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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标底可否做为基准价?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4-2-26 11:57
标题: 评标标底可否做为基准价?
个人认为标底可以作为评标基准价,但是同事认为评标基准价需对外公布,标底不能外为公布,反以两个不能等同,标底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26 12:00
当然不行,理由也不是你同事说的。具体去看下实施条例第50条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26 12:02
还有,标题和内容说的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否是想写成:标底是否可以做为评标基准价?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4-2-26 12:11
谢谢,已修改。

仔细看看50条,个人认为是可以应用的。

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三、避免标底的不当使用
  (一)禁止以标底为基准价格并设定一个上下限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例如,某招标项目开标公布的标底价为1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以100万元基准价的上下限一定范围(例如90万元-105万元)作为确定投标报价入围和有效的界限,超出此范围区域(例如,89万元,106万元等)的投标报价均作为无效投标;或规定等于标底100万元或小于标底一定金额的投标报价为中标条件或作为最优报价得满分。这些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
  (二)不宜采用以标底价格加权复合基准价并与评标紧密挂钩。例如,某招标项目将开标时公布的标底价格与有效投标报价按一定比例(或随机抽取确定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凡等于评标基准价或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最优,报价项评标得满分,或规定超过基准价一定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例如,标底价100万元,设定标底价的复合加权比例为40%;3个有效投标报价分别为:90万元、80万元、76万元,平均价为82万元,设定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的复合加权比例为60%,则复合评标基准价为:100×40%+82×60%=89.2万元。凡等于89.2万元的投标报价为最优,其余投标报价按规则分别扣分,或设定有效投标报价的上限3%为91.9万元,下限5%为84.7万元,超过此上下限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这样一来,标底对投标就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作为评标参考的定位不符。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2-26 15:40
标底作为基准价岂不是让大家都往标底上凑呢
作者: zw22    时间: 2014-2-26 16:40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标底作为基准价岂不是让大家都往标底上凑呢 (2014-02-26 15:40)
这怎么可能,标底都是在开标时公布的。标底是可以作为基准价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2-27 08:08
老朽以为,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是最好的。虽然《条例》禁止这么做,但不要认为,写进《条例》的就是正确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2-27 08:35
《条例》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不明白标底怎样作评标参考?
有明白的帮解释。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4-2-27 08:36
个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招标控制价的原因之一就是防止投标人哄抬报价或者投标人想办法弄标底而产生的暗箱操作,如果把标底作为基准价而又不公开,做法不妥。

条例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把标底作为基准价违反了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这一条。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2-27 08:36
标底往往是请独立于招标人、投标人的第三方编制的价格,或招标人组织造价工程师甚至邀请当地定额管理单位编制的一个价格,很多因素决定了标底水平的高低,以钱老的意见,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是最好的,无可厚非,但是,实践中“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很难把握,且编制标底容易泄密,实践中栽在标底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大有人在,我所知道的情况是,现在标底很少使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27 08:44
       这个社区,版主评分全是扯淡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2-27 08:49
既不能作为中标条件,又不能衡量成本,是不是将标底淡化到没有作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27 08:5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是最好的。虽然《条例》禁止这么做,但不要认为,写进《条例》的就是正确的。
    言下之意,《条例》错了,您说的是正确的。
       少给我误导招投标从业人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27 08:5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3137&page=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3137&page=3
   看看22楼qinl网友的观点。
    对于评标基准价,我认为同样适用!即是通过竞争而产生的!
    欢迎拍砖!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27 08:5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3137&page=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3137&page=3
   看看22楼qinl网友的观点。
    对于评标基准价,我认为同样适用!即是通过竞争而产生的!
    欢迎拍砖!
        8、9楼网友提到的原因,都是标底不做为评标基准价的原因之一,但不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为什么说很难做到“合理、科学”?如何做到“合理、科学”?
      我本人的答案在13楼给出了。
        欢迎拍砖!
作者: zw22    时间: 2014-2-27 10:26
标底是招标人预期的合同价,是可以作为参考价的,参考价格就是一种基准价。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2-27 15:40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这怎么可能,标底都是在开标时公布的。标底是可以作为基准价的。 (2014-02-26 16:40)
基准价即越接近得分越高,而价格上的竞争是越低越好,以标底为基准价即价格越低越没有了优势。
作者: avon    时间: 2014-2-27 21:38
按照现行法规,标底是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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