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人民网对河南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纠纷案进行了报道,引发了业内多家媒体对本案的关注,笔者注意到,引发本案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作为“母子关系”的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其所属的5个全资子公司(厦门、海威、第一、第五、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其所属的3个全资子公司(第三、第四、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1个控股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其所属的2个全资子公司(第五、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事先未确定具体投标标段的同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投标,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本次招标采用的是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施工招标范本),通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随机确定中标人,不存在总公司与子公司在同一标段竞标的情况,整个招标过程符合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部门规章的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来对抗行政法规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显然违背了《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在实践过程也碰到到多起针对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公路施工资审范本)、《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为公路施工招标范本)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冲突而引发异议和投诉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