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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打印本页]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4-3-5 16:55
标题: 关于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大家讨论一下,招标文件中以下规定,是否有效。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4-3-5 1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还有很多,所以招标文件这样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应该无效吧。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3-5 20:02
【紧急求助】当报价不合理时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法律依据 ..

可参考一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3-6 08:02
此条款为世行标准招标文件的经典条款,一直都有此条款:
Purchaser’s Right to Accept Any Bid, and to Reject Any or All Bids
39.1  The  Purchas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ccept or reject any bid, and to annul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reject all bids at any time prior to contract award,
  without thereby incurring any liability to Bidders.


商务部国际招标文件也一直保留此条款。2005年修订时,有人提出取消此条款,有人不同意取消,认为这是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唯一体现招标主体地位的条款。老朽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中作了折中处理,改为:

32.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此条款当然有效。
作者: b0679    时间: 2014-3-6 08:40
除了
1).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全被否决的;
2)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3)当次招标被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不知道实际操作中还有哪些属于32.1所指的特殊情况,请各位专家指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3-6 08:5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此条款为世行标准招标文件的经典条款,一直都有此条款:
Purchaser’s Right to Accept Any Bid, and to Reject Any or All Bids
39.1  The  urchas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ccept or reject any bid, and to annul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r .. (2014-03-06 08:02) 
   显然是用了right,而不是power。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3-6 09:00
招标人申明----这句话有没有问题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2342&page=1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3-6 09:45
2014年版本,老朽准备改为:

32.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3-6 09:47
[s:86]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3-6 14:48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有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但是在授予合同之前,招标人也有这样的权利,但是需要对中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3-6 15:41
以下是2014年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投标人须知第32条的内容(本月11日讨论稿):

32.  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
32.1 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相应的监管部门,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将保留终止招标或重新招标的权利。
32.2  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将保留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
32.3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4-3-11 16:4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此条款为世行标准招标文件的经典条款,一直都有此条款:
Purchaser’s Right to Accept Any Bid, and to Reject Any or All Bids
39.1  The  urchas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ccept or reject any bid, and to annul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r .. (2014-03-06 08:02) 
严重支持,作为招标人如果连这最起码的权力都没有,那还招什么呀,我觉得不能把招标人的主体地位动摇了,建设方择优选择到质优价廉的中标人是根本目的,但是被各种条条框框给绑架了,有时很无奈,甚至还要被法律制裁,这有点被不良的风气给掩盖了招标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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