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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项目经理的答辩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4-3-11 09:29
标题: 关于项目经理的答辩
关于项目经理的答辩

按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应保密下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应与投标人见面。


而目前很多地方规定,要求拟投入项目经理或总监什么滴必须进行现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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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f9fafe]请问是否合适?有无法律障碍?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3-11 09:59
《招标投标法》同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没有说,不允许与投标人“见面”; 询问也有多种方法,比如,通过电话 ……
作者: pjsxjiy1x    时间: 2014-3-11 14:25
顶上去!楼主辛苦了!!!!!!!!!!!!!!!!!!!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4-3-11 15:58
地方上依然在采用这种形式的也有,不过是针对比较大的项目,或复杂的项目。
防止投标人派个没有实际经验的项目经理或总监来滥竽充数。
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好像没有对答辩进行规定,至少我是没有印象。
有谁知道的告诉一下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4-3-11 16:00
如何进行答辩的形式,面对面,或通过电话答辩,这个都是地方上的具体做法了。
最好是不见面,当然现在的技术来说,完全做的到。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3-11 16:29
比较大型的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经理答辩有其合理性,也没有规定说不行。3楼说的有道理。
要是咱自己家的工程,项目经理是一定要事先见面才能定的。不可能你有个建造师证,俺就二话不说的拱手给你让你来“作”。
俺个人觉得,招标人有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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