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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分析:中标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3-19 10:21
标题: 请分析:中标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怎么办?
请分析:中标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怎么办?

  一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了评标报告。采购人发现自己倾向的甲企业排名第二,没有中标。在采购人的授意下,甲企业质疑排名第一的乙企业样品质量有问题,同时采购人也向乙企业施压。无奈之下乙企业放弃中标。
  于是,采购人向排名第二的甲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968000元。由于甲企业不生产采购设备中的全部产品,只能提供所需的一部分设备,采购人遂与甲企业签订了中标合同,合同签约价为365000元。
  合同签约后,甲企业按照合同开始提供采购货物,采购人按照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乙企业得知相关情况后,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检举采购人和甲企业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在合同备案过程中也发现中标通知书与书面合同的金额差距较大。

  问:本案该如何怎么处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3-19 14:31
应该由纪委或者检察院先处分采购人,由检察院查处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
作者: 绍兴人    时间: 2014-3-20 10:54
先要处理采购人,
再处理合同。

根据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不改就“吃不了就兜者走”了。

最后结局怎么样就不好说了,会不会重新招标也不好说。
作者: 闲着无聊    时间: 2014-3-20 11:47
这个在合同协议中应该有明确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书应该排在第一位!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3-20 12:04
1.第一名的设备质量确有问题;
2.合同价里剩下的设备谁提供?弄不好还得花钱采购;
3.检举采购人和甲企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个人认为:符合以上三个事实,监督机构处理违法行为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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