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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标业新兵    时间: 2014-3-13 13:25
标题: 请教: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如何处理?
请教: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请教大家上述条款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的表述,均没有明确说明。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3-13 14:24
条例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 标业新兵    时间: 2014-3-13 14:37
谢谢答复,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直接投标或代理投标或向投标人提供咨询是明确违法的,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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