
审批是一种权利,在法制社会权利会受到约束,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事项行政监督部门都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即不 .. (2014-02-12 10:23)
     对于审批的理解,还是有偏差。审批就是如35楼和37楼说的理解。
     对于备案的理解,您提到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不是我们在社区聊的项目,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更加不是我们聊的投资项目。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出台,证明有关机关可以针对这个设置备案的行政许可。这也是我们说的89号令设置招标文件备案是没有行政许可的。
      “备案”的本身就是告知。并不等于“备案”就是不用管,备案“通过”了,其备案的“东西”可以“无法无天”。只是在程序上不用等“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步,但“审批”和“核准”是要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条说明的就是这个意思,您可以依第三条先发布,不用我的“点头”。但......
      相信您是明白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1:04
   本帖聊的是,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在发出前或同时,要不要到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是职权法定!而监督的手段是多样性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等。但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设置必须依法取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11:04
建议回到主题帖中提出的问题:出售没有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开展招投标活动,评标结果有效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1:06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关于“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理论上应该是清楚的,关键是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且大家都是从事招投标相关的工作,有代理公司的、有投标人、有招标人、有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那我请问大家,你在经办招投标项目的时候,可不可以招标文件不经过行政监督的部门的 .. (2014-02-12 10:31) 
    实际工作中,这个可以看看6楼的跟帖。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2-12 11:06
大家的观点我都看了,谈谈我的看法。这个实际案例涉及到若干个概念:备案、核准、审批等等。个人以为不少政府部门没有很好的贯彻转变行政服务的思维模式,还停留在老的体制、机制下,或者不肯放下小团体、集体利益,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这表现在事前备案上面,真正的备案应是事中、事后备案,政府部门发现前面的做法有问题,可以做出纠正甚至处罚,事前备案容易变为变相的审批、核准。
所谓备案制,与核准和审批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仅仅在行为上告知政府,需要等待政府部门作出的仅仅是纠偏,而非允许或不允许。如果招标文件、商务合同等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处理。但不能因此片面强调、突出备案的重要性与不可或缺性。
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浙江省目前的规定,还是老老实实先备案、再招标吧,即便这个招标文件没有任何问题!否则还是违规的,此次招标应属无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2-12 13:11
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这也是我前面(详见29楼)提到招标文件不违规、评标结果有效的原因。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4-2-12 14:00
个人认为:专家评标是根据向投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代理没有按照备案的招标文件向投标人发放,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评标专家。如果专家评标过程中没有违规违纪,或者违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那么评标结果应该有效。

另:如果发放的招标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评标结果应该有效。

正如6楼所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法律没有规定发出的招标文件必须备案,所以备案不备案招标文件都是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2-12 14:33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大家都对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的操作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2-12 14:36
在线 新华字典对“备案”、“审批”、“核准”的解释


备案
基本解释
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此事已报上级~ㄧ本店开业一事,已向工商管理部门~。

词语分开解释:
备 : 备 (備) bèi 完全,应有的都有了:具备。完备。求全责备(要求全面、完美)。 事先安排好:预备。  详细>>
案 : 案 àn 长形的桌子或架起来代替桌子用的长木板:案子。案板。书案。条案。拍案而起。 提出计划、方法  详细>

审批
基本解释:
审查批准

词语分开解释:
审 : 审 (審) shěn 详细,周密:审慎。审视。 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审查。审定。审订。审核。审�  详细>>
批 : 批 pī 用手掌打:批颊(打嘴巴)。 刮:批凿。 口头或用文字判定是非、优劣、可否:批准。批示。批�  详细>>


核准    
基本解释:

审核后批准:施工计划已经审计部门~

分解解释:

核    (hé,hú,)核 hé 果实中坚硬并包含果仁的部分:桃核。杏核。 像核的东西:核细胞。核酸。核心(中心)。结核。原子核。核子。核反应。核武器。 仔细地对照、考察:核定。核计。核实。核算。核查。 翔实正确:其文直,其事核。 核 hú 义同(一)①②,用于某些口语词,如“杏核儿”。 笔画数:10; 部首:木; 笔顺编号:1234415334    查看详解

准    (zhǔn,)准 (③准⑦準) zhǔn 允许,许可:准许。准予。批准。 依照,依据:准此处理。 定平直的东西:水准。准绳。 法则,可以做为依据的:准则。标准。 箭靶的中心:准的(d?)。 正确:准确。准星。瞄准。 一定,确实:准保。准定。 鼻子:隆准(高鼻子)。 和某类事物差不多,如同,类似:准尉。准平原。 笔画数:10; 部首:冫; 笔顺编号:4132411121    查看详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5:11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 (2014-02-12 14:33) 
   什么问题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5:18
标题: 回 北京招标 的帖子
北京招标:
个人认为:专家评标是根据向投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代理没有按照备案的招标文件向投标人发放,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评标专家。如果专家评标过程中没有违规违纪,或者违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那么评标结果应该有效。

另:如果发放的招标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评标结果应该有效。

正如6楼所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法律没有规定发出的招标文件必须备案,所以备案不备案招标文件都是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
.......
   嗯,对于评标结果有效的理解是到位。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一般关系到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合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等等。虽然招标结果无效的最终让评标结果有效变成没有任何意义,但我们理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分开去理解。这样也有利于解决另一个问题,到底是“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这个问题。
    我理解楼主要问的应该是“招标结果是否有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5:2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嗯,对于评标结果有效的理解是到位。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一般关系到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合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等等。虽然招标结果无效的最终让评标结果有效变成没有任何意义,但我们理解问 .. (2014-02-12 15:18) 
    是否有效,见7楼和10楼的跟帖。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15:46
        个人猜测:在本项目中,发出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其内容上应该是出现了实质性的差异。否则,这个问题无须讨论,其结果似乎也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5:4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猜测:在本项目中,发出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其内容上应该是出现了实质性的差异。否则,这个问题无须讨论,其结果似乎也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2014-02-12 15:46) 
   楼主稍稍修改,出售了没有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删除”不一致“这段)。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2 15:5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猜测:在本项目中,发出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其内容上应该是出现了实质性的差异。否则,这个问题无须讨论,其结果似乎也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2014-02-12 15:46) 
    楼主想问的问题,也许是你说的这种情况。
    但楼主的表述,很容易被理解为:招标文件没有经过备案,就发出去了,发出后他再去备案,等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候,发现备案的与发出的不一致。引导大家思考的是:没有在发出前(浙江条例),或者发出的同时(89号令),而引出的问题,即“评标结果”(招标结果)是否有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2 16:09
55楼的发言中,不是已经有答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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