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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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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4-2-12 14:14
标题:
退还保证金
《条例》57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财政部74号令20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
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这两个法,一个是国务院的,一个是财政部的,一个是上位法,一个是新颁布的。
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如何遵守呢?
是政府采购的就按照74号令,如果不是就按照《条例》执行吗?还是?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2-12 14:22
条例附则,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54tl
时间:
2014-3-18 15:53
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1、首先是法律的层级问题,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如果部位的条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冲突,以行政法规为准,这个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2、《条例》第84条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开了一个口子,就是说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规定如果与《条例》有冲突,应以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3、财政部74号令讲的是《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与《条例》的管理范畴不沾边,所以这两个没有可比、可借鉴性。
综合上述,我觉得这两个法规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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