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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类项目信用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了。 [打印本页]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4-3-13 23:33
标题: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类项目信用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了。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类项目信用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了。

关于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类项目信用保证金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我市即将启动的建设工程优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停止执行建设工程类项目信用投标保证金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办理新的会员信用投标保证金。
     二、已经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请尽快前来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三、自2014年3月25日起,不再使用建设工程项目信用投标保证金投标。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51-62692128、62692029

         信息来源:http://www.hfztb.cn/hfzbtb/infodetail/?infoid=003d9509-9e8d-47f6-b0ac-f2b16386f400&categoryNum=029001003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年2月24日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4-3-13 23:39
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市场,干涉招标人的合法权利,更何况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已成为串标、围标的重要推手,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目前已经取消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城市有广州、合肥、泸州、遂宁。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3-14 15:29
现在普遍采用的诚信保证金是不是也该清理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3-14 20:11
一定要对这些乱作为的政府部门下重拳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4-3-15 11:04
去年9月底我参与了某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访谈直播活动。

我向这位总工程师指出,《条例》明确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权利完全在于招标人,该厅的文件却错误地提出“鼓励建立投标人自愿采用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显然是本末倒置,严重干涉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希望该厅能及时纠正错误提法。

这位享受副厅级的总工程师给我的回复却是:“投标保证金的最基本功能是投标人依法参加投标而向招标人提供的一种保证,当投标人未依法参加投标,出现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起到弥补招标人损失、保障招标人权益的作用。年度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保证金的一种形式,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而且在招标人权益受到侵害,出现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该保证金形式也可按照招标人的通知予以没收并交给招标人,并未损害招标人的权利。”

这种回复好笑吧。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4-3-15 11:06
年度投标保证金根本无法对应到具体的项目,居然被这位总工程师定性成投标保证金的一种形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3-15 12:09
沙发网友说的 【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在强调“依法执政”;而我们许多地方官员却认为“法律并没有说不许那么做”,从而出台了不少土政策。

俺在想 :是不是也应该对有关的官员们,进行一下 “培训”呢 ?!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4-3-17 09:38
我们正在执行年度投标保证金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4-3-17 10:41
标题: 回 磨古力 的帖子
磨古力:我们正在执行年度投标保证金 (2014-03-17 09:38) 
你们正在盗用招标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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