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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行政区域(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在招标报名前要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3-1 16:20
标题: 跨行政区域(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在招标报名前要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font size="3">    现在一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招标正在报名,报名中有省外的施工队伍,代理公司不给报名,理由是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br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其中“跨行政区域”和“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如何理解和运用?这句话中的“备案”两字是招标报名前的市场准入“备案”还是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备案”?</font>
作者: *^o^*    时间: 2007-3-2 09:00
是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备案”!

法规不可能从限制投标人的角度制定,招标机构歪曲理解了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3-2 09:18
这个项目昨天上午报名时,代理公司要求潜在投标人要到省厅备案,这样就有几名潜在投标人就去省厅去备案了,但下午与省厅有关部门联系后,可以不用备案&#46;这样上午去的几名潜在投标人返回很可能赶不上报名,这样他们可能就放弃报名&#46;但昨天下午在请示省厅有关部门后可以不用备案后,下午没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就可以报名了&#46;这样就出现这么一个问题:那几名返回赶不上报名潜在投标人事后知道了可以不用备案也可以报名,但由于代理公司的原因使他们失去了报名竞争的机会,这种损失或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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