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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创新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3-5 09:00
标题: 关于创新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建议
关于创新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最核心的一句话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里所说的“资源”主要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指的就是通过市场行为来实现配置,“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其实主要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央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多离不开公共资源交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问题等于解决了我国反腐倡廉的大部分问题。因此,创新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和体制改革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一、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问题的重要性

    (一) 公共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定义
   
     目前,我国现有法规文件对于公共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暂无统一的定义。目前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中,有的定义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有的定义为“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等。马壮昌同志将公共资源定义为“政府掌握和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政府支出、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及由于社会管理形成的专有权益”。

        公共资源交易的定义通常采用列举法,最常见的是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产权交易,矿业权出让(转让)五类,此外还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采购、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和法院涉诉资产拍卖、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各类环境资源交易(包括排污权、林权、水资源、水能资源、河流、地热资源、风能资源等的转让)、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及物业管理等。

        从公共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定义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基本囊括了政府涉及的所有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或分配。


      (二) 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意义

      1、公共资源交易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最核心的一句话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权属性质来说,资源可分为公共资源和私有资源,私有资源不属于政府管理范畴,因此“资源配置”所说的资源主要指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指的就是通过市场行为来实现配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通常包括因此,“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其实主要指“公共资源交易”。

       2、公共资源交易与中央巡视组反馈情况的联系
      
      从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反馈情况来看,问题的高发区离不开公共资源交易,列举如下:

     (1)   第一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援外项目、内贸资金使用及内部管理廉政风险隐患较大,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审批、资金分配权谋取私利——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国有资金分配与政府采购等问题。

      (2)   第二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政府采购等问题。

     (3)   第三巡视组向水利部反馈情况,组长建议加强对人员多、项目多、资金量大的直属单位的监管——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财政性分配或支出问题。

     (4)   第四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国企改制、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领域和个别单位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问题。

     (5)   第五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使用以及教育、医疗、社会管理等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财政资金分配或支出等问题

      (6)   第六巡视组向山西省反馈巡视情况,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特别是要加快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堵塞体制机制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7)   第七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领域和选人用人等方面以权谋私,腐败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易发多发——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出让(转让)等问题。

     (8)   第八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插手土地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资金划拨——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矿产权出让(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分配等问题。

     (9)   第九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有的领导人员亲友插手工程建设,一些招投标暗箱操作,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现象比较普遍——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问题。

    (10)  第十巡视组反馈问题包括:有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业主搞权钱交易,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和国有土地出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子女经商提供便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问题。
   
       综上所述,从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来看,公共资源交易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问题就等于解决了大部分的贪污腐败问题。

      二、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问题的根源

    (一) 多头管理
   
       以招标为例,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 同体监督
   
        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审批和监督,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和资金拨付,商务部机电司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各个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规、规章各异,自成体系,同体监督。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可避免地存在部门利益,同体监督就容易造成裁判员、教练、运动员互相串通。如果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容易出现权力寻租行为。

       (三) 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
      
         目前,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除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遴选等。招标、拍卖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规众多,规范化和标准化方面也走在前面,但是均自成体系,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而挂牌目前只有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遴选或其他交易方式暂未发现相关法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无从谈起。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容易人为操控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的结果,少数人通过钻空子、打“擦边球”谋取不当利益。


     (四) 亟待创新监管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陆续颁布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而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模式则是各有千秋,有的是“一委一办(局)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与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或参与监管或协调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平台运作),有的是“一委一中心”(对应“一委一办一中心”中的“委”和“中心”)。
   
       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是“一委一中心”,该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指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集中交易”,即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有形市场。但是,该省的市场化专业交易平台发展较早,众多省级公共资源项目已经进入专业交易平台操作,包括国有产权、涉诉资产拍卖、工程建设、特许经营权以及药品和医用耗材等,难以集中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运作。如何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体制机制,如何理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场化专业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成为研究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新课题。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财政部、中编办研究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顶层政策设计,预计2014年6月底提交国务院审定。国家亟待创新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

       三、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建议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公共资源交易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或分配,关系到政府掌握和控制的经济资源和专有权益的转移,对于反腐倡廉、经济改革和国计民生都有重大的意义。建议国务院以创新的精神和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现提出建议模式,可同时解决“多头管理、同体监督、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  成立相对独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总局,把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权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作为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或者作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副部级单位,负责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执法,下设省级、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行垂直管理。

      (二)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1、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代替目前众多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拍卖、挂牌有关的法规。

       2、宣传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法》,承担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实施细则以及标准化工作。

      3、指导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的强制纳入监管范围和规模标准,制定承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5、负责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专项检查,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

       6、负责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综合分析和统计,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7、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统一、层级联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各省市、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3-24 16:37
本文为原创,请各位前辈指正。
作者: 5224859djjcy    时间: 2014-4-21 17:3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4-4-22 19:07
       这根本不是什么新的想法了,可是,亲,你知道这要断了多少人的钱路吗?特别是地方政府怎么办?还能不能违法干自己想干的事了?有了你这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各行业部门怎么吃饭?自己的小利益怎么保证?人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牌挂等等来钱的事都没有油水了,让人怎么有动力为人民服务哟!亲,你个想法得不到五星好评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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