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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申明----这句话有没有问题 ? [打印本页]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4-1-28 13:51
标题: 招标人申明----这句话有没有问题 ?
招标人申明---这句话有没有问题 ?

在一本书中看到这样一句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合同授予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均保留接受或否决任何投标书、取消招标进程和否决所有投标书的权利,而不对受影响的投标人负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义务向投标人解释采取此决定的原因。”

书上说是这是招标惯例,突出招标人的招标主导地位,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我想问,这个惯例现在还在用吗?或者说现在用的多吗?书是11年重印的,现在有没有法条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呢?

这句话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写啊?(个人觉得政府采购应该是不可以的。)

高 注:本人重新编辑修改了题目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28 15:4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这样的声明未尚不可。不违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28 16:10
      该声明源自国际惯例,但就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其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28 16:16
这段话源自世行标准招标文件。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 投标人须知第32条也保留了这段话,但句前加了一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28 16:19
    若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自行“否决任何投标书、取消招标进程和否决所有投标书”,还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

       第73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28 16:36
世行原文如下:
39.1 The Purchas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ccept or reject any bid, and to annul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reject all bids at any time prior to contract award, without thereby incurring any liability to Bidders.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4-1-29 09:4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世行原文如下:
39.1 The Purchas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ccept or reject any bid, and to annul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reject all bids at any time prior to contract award, without thereby incurring any liability to Bidders. (2014-01-28 16:36) 
实际上,按国际上招标的做法,Laochan先生的提法是没有错的,比如“定标权”。但是中国,不是完全的市场的经济,招标人在做什么,估计他或他们也不知道。有时候,我们做招标的也很悲哀,一个从完备市场经济过来的有效定价程序,在中国特色的框架下,被弄得面目全非,我们只能希望这次的改革能将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定好。[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29 09:4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若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自行“否决任何投标书、取消招标进程和否决所有投标书”,还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

      第73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 (2014-01-28 16:19)
楼主说的不是你说的这种情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29 15:44
在修订2005年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时,有人提出删除这段话,老朽作为修订执笔,反对删除。
于是,为了平衡删除与不删除的意见分歧,老朽在该句话前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   
所谓“特殊情况”,系指招标人 遇到一些不可抗力,项目不能进行,例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银行银根收紧,等等。
人们在理解一段话的含义时,应首先从积极的一面去理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30 10:50
回楼主:当然有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30 10:56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实际上,按国际上招标的做法,Laochan先生的提法是没有错的,比如“定标权”。但是中国,不是完全的市场的经济,招标人在做什么,估计他或他们也不知道。有时候,我们做招标的也很悲哀,一个从完备市场经济过来的有效定价程序,在中国特色的框架下,被弄得面目全非,我们只能希望 .. (2014-01-29 09:41) 
霸王条款。恰恰相反,在私法(民法)发展得好的国家,市场自由度最高,属于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条款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締约过失责任,是显然可见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31 15:49
这句话有问题,与国内相关法律不符
对投标人来说,这样表述没有关系,不能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 avon    时间: 2014-1-31 17:50
在中国是违法的吧?
作者: hnliyx    时间: 2014-1-31 18:4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在修订2005年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时,有人提出删除这段话,老朽作为修订执笔,反对删除。
于是,为了平衡删除与不删除的意见分歧,老朽在该句话前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    
所谓“特殊情况”,系指招标人 遇到一些不可抗力 .. (2014-01-29 15:44) 
中国文字弄的好,但特色情况下就有很多特殊情况,至于“积极意义”还是留给一般人吧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4-1-31 18:5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若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自行“否决任何投标书、取消招标进程和否决所有投标书”,还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的相关规定。

       第73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 .. (2014-01-28 16:19)
这个是对依法必招的项目,但如果不是依法必招的,是不是就不能用这条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31 22:53
标题: 回 farawayee 的帖子
farawayee:

这个是对依法必招的项目,但如果不是依法必招的,是不是就不能用这条了?
    这体现了国家强制招标的行政监督力度,采用的行政手段来强制,来制止。
    对于非强制招标的项目,我们更多的是从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这点可以看看10楼的跟帖。
   当然并非出现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终止招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大年初一跟帖。说出自己的观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1-31 23:0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体现了国家强制招标的行政监督力度,采用的行政手段来强制,来制止。
    对于非强制招标的项目,我们更多的是从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这点可以看看10楼的跟帖。
   当然并非出现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 .. (2014-01-31 22:53) 
  对于“自愿招标项目”。(非强制招标项目)
   强制招标项目,因为体制的缘故,估计全世界......(政府采购不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2-1 20:11
大家都知道,菜刀是用来切菜的,是工具,买卖工具不违法,买卖菜刀也不违法。
但有人用菜刀杀人,甚至可以肢解被杀的人,菜刀成了凶器,当然,买卖凶器是违法的,于是,买卖菜刀也是违法的。荒唐的逻辑!去年听说,北京买菜刀实行实名制,真是荒唐中的极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 21:51
部分网友不要把”终止招标”与“应承担相应的締约过失责任”混在一起理解。
因为……,所以我不能“终止招标”。若这样去理解问题,那就是太片面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 21:55
既然是积极去理解,当然就没有必要先倡导……,又深怕……,来个“特殊情况下”。
作者: 六安瓜片    时间: 2014-2-3 12:46
钱老,这样不靠谱的话不是显失公平吗,你程序都走完了然后单方面反悔。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2-3 15:18
标题: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
钱老,这样不靠谱的话不是显失公平吗,你程序都走完了然后单方面反悔。
此话靠谱。
此话世行在中国用了三十多年,中国国际招标也用了二十多年,还没有发现招标人利用这句话胡作非为。至少老朽还没有发现。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3 18:58
不要把”胡作非为”与“诚实信用”以及“締约过失责任”混为一谈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4-2-8 10:03
好,这论题好,让我们普通人长见识了,学习了,希各位版主及同仁多将国际前沿的招标投标的问题摆出来。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4-2-11 14:08
记得当时考招标师的书上有一句话是“招标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
那签订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双方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向对等,这样看来招标人申明中的这句话的确有待商榷。经常看见这句话,却第一次考虑它的合理性。
作者: 54tl    时间: 2014-3-18 16:23
这是一个国际惯例与特殊国情相冲突的问题
只说明一点,大家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混,那么就要遵守国内的政策法规,具体一点说,这事就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办,既然《条例》有明确规定,违反《条例》的就不要说这是什么通俗做法,国际惯例。
举个也许不恰当的例子,在美国枪支可以买卖,中国买菜刀都要实名制,你不能说中国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吧,即便不符合,违反了规定照样进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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