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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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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38
标题:
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
-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自2006年底,合肥政府采购空调发生了拒绝国产设备的轰动全国事件的之后,合肥市的有关领导一直没有闲着。最近,他们出台了《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春节前,laochan转发了该文件,希望大家讨论。笔者一直关注此事。然而,对此进行分析,仍然有着网络搜索信息难得的缺点。但是,也许,它代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倾向。笔者只能试着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说明,除了laochan转发的文件以外,笔者在合肥市招标中心的网站上,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上,甚至在合肥市统一招标投标平台上,都没有看到该文的转载。不知道是否笔者太弱智,还是别的原因。
看了该文件,最初的感觉是:
第一、文件“概念混乱。
文件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众所周知,“招标”和“拍卖”,虽然都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的方式,但是,两者的含义和做法截然不同。而其他交易,包括下文所说的(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均属于不同领域的交易范围。现在,合肥市有关领导发一个文件,通称之为“招标”,就能够把它们的各自概念统一了吗?
而且,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类型,一般都是借鉴世界银行的做法,分成“设备(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而合肥市的统一招标平台,只有四个版块: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不知道它们把设备类别的招标和服务类别招标放到何处?而且如果,合肥市有的单位需要进口设备,除了按照现行商务部的规定,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面进行各个有关程序以外,在合肥市的统一招标平台上面,还有体现吗?
第二,无法律依据。
该文件的第一条说到:“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它不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条款号呢?很简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一条是支持他们这个文件的。我们国家涉及招标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2个:《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主要规范“公共采购”内容的。其他领域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然而,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如此“统一”的。
第三、服务、执行、管理以及监督部门不明确。
其中,该文件的四条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笔者查询,该办公室列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具体情况不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是一个管理兼监督职能为一身的机构,即人们所说“同体监督”的机构。
而文件提到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笔者没有看明白。这个“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原来,合肥市有一个招标中心,但是从网络上看,该网站自2006年11月16日就停止更新了。而合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还在继续运行。
它是不是把原来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标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等4单位“捏”在一起而成的?还是另起炉灶?
这个招标投标中心,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单位?是一个服务型的“交易市场”,还是具体执行的“招标代理机构”?它的上级是否“招标办”?它收不收费用,什么标准?它是负责网络信息发布,还是带有审批职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40
第四、文件处处体现的是“权力。
该文件共计有20条。笔者初步计算,大约有十多条都是涉及“必须经过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规定。众所周知,文件规定涉及的内容,有的目前属于政府采购;有的属于招标投标(又归口由各个主管部门管理);有的属于拍卖……还有一些,属于行政许可。这些事项,都有着各种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的政令来规范。虽然,有些地方有冲突;但是,但就一个系统内部而言,许多事情是明确的,而且,是“上下对口”的。现在,市政府的一个令,就想把它们都统一起来,岂不是笑话?
由于细节不明(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统一平台的网站上,其职能,内部机构,运行办法等等,均没有见到),我们只能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各部门照旧运作,“市招管办”等于相当多了一个婆婆;还有一种可能,所有的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服从市“招管办”的规定——而这,就相当于运作一个“独立王国”,实行“县官不如现管”的政策。
比如,文件规定:
【第八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招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下略)
而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里的设备,由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执行采购招标。现在,合肥市的政府采购集采机构还有此权力和义务吗?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后,财政部门根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手续。】
本来,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规定,这是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如果这样,合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如果此办法推而广之,财政部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会不会被肢解的七零八落呢?
再比如,文件规定了法定招标项目【必须委托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合肥市政府的这个文件,实际上违法剥夺了招标人选择除指定的合肥招标中心以外其他招标机构从事招标代理的合法权力。
笔者尤为关注2007年2月28日(文件执行的前一天)和2007年3月1日(文件正式执行第一天)的情况,初步发现:合肥市政府采购网继续运行,只不过增加了一项“链接”,注明是“合肥市统一招标平台”。合肥市的统一招标网络(
http://www.hfztb.cn.com
),上面,仍然没有见到前述文件以及招标办的职能等等介绍。……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45
合肥市的这个统一招标举措的实施,使我改变了2006年8月以来对他们“统一招标”工作的欣佩之心和一点点希望,而是充满了疑惑和担心。初步分析起来,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合肥市的有关领导是否正确的吸取了“空调事件”的教训?是否认真分析过其背后的原因?“排除国产”的现象,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扭转?会不会改变为做的不那么明显,而比较隐蔽
第二,针对其他各地早已试行过但是失败的的教训,合肥市的有关领导不想再建立一个松散的“大杂烩”式的招标投标平台,就加大了市里统一的权力。
他们想到过没有,在加大自身权力的同时,也剥夺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个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集采机构以及各个主管部门的应有的权力?
第三、合肥市的有关领导以及招标办的有关人员,想到过没有,自身的机构、职能、运作程序等等,都是不那么透明的,如何能够要求下面的人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当它有力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所有人的时候,有谁能够又如何监督它 ?“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名言,会不会在合肥的招标投标市场中再次得到体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49
第四,合肥市统一招标的模式是什么,有什么好处?
这个问题比较大,由于文件刚刚执行,人们还不会看的很清楚。但是,从已知的招标公告问题方面,
笔者感到:“合肥模式”,是一个值得慎重看待的,也许是“可怕”的招标模式。
现在,合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继续延续“空调事件”以后的教训:凡是集采机构以外的采购招标公告,都加注了“本信息为县区政府采购或分散采购,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任务。”的说明。在笔者所见到的有关网站中,这样做是唯一的。
合肥市的政府采购网是与中国政府采购网络的链接网络之一。如果照转,会出现什么问题?如果去其说明,又会有什么问题?
据说,中国有关的发布招标信息的网站有数百个。这样的信息将如何被转载呢?
在笔者所写《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系列中,笔者还分析到,合肥市的“新开公司”的招标做法是
:“没有招标资质的公司通过【借网】发布招标公告”和“以招标公告的名义,发出招标邀请,把招标公告的内容变成报名而资格预审;没有招标编号,没有开标时间……从而把公开招标变成暗箱操作”。
现在,我担心这一特殊的“合肥模式”仍然在统一的招标平台上面继续发展。请看我下载的2个最新的招标公告的例子。
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
(详见本文后面的附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53
第五、如果发生违反“合肥市统一规定”的情况该如何办?
合肥市的该文件,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了它,应该如何处理?当然,当地所有官员的任命,都在他们掌握之中。说与不说,好像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是,还要不要事先有个章法呢?
财政部最近一连出台了三个文件,严格规范有关供应商投诉问题。
如果在合肥市,发生了对招标投标事情的争议怎么办?合肥市的财政局还能大胆处理吗?它的上面还有一个“市招标办”哪 。如果它处理了,会不会被认为“越权”;如果它不及时处理,会不会也被诉成“不作为”呢?假如因此再发生一个新的合肥事件,会不会再次轰动全国呢?
笔者接触招标投标已经有20年了。作为一名普通的招标工作从业人士,伴随着中国招标投标工作和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和成长,经历了诸多的的风风雨雨,感触颇多,体会和经验教训也不少。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希望看到中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应该是在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宗旨的深刻理解上的统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行动程序规范的协调和统一;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那样的统一;而不是简单的“大杂烩”式的统一或者在某种权力命令下的“统一”。任重而道远啊。
许多问题,正如孙立群文章《全国首家省级统一招管办的自豪与尴尬》(政府采购信息报2007年1月)里所引用的有关人士的话所指出的:
【目前招标投标工作最大的问题就是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使相关当事人无所适从。今后发展思路肯定是要成立统一监管机构,但湖北成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体制并不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类似湖北的这种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松散的议事机构,连出法规性文件的权力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实际做工作的办公室无法发挥设想的协调作用。而如果办公室很强势,“挟省政府以令诸侯”,又会架空省政府,产生新的问题。
“
这种改革表面上大家都说好,其实没有多大作用,很多地市都搞过,80%都以失败告终
。”这位处长说。如果真的要统一监管,就应该将相关职能集中起来,单设政府部门或局。“议事机构是空的,等于多一个层次,没有实际意义。”
东南沿海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一位主任则从招投标监管的角度提出了疑问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更高层次的管采不分、同体监督,这不是依法行政的做法。”
这位主任认为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管采分离原则适合招投标领域。湖北招管办把各部门的招投标业务都纳入其下,即搞监管,又搞操作,权力更大,范围更广,是更高层次的管采不分。
这位主任指出,统一平台、场地等,将操作机构并入,实现资源共享,是可行的。但再设一个综合性监管部门,会造成多头管理,浪费人力财力。
各地一些地市有过类似做法,一开始招管办什么都管,但碰到投诉时,因没有处理权,最后又回归由各部门监管的原状。“改革的结果就是留下一个级别很高的机构,新增一些吃财政饭的人员而已。”
而北方某省财政厅的一位主任则从法制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
:“湖北省的这种做法意义不大,只是统一招投标平台,换汤不换药。”他指出,目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政出多门问题的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湖北省并没有真正面对这个核心问题。
这位主任指出,
谁来管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如何规范管理最关键。问题的核心不是成立新的机构,而是解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冲突。湖北省没有权力废除或修改两部法律,也不可能废除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招管办没有投诉处理权,监管还是各职能部门的事情.。】(
引文完)
笔者信息有限,更由于水平所限,只能进行试评分析,对事不对人,缺点错误难免。请广大网友批评指正;也欢迎赞同合肥市作法的人们提出反驳。
附件:(另发)
附件一:《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发〔2006〕20号 2006年12月1日。
附件二: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07-02-26
附件三: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2007年2月28日。
【注:关于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问题,请参见在2006年招投标高层论坛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孙景怡提交的论文《对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演变的观察》,该文章总结了、介绍了四川、浙江、株洲和中央机关等省市和部门对这样问题的探讨和做法,并提出了个人意见。文章详尽、概括,写得很好。当然,他主要谈的是工程招标,还没有更多的探讨有关设备招标和政府采购等等问题。
其网址: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6592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56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12-01 [办公室]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发〔2006〕20号
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优化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1、成立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2、设立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3、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整合我市现有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有偿使用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组建统一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建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市土地有偿使用服务中心暂时保留原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与主管部门脱钩,4个中心的牌子暂时保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依法将各类招标投标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4、合肥市范围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挂牌等)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1)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
(3)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4)商品房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5)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7)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8)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9)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10)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三、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原则
5、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招标投标形式,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四、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制度
6、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组建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7、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后,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出售(包括出让、转让、拍卖等)和租赁项目类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中标。
8、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调整工程预算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包括设计、施工、维修保函等,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压低价格,低于成本价竞标。
9、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
10、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软件开发和研究,逐步提高招标投标自动化水平。
五、强化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监管
11、市招投标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正。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规范操作流程,规范招投标行为。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定期轮岗。
(2)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多种方式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规定和程序的交易行为。
(3)规范交易参与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建立交易参与人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清除出合肥招投标市场。
12、市监察机关要在市招投标办公室设立监察室,对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对重点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市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法制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1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意见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交易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
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市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各县应参照市级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建设模式,建立切合本地实际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皖ICP备05004388号
技术服务:安徽利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4-2007 保留所有权利
保存时间:2007-2-28 20:53:30
http://www.ah-inter.com/article.php?12/456f850c/
【
转载者注:市委和市政府联合发文,规范某一具体事务的做法,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笔者是第一次见到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57
本信息为县区政府采购或分散采购,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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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7-02-26
工程名称 安徽花木城主体楼工程
工程地点 肥西上派镇三岗
建设单位 安徽花木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投标申请人资质:一级同时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一级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18000(M2)、结构类型:框架、钢构
发布时间 2007-2- 25
详细信息介绍
四泉花园商业网点招标公告
工程概况:
1、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8000(M2)、结构类型:框架、钢构
2、报名时间:2007-2-25至2007-2-28(8:30——11:30 15:00——17:00)
3、招标范围:一个标段
4、其他资质要求:无
5、联系人:郑岭南
6、联系电话:2692082
7、报名要求:若有意参加的投标申请人携带法人单位介绍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另提供复印件)、企业简介前来报名。
8、报名地点: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兴泰大厦二楼)资格预审一室现场报名,邮寄和传真概不接待。
2001-200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3楼 邮政编码:230001
开户行:徽商银行鼓楼支行 帐号:1021901021000078082
E_mail:
hfzfcg@mail.hf.ah.cn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保存时间:2007-2-28
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_qt/view.asp?id=1251&typeid=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5 10:58
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7-2-28 12:12:18 点击率:17 来源:
工程登记编号
工程名称
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
东临徽二路,西临徽一路,北靠紫云路,南靠紫一路
建设单位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一级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176700平方米
发布时间 2007-2-28
详细信息介绍
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公告
工程概况:
1、建筑规模:建筑面积约176700平方米,地上24-32层
2、报名时间:2007-2-28至2007-3-5
3、招标范围及标段说明:桩基工程施工,两个标段。
A标段: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4#-7#楼桩基;建筑面积约76700平方米
B标段:滨湖新区(启动区)A01地块1#-3#楼、8#-10#楼桩基;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
4、报名地点:网上报名(
www.jgj.gov.cn
)
5、联系人:曹维保
6、联系电话:0551-2692087
7、报名资料:网上报名后,投标人须将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荣誉证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磁卡号(项目经理应无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业绩信用手册;近三年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提供合同、竣工备案证明);近三年施工企业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提供合同、竣工备案证明)送至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市九狮桥路45号兴泰大厦2楼)。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006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保存时间:2007-2-28 20:47:12
http://www.hfztb.cn/www/gcjy_jy/121238318.html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3-5 12:02
gzztitc又一力作,支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3-5 12:52
中心的职责不太清楚,刚才看了这个中心的网站,似乎似乎明白点什么,将容易出问题的集中在一起,让大家互相不嫌弃吧。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3-5 14:01
<font face=\"宋体\" size=\"3\"> 的确,任何法律不是完善,也是滞后的。更何况是合肥市的一管理办法。其实他们也不想搞“乌托邦的设想”更不敢搞“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而是如文中提到的是</font><font color=\"#000000\" size=\"3\"><font face=\"宋体\">《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冲突。现在关键是两部法律的已经发生冲突,既然已经发生冲突了,难道坐等两部法律的完善吗?招标工作都不做吗?这是不可能。其实两部法律的冲突最大的受益者是投标人,其次是招标代理机构。反过来想一想他们的初衷是好的,想监管好、完善好招标投标程序,不过他们的办法在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冲突的是不可能是完善的,也永远不可能会完善的。现在关键是在现有的招标法律框架下,如何体现“三公”如何体现招标的目的,即“</font><font face=\"Verdana\">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让每一个招标当事人深深的思考?</font><font face=\"宋体\"> </font><br /></font>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3-6 08:35
支持gzztitc力作,分析透彻!
招标投标中心不应只管揽权,而是多考虑自己的“
责任
”,如果没有能力和水平去监管,不如调整思路,多做“
服务
”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3-6 09:00
<font face=\"宋体\" size=\"3\"> 在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冲突情况下,如何真正的监管?理想的监管模式是什么?</font>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6 10:45
谢谢以上网友的关注和评论 !
不过,对于“集中统一”政府采购和招标等问题,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讲,是没有亲身经历过得事情,是需要探索的事情。更希望能够针对此具体案例,和笔者的初步分析发表意见并讨论。
其中,从yqzgb网友的意见可以看出,他对此问题经过了较多的思考。
我说过,分析“对事不对人”。原来,曾经考虑,如果是“好心”的,怎样在法律冲突的条件下开展试点和“创新”,确实是一个难题。那样,会有一些做法不那么符合有关规定,也会引起争议和不理解。……
但是,如果是有人故意干扰和对抗有关法律法规,会不会在细节上的违反,而掩盖了其背后的私利和腐败问题?……
最后,我决定“对事不对人”,就是不去分析这两种可能,而是尽量“客观”分析,无论主观意愿如何,只要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就会产生不良的后果。至于现在的初步分析,能否达到这个目的,就是本人的水平问题了。
从北京市孙景怡提交的论文《对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演变的观察》看来,各地的做法也有不少差别。哪一种最相对合理?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yqzgb网友最后说道:【现在关键是在现有的招标法律框架下,如何体现“三公”如何体现招标的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让每一个招标当事人深深的思考?】
此话说得非常好,本人赞同!!欢迎yqzgb网友和大家一起来发表高见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6 10:49
把刚刚看到的安徽商报报道一并在此发出,供大家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已经转发)
安徽商报
本报“封杀国产空调”报道引发合肥市招投标体制重大改革
采购要优先考虑国产品牌
2007-03-06 08:46:21
本报有关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的报道有了最新进展,继相关的违法招标公告被撤销后,昨天,本报监督报道中曝光的几家违法采购单位被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均被责令做深刻检讨。目前,国产空调厂商已开始参与到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的公开招标工作当中。
本报报道在全国引发
强烈反响,合肥市政府随即对现行招投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组建新的职能体系,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采购进行大力约束。
三部门联合调查“封杀”事件
去年11月21日,本报刊发《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一文,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合肥市委、市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确定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题调查组,对本报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开投”)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过程中,项目责任人没有对公告信息的政策法规符合性负责,把资格预审条件设置为“欧美日整机原装进口”,所发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原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益中心”)在合肥市交警指挥中心中央空调项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空调项目招标过程中,采购信息没有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违反了《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另外,在项目资格预审过程中,该中心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资格预审相关程序,在未经单位领导审批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招标条件,使项目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条件相背离,限制了投标人的进入,且未形成相关文字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B违法招标单位被通报批评
经调查,新区开投和公益中心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投标工作流程不规范,缺乏基本的内部控制机制,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后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各项交易活动,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昨天,合肥市对上述违法单位给出处理意见: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原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严肃批评,投资公司、管理中心及相关责任人要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管理中心代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中央空调招标项目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据了解,上述处理意见已转发到合肥市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合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并于昨天进行网上公示。
C招标行为戴上“紧箍咒”
针对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拒绝国货的做法,合肥市招管办表示,各级各单位负责人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学习,同时强化对项目的管理;各单位自主进行的分散采购活动,应主动开展自查和“回头看”活动。今后一切招投标活动都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据介绍,合肥市委、市政府已经明文规定,要求合肥市政府采购要优先考虑国内或本地产品,不许明确指定国外品牌,除非国产品牌在技术上存在缺陷,如果放弃国产品牌而选择洋品牌,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过。
今后,凡设备、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在价格、质量等要素基本无偏差的前提下,应选择使用国内或本地产品。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进口产品的,需组织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同时履行项目特殊需求的相关报批手续。
D招投标体制动大“手术”
本报“封杀国产空调事件”报道不久,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亲自挂帅,对合肥市招投标体制进行了一次大“手术”,将原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有偿使用转让中心以及产权交易中心归并到一个平台,组建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办公。孙金龙强调,下一步,还要整合四个区、三大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的招投标职能,实行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合肥市要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让全国乃至全世界最有实力公司都能进入合肥参加投标。
据了解,新区开投的招标公告在被合肥市政府定性为违法公告后不久,就被责令撤销。目前,格力等国产品牌的空调厂家已被允许参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的公开招标,部分空调厂家的投标书已送达招标人手中,议标工作正在进行中。
■新闻附件
去年11月中旬,招标人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多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拟对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进行公开招标。但该公告的一条“硬杠杠”要求,所采购的空调主机必须为“原装进口”,导致格力、海尔、美的等大批国产品牌被挡在政府采购的门外(见本报2006年11月21日03版和23日05版)。
安徽商报
www.anhuinews.com.cn
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2006-11-21 07:55:05)
http://web.ahrb.com.cn/misc/2007-03/06/content_447440.htm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3-6 14:14
gzztitc,您辛苦了!
希望各位对《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gzztitc 的力作发表评论和高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6 20:26
谢谢laochan !
上述《安徽商报》的报道还没来得及仔细看;但是,有一点,报道中说,对于合肥国土资源局的空调,采用“议标”方式正在进行。
本人疑问:“议标”是招标投标法明确否定了的。这里怎么会出现这个词呢?
下面,再转发该网站几个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请大家看一看。我觉得: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公告以及安徽招标中心的公告,相对比较正规;而合肥其它的公告和公示,就不好理解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弱电终端设备(液晶电视等) 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7-03-02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局的委托,现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弱电终端设备(液晶电视等)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厂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招标编号:HFCGZX-Z2007042
2、招标内容:
第一包:15寸液晶电视24台、32寸液晶电视10台、40寸液晶电视2台、42寸液晶电视36台、46(47)寸液晶电视13台;
第二包:65寸PDP电视2台。
二、供应商资格:
1、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生产厂家或销售企业均可(应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直接授权);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每一包同一品牌产品仅允许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三、1、开标日期:2007年3月22日9时00分
2、开标地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投标截止日期:2007年3月22日9时00分
五、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1、发售时间:2007年3月2日至2007年3月16日(不含双休及节假日)
上午8:00-11:30,下午3:00-5:00(工作时间)
2、发售地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组
3、招标文件价格:2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供应商有意购买招标文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1)通过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授权投标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注:以上资料的符合性以公证处最终认定为准。
六、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邮编:230001
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三楼(长江剧院对面)
本项目联系人:张亚婷 邮箱:
zyt@hfzfcg.gov.cn
电话: 0551-2692065 传真:0551-2692067
开户行:徽商银行鼓楼支行 账号:1021901021000078082
URL:
http://www.hfzfcg.gov.cn
请右击下载相关文件:
2001-200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3楼 邮政编码:230001
开户行:徽商银行鼓楼支行 帐号:1021901021000078082
E_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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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typeid=3&id=8433
滨湖明珠住宅小区(启动居住区)9#~18#楼桩基工程施工中标公示
发布时间:2007-2-14 16:36:02
由安徽省招标中心(组织)的滨湖明珠住宅小区(启动居住区)9#~18#楼桩基工程施工招标于2007年2月13日在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本工程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预中标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投标报价:811.03678万元
预中标候选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
投标报价:819.703244万元
如各投标人有任何异议,请于2007年2月16日下午5:00时前向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合肥市滨湖新区启动区现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安徽省招标中心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2006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http://www.hfztb.cn/www/gcjy_zb/163630100.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6 20:29
这两个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是不是有点异样?
合肥市大创路道排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7-3-6 8:37:39
工程登记编号
工程名称 合肥市大创路道排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内
建设单位 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资质要求 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资质;项目经理具有市政专业叁级及以上资质。
建设规模 全长1415.885米,规划红线宽度为30米。
发布时间 2007-3-5
详细信息介绍
工程概况:
1、招标范围:道排施工
2、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7日下午17:30:00前
3、报名地点:合肥招投标中心(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2楼2003室)
4、联系电话:0551-2692085
5、联系人:贾琳
6、报名材料: 企业简介、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项目经理证书及类似施工业绩(提供施工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2006 ?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http://www.hfztb.cn/www/gcjy_jy/083754261.html
服装集中加工区B1、B2厂房中标公示
发布时间:2007-1-4
公 示
由安徽合普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招标的服装集中加工区B1、B2厂房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于 07年1月4日在合肥市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现将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于07年 1月8日前向招标人或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反映。
投标单位 项目经理 排序
安徽中振 许郡高 1
合肥新宇 陈鹏 2
2007年1月4日
2006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http://www.hfztb.cn/www/gcjy_zb/093557362.html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3-6 21:13
支持!支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9 11:31
这个问题涉及方方面面。
单就“监督”而言,本人还是比较欣赏四川的做法。
他们专门研究了如何“统一监督”的有关问题。
请看:《一个有特色的招投标监督网站》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383
作者:
happy1
时间:
2007-3-12 11:51
我也尝试说两句:
一、 办法宗旨是“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目标是“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评价:导致该办法的出台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市原来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尽规范,原来的政务发展环境不够好,原来的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原来的招投标结果不够节约资金,因此需要重新设计和建设新的招投标管理监督及运行组织、运作平台和运作模式。不可否认,该办法宗旨和目标很好。
二、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价:我们理解,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该是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更大的招标投标决策权属于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把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招管办负责实施,政府强力推动下从办法上解决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涉及的多头执法主体相互推委扯皮问题。应该说,该办法做到了局部的行政管理创新。
三、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所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评价:(一)办法宗旨和目标试图从组织、运作平台和运作模式上来解决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也涉及到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并强行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能解决招投标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原来的招投标代理工作效率不高?理论和实践都站不住脚,高度的垄断经营必然带来质量和效率低下问题,有序的竞争才能带来良性的质量提高和效率提高。(二)设立并强行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只不过是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非简单化回归,谈不上什么管理创新。合肥市作为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会,提出对大建设大发展,而合肥市只有这么一个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招标主体(含国家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等)必须委托的代理机构、一个物理的有形交易市场、一种简化和僵化的招标代理服务,如何面对大建设大发展速度的需要?大建设大发展速度是否会打折?我们拭目以待吧。(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市场能做的事政府不要去做,政府重在制定规则,引导和规范市场。政府不能和企业去抢饭吃,不要也不能包办一切,不能回到计划经济思维的老路子上去。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所有招标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非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全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招标主体(如国家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等)都必须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招标事宜并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解释,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招标事宜“基本”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国家所属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招标事宜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办法剥夺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招标人的自由委托招标权,同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规定。
四、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
评价:有效最低价中标好!我们希望看到实施细则。千万不能把有效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简单最低价中标,否则中标原则会向另一个极端发展,善良的愿望化为一句空话。众所周知,有效最低价中标这句话好说可不好做啊。什么叫有效最低价,怎样界定?谁来界定?基础数据从哪里来?谁来承担基础研究?靠评标专家短短的半天或一天时间能判定有效最低价?回答不了这些问题,没有实施细则去解决问题必然导致有效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简单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招标各方主体没有一个人对评标结果负责任,因为否定投标人最低价是否合理是多么难的一件事情,是需要那么多基础工作做支撑的问题,是需要投入大量人、财、物做多年才能解决的技术、价格、市场元素问题。试想,招标各方主体没有一个人对评标结果负责任的项目能有什么好的质量和使用及维护效益?质量终身制只能是一句空话啊!项目法人为什么要负这个责?项目法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权利呀。综合评标法有缺点,但使用综合评标法时,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做技术和价格评价,而使用有效最低价评标法时,评标专家对最低价的投标人价格的有效性做否定和肯定的回答,专家的素质能胜任吗?能胜任前者的专家不一定能胜任后者,看看实际评标的过程就知道了。
作者:
秦砖汉瓦
时间:
2007-3-12 23:11
gzztitc的大作拜读了几遍,很有感触。
本人孤陋寡闻,不知国内何地有合肥的这种规定,如有实施的效果又如何。我相信政府是抱着良好的愿望去发布此规定,就如其自述的“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等等,也相信制定者不敢搞“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yqzgb言)。但办法中的规定体现出的是权力的冲动和简单的想象,为了强化地方行政权力,是否就可以违背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去管其应该管的事情,是否有必要再重回老路,大包大揽?
建议gzztitc将文章系统整理,也是招投标历史上的一片好文 [s:125]
[/table]
[table=100%,#ffffff]
高注:这是 汉瓦 的发帖
作者:
秦砖汉瓦
时间:
2007-3-12 23:47
可以看看这些招聘启事:
http://www.jgj.gov.cn/PublishInf ... 11297&MenuName=
建管信息&MenuName2=行业快讯、
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id=8354&typeid=1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13 11:32
在中国招投标协会的网站上,其中“交流栏目”的BBS中,刊登了一个网友的问题:“合肥市这个市长令合法吗?”转发了该文件。
有几个网友回复:(包括了上述链接):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这之间有联系吗?
MAIL:guest
请大家看看这两个网页,在合肥的126号令发布之后,大张旗鼓地在媒体上作的广告,让人不禁有联想:
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id=8354&typeid=1
,
http://www.jgj.gov.cn/PublishInf ... 11297&MenuName=
建管信息&MenuName2=行业快讯
2007-03-10 16:23:05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地方规定挑战国家法律
MAIL:guest
地方规定挑战国家法律,是新政还是倒退?
合肥市整合招投标市场,本无可厚非。但其内容中明显有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难道制定政策的先生们都不懂法律?
希望大家都关注此事的发展。
2007-03-10 16:17:51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274
作者:guest
题目:还是请协会的同志来协调一下这个事。
MAIL:guest
这个政府令就是要彻底消灭招标代理公司。如果这件事没有人来过问最终会发展的全国其他地市效仿合肥事的做法。全国的招标代理公司的同行们都起来关注这件事吧
2007-03-13 11:06:21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13 11:34
我把其中的一个链接的内容贴出来,大家看看吧:(色彩是本人加描的)
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诚聘
合肥市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07-02-01
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为适应合肥大建设需要而成立的专业性招标代理公司,
与合肥市招投标中心有着紧密型的业务合作关系,
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政府采购等业务。现因工作需要,委托合肥市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招标代理技术人员。
一、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2、年龄35周岁以下,男女不限,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工民建、土木、市政、道路、水利、桥梁等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持有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报名条件可适当放宽;
3、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4、能熟练应用常用的办公电脑软件。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4日
2、报名地点:合肥市阜南路19号人才大厦一楼信息部;
3、报名材料:应聘人员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造价师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另带3张一寸免冠照片。
三、招聘程序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经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程序,最后经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员。
四、管理和待遇
应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档案委托合肥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首次聘用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收入略高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收入与项目效益挂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合肥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日
2001-200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3楼 邮政编码:230001
开户行:徽商银行鼓楼支行 帐号:1021901021000078082
E_mail:
hfzfcg@mail.hf.ah.cn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id=8354&typeid=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13 11:38
在合肥是这个文件之前,我看到的大部分“统一”文件和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例如“湖州的平台”,是一个“服务型”的“交易平台”。请看:
湖州市 统一招标投标 平台简介
来源 :湖州市招投标网站
总体要求:政府引导市场 市场公开交易 交易规范运作 运作统一监管
工作宗旨:服务经济 方便群众 塑好形象
基本构架: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成于2004年3月,受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由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负责招投标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招投标统一平台体现了四大基本特征:
1、管办脱钩、关系清晰。招投标统一平台主要分执法监管和交易操作两大系列。市招管办下设由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的监管(监察)室,经职能部门授权,进驻平台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各交易分中心与原职能部门脱钩,进驻平台履行招投标交易职责,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管理。
2、应进尽进、统一交易。凡市级、吴兴区、南浔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一揽子业务,全部纳入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统一交易。
3、扁平管理、精干高效。市招投标中心实行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方式。内部管理实行统分结合。各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因事定人原则选配。
四个交易分中心现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规范操作、争优创先。
市招投标中心是集中进行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形市场。
“中心”大楼共6层,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分窗口区、交易区、评标区和商务服务区,配有较完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声像监控系统以及会议音像、电子屏、触摸屏等服务设施。
市招投标平台在市招管办的统一监管下,力求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心、细心、诚心,在管理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操作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监督过程中做到严肃、严格、严密,全力打造具有湖州特色的行政服务知名品牌。
湖州市招投标中心位于凤凰路800号,邮编:313000,网址:
http://ztb.huzhou.gov.cn
。
湖州市招投标中心 更新时间: 2006-09-01
版权所有: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中心 主办: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中心
技术支持:上海市天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保存时间:2007-3-10 12:40:12
http://ztb.huzhou.gov.cn/toCenterIntrdDetail.do
作者:
秦砖汉瓦
时间:
2007-3-16 22:44
温家宝:权力过于集中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20 10:37
对合肥文件的再跟帖 070320
拙作对《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和试评合肥市长令的文章《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虽然得到了网友们的重视;但是,对于合肥市的有关领导来说,不知是否当被作“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还是被当作“听喇喇蛄叫唤,还不种庄稼啦?”。
2007年3月6日,一篇文章发表了,立即被各大媒体转载,它就是《一篇报道引发一个市的招投标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一篇报道”),文章中说道,
“安徽商报有关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的报道有了最新进展,继相关的违法招标公告被撤销后,昨天,商报监督报道中曝光的几家违法采购单位被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均被责令做深刻检讨。目前,国产空调厂商已开始参与到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的公开招标工作当中。
商报报道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合肥市政府随即对现行招投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组建新的职能体系,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采购进行大力约束。”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op=op_browse&record_id=1295086
笔者疑惑:在当初的案例分析中,笔者曾经分析:
【
什么原因使得合肥市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和招投标中心“靠边站”?
……
统一领导加强后,为什么还会出现“合肥违法空调招标”事件呢?
笔者突然想到,如果大胆假设一下,事情会不会是这样:最初,大家希望是按照正常程序来运作的。但是,听说必保国土资源局的这个综合楼采用“最好、最高级”“进口品牌”,集采机构的同仁们不敢答应,婉言谢绝,说到只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人无奈,只得“另起炉灶”,让其他单位来完成。有人在市委市政府的规定里,加入了自己的“私货”,以全市统一的名义,要求统一发布招标信息。
如果不是这样,“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接到市集采机构的意见反映或者“投诉意见”,就一定会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一定会追查,违法的其他公司代理行为,就一定会及时纠正。
俗话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对此案例来说,也许“新开公司”背后有腐败问题;其他个别人背后有腐败问题。也许,他们出于承揽项目招标,可以得到表面上的巨大经济效益(招标服务费);或者暗地里的回扣等等。
然而,
最需要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看待为了加强采购招标管理而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它到底是管理机构,还是监督机构?还是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为一身的”机关?它是不是真正起到了管理监督的作用?又有谁来监督它?
笔者不禁思考:《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还有《招标投标法》的各种规定,都被用“排除集采机构,选用新开公司”等等措施而化解,上级的“有关规定”竟然比国家法律和部委的政令还管用?这是不算是人们所说的“权力”大于“法律”?!” 】
现在,报道要人们看到的,是这件事情的发生,导致了合肥市的招投标体系的改革,“坏事便成了好事”。因果关系,完全是两种说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20 10:40
“合肥空调事件”责任人是谁?按照“一篇报道”一文所说,
“去年11月21日,本报刊发《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一文,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合肥市委、市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确定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题调查组,对本报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开投”)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过程中,项目责任人没有对公告信息的政策法规符合性负责,把资格预审条件设置为“欧美日整机原装进口”,所发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昨天,合肥市对上述违法单位给出处理意见: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原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严肃批评,投资公司、管理中心及相关责任人要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管理中心代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中央空调招标项目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据了解,上述处理意见已转发到合肥市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合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并于昨天进行网上公示。”
遗憾的是,笔者从那天起,多次浏览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合肥市统一招标投标网站、合肥市文化新区以及合肥市监察局的网站,始终没能看到所说的公示。
原先报道所说:“记者随后联系上负责综合楼项目的该局党委李姓书记,李书记表示:“我们要用世界上最好的空调,投标企业必须符合公告的标准。”当记者表示,《招标公告》中没有标明产品的技术标准,而只是用“原装进口”来作为标准时,李书记匆匆挂断了电话。”不知道这个局长是否受到了批评。
在合肥市纪委的会议简报里,(2007年2月28日),笔者也没有见到有关于“崇洋媚外”思想的批评。
报道中说:“本报“封杀国产空调事件”报道不久,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亲自挂帅,对合肥市招投标体制进行了一次大“手术”,将原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有偿使用转让中心以及产权交易中心归并到一个平台,组建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办公。”
笔者注意到:在合肥统一招标投标网站上,前述市长令,是在2007年3月8日方才网上公布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址上,该文件是3月8日网上公布的;合肥财政局是在3月12日公布的。而统一平台的机构,办事程序等等,暂时还是没有见到。
在其他地方,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是通过“报名”,而变成“资格预审”,变成暗箱操作的,也大有人在。但是,像合肥这样宣传的,笔者还很少见。
“一篇简报”说到:“目前,格力等国产品牌的空调厂家已被允许参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的公开招标,部分空调厂家的投标书已送达招标人手中,议标工作正在进行中。”
笔者不知为何,早就被《招标投标法》否定了的“议标”一词为何又在这里出现?它又怎么和“公开招标”搭上界呢?
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人们相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相信,对于合肥市的做法,对于笔者的分析意见,谁是谁非,都属于要接受“实践”考验的。招标投标,既然是一种市场行为,它必然有其客观规律。
本来,笔者希望,
新华网3月15日,格力集团总经理董明珠女士在新华网的在线访谈(政府采购)节目,会给我们某些进一步的启示。没有想到的是,那次访谈不知何故被取消了。
也许,合肥空调事件没有真正结束。在其背后,还正在演绎着一些我们所不知道的故事。合肥的故事,会一而再的吸引人们的眼球……
再请参看:政府采购信息报文章
《合肥 恢复收取代理服务费》一文。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0319163015.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3-20 10:47
本网论坛 转发《合肥政府采购中心 恢复收取代理服务费 引起争议》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495
作者:
qweasd
时间:
2009-4-15 21:14
[s:110] 建議你認真讀讀經濟學、管理學,不要坐井觀天,是非不分 [s:110]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4-16 08:11
引用第30楼qweasd于2009-04-15 21:14发表的 :
[s:110] 建議你認真讀讀經濟學、管理學,不要坐井觀天,是非不分 [s:110]
还请您给“蛙们”赐教,以便“蛙们”能分清是非!
吾等“蛙们”没有学过经济学,也没有学过管理学。
不过,当今现实是:凡经济犯罪者,大都学过经济学;凡滥用职权者,大都学过管理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4-16 16:01
对
qweasd
的回复
这是两年前的旧帖,我几乎把它忘记。
多亏
qweased
网友又把它提起。
对于合肥的市政府文件,人们发表了一点不同意见,就要被认为类似“井底之蛙”而去坐井观天,为什么?
我希望,摆事实,讲道理的讨论。前些日子,我转发了一篇文章,对合肥模式特别欣赏,但也指出,它指定下属招标中心全部包揽,等于自己监督自己的部下,是有问题的(大意)。
我希望该网友大胆提出自己具体的意见,与大家平等讨论甚至争论。
不要以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
人们说的好:实践才是检验是真理的唯一标准!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4-16 21:31
第一次知道有这样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中心,那合肥市还有存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必要吗?
作者:
sdwf
时间:
2009-4-17 13:50
我们这里地级市已经成立这样的机构,下面县区也相继成立了这种机构,各地政策很多,比如:原来政府采购的业务被招投标中心执行,代理机构要备案,有的还收五万的保证金,有的还制定了收费细则要比国家规定下浮,保证金招标中心代收,除了交交易费之外代理机构还要交场地费等,他们说了就得算,动不动就拿清除市场威胁!现在招标文件审完,招监办也要审。
机构的成立我认为有利有弊,有利就是对规范招投标市场有一定作用,但弊端是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监管及执行于一体,容易滋生腐败。
拭目以待,成立是对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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