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解析分公司签订合同这块。 [打印本页]

作者: qq2718883538    时间: 2014-2-25 17:56
标题: 解析分公司签订合同这块。
       一直明白工作该如何做,确一直没有解析为什么这么做,根据法律哪方面,谈到这,对过去接触招标的一年里感到虚度了很多时间,今天和进入这个行业的新人朋友们,一起就这个话题解析、学习。
       《公司法》规定,总厂的分厂、总公司的分公司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
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
具有法人资格
,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那么为什么,很多分公司可以独立进行投标,签订合同,包括招标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代理合同?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
法人资格
,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
。根据
民诉意见
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
。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所以,现实中,供应商以分公司名义报名,要出具总公司法人授权、身份等证明。

        对于赔偿这块: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额,发帖了,很久没发了,发一个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2-26 12:49
关于分公司这个问题,只能是具体事情具体解决,一事一议。
作者: 厦门会议网    时间: 2014-2-26 14:23
[s:89]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