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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投标昆明项目碰壁记:国企招标只是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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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1-2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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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投标昆明项目碰壁记:国企招标只是幌子
民企投标昆明项目碰壁记:国企招标只是幌子
2014年01月28日 16:54 新华网 我有话说(677人参与)
“国企招标”只是幌子?--民企投标昆明“尚家营项目”碰壁记
新华网昆明1月28日电(“新华视点”记者王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还要求“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然而,一些地方和企业不仅将此要求当作“耳旁风”,而且违反招标法律规定,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招标。
近日,属于国企项目的昆明“尚家营城中村改造重建项目”面向社会招标。但是,一家民营企业报名时被告知中标人已内定,因为是国有企业才“走一走招标程序”。
中标人已内定,招标只是幌子?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上看到,这一招标项目公告显示,建设单位(甲方)为云南煤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3.2万平方米。该项目要求竞标企业具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一级资质、近三年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1月15日是公告报名时限的最后一天,记者与参与投标的云南一家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许女士一起,共同体验了民企投标这家国有企业项目的全过程。
许女士先来到位于滇池路的招标机构报名地点,由于办公室没能找到人,她只好打电话给招标公告上的联系人台某某。电话拨通后,台某某一上来就问:“有没有跟甲方联系过?”并称:“这边是国有资金有个要求,先要跟甲方签一个承诺书。”
许女士表示公告没有写明这一要求。台某某解释说:“是你们这边直接对甲方,不是对我们。”随后,他给了据称是建设单位工程部联系人王先生的电话。
许女士致电王先生。对方一听是报名参与“尚家营项目”的,就称自己不在单位。又说:“我也是经办人员,不是领导。”经过一番攀谈,王先生终于道出实情:“这个标是个‘邀请招标’,你们之前没跟我们接触过,相互也不了解。”许女士问:“我们能不能拿到这个承诺书?”王先生坦言:“据我了解的情况,肯定不会给你。”还说:“因为我们是个国有公司,本来已经定了,但是国有的必须要走这个程序。”
至此,甲方和招标代理人员态度很好,但因为不能获得承诺书,许女士投标报名最终以失败告终。她告诉记者,此前她的公司多次尝试投标报名,皆被对方以这一方式拒绝。“这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上中标人已内定。”许女士对此很气愤。
设置多重门槛,限制市场竞争
“承诺书和‘邀请招标’,只是甲方为了限制市场竞争的借口。”许女士说,这些限制是公开进行的。有的国企项目招标干脆私下将标底透露给个别人选,让其容易中标。
记者采访发现,所谓承诺书一般有两项要求。即工程零签证和全额垫资,前者要求施工中不增加任何工程项目和资金,后者要求中标人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施工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其中‘零签证’意味着工程设计图纸即使不完善,也要由施工方承担风险。”许女士认为,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所谓“邀请招标”也是一个托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据分析,法律上的“邀请招标”主要是指一些带有保密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而一般性国有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孙文杰认为,“尚家营项目显然不属于‘邀请招标’类别,而且采用了公开招标的形式”。应该给予投标人同等待遇,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更不能私自内定投标人。
“以上限制竞争行为,都是非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了决定性作用。”云南省社科院专家李进参分析认为,这种做法明显破坏了市场公平,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国企招标项目,为何弊案多发?
近年来,国企招标项目违反法规事件时有发生。如在安徽,一家民企福建信通公司向有关部门支付了上亿元“买标费”,以此获得一段高铁工程的隧道施工资格;在武汉,一次地铁广告招标,有关负责人为一家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评标专家,并且干涉评委评分,以至于出价7亿多元的公司中标,出价10亿多元的公司落败。
对此,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分析认为,国企招标项目弊案频发,一方面说明某些投标企业竞争力不强,若按市场规则竞争必定落败,为了限制竞争和保护落后,一些单位只好在招标过程中设置障碍,将有竞争力企业拒之门外。另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的“靠山”是政府,拥有行政垄断的条件,加上监管不到位,违法者难以追究,导致民营企业不敢公开揭露其违法行为。
记者曾就此项目致电招标公告中的云南省招标办监督电话,试图反映这一问题,但工作人员表示,举报人必须是招投标利害关系人,且要实名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是不受理的。
许女士告诉记者,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她们对招投标中的乱象敢怒而不敢言;“中纪委设立的举报网站,都可以将媒体报道作为调查线索,为什么向招标单位反映问题还要求是利害关系人?”许女士说。
业内人士认为,从“内定中标人”到签订“承诺书”以及“邀请招标”,皆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发标单位在深入开展反“四风”和反腐败形势下,竟然顶风作案,可谓肆无忌惮,亟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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