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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委员建议修改现行招投标法 杜绝权力寻租【转】 [打印本页]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14-3-6 10:39
标题: 黑龙江委员建议修改现行招投标法 杜绝权力寻租【转】
黑龙江委员建议修改现行招投标法 杜绝权力寻租  


       东北网3月4日讯 (记者 孙晓锐)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反腐问题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来自我省的全国政协委员刘宗明表示,近年来,在国内建设工程市场快速发育的同时,权力寻租、腐败现象高发,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频发。成因是复杂的,其中,投标制度是关键之一。
  
  招标投标制度是国内国际普遍采用的建设工程的采购方式,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建设工程管理的规范化以及建设资金使用效率的进步是有目共睹。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变化和要求,2012年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刘宗明说,当前,在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尽规范、借用资质或套用资质、串通投标、转包等问题。在工程实践中,以上问题往往是交互发生的。如串通投标可能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也可能是投标人借用若干家资质围标,如借用资质中标,就成了事实上的转包。但无论问题以什么形态出现,采取有效的、可操作的措施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刘宗明建议,国家应尽快修改现行《条列》,堵住相关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的漏洞和法律盲区。以工程标底为例,标底应予公开,而不是必须保密,因为对于有能力串通投标的,标底根本就不是秘密,它只能为违法者提供寻租空间。标底及编制依据均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共享信息以示公平。
  
  刘宗明建议,相关部门还应限定用保证金保函方式,因为保函是投标人财务资信等级和能力的重要体现,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会有严格的审验程序,具备资金能力的也未必能获得符合要求的保函。保函完全具备履约担保和赔付的功能,同时还能避免造成投标人资金流动性的压力,也能避免招标人将投标人保证金挪用的现象。
  
  应将《条例》中“公示期不少于3日”延长为至少7个工作日以上。3日之限不科学,不能给公众或相关人较合理的时间理清复杂的问题。《条列》应明确投标人投诉的具体责任部门,建议为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免因利益纠葛或规避管理责任等原因影响公正处理。
  
  此外,《条例》对转包行为处罚过轻,特别是项目利润较大的,就更不足以震慑以身冒险之人。
作者: zw22    时间: 2014-3-6 10:53
刘宗明建议,国家应尽快修改现行《条列》,堵住相关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的漏洞和法律盲区。以工程标底为例,标底应予公开,而不是必须保密,因为对于有能力串通投标的,标底根本就不是秘密,它只能为违法者提供寻租空间。标底及编制依据均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共享信息以示公平。
这个建议值得商榷!按现行《条例》,标底本身也是公开的,没有必要修改《条例》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4-3-6 14:06
看了之后,感觉到这个代表水平......估计真不是搞招标滴!
作者: ernieyao    时间: 2014-3-6 14:20
1、近几年的建设工程项目还有几个使用标底的?代表还沉睡于过去的时代了吧?反正我做的项目基本都是使用控制价,而控制价本身就已经是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开的。

2、延长公示期的问题,我也不赞同。能够左右或改变一个项目结果的力量,显然不能依靠延长公示时间,反而会从宏观整体上增加了全社会项目的运营成本,实不可取!多引申两句,在网络不发达的年代公示期7天或工作日是有一定道理的,以现在的网络发达程度来看,多延长几点公示几无意义。

3、个人认为,要解决招投标领域的一些现实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回归所有制的问题,这是衍生出一切问题的根源。在现行国情下,把招投标制度本身的问题提到“关键之一”更是有失偏颇,招标制度再无暇也不能纠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机制造成的扭曲。

4、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是权力治理要解决的问题,跟上面的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个人认为它更取决于改革的深度,我期待这一届政府有更突出的作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3-6 14:27
呼吁“两法合一”,将部门割据现象杜绝。

让上层建筑搞复杂了的东西简单起来,让老百姓们都明白。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3-6 15:10
还是应该实行以最低价中标为主要评标方法,促进招标过程的公开。

加强质量管理,对于违反合同的加大惩治力度,记入诚信记录,与银行等机构联网。
作者: hylhs    时间: 2014-3-7 08:27
有可取之处,有可改之处,要看清国情,合两法,慢慢来,急不来。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4-3-7 08:59
首先这个委员肯定不是搞招投标工作的,胡咧咧;
第二、权力寻租是各行各业都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作者: yeziap    时间: 2014-3-7 10:45
综合治理才可以,我估计跟雾霾一样,得30年。
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14-3-11 10:09
理解的标底太狭隘了。
作者: jeff_wh2002    时间: 2014-3-12 11:16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自中标公示开始10日内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主张权利,时间应该够。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3-12 13:21
隔靴搔痒,有点不找边际,没有抓住重点。打破地区保护和技术壁垒,闭合现场和市场,推行最低评标价中标,电子化招标平台的建立,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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