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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标包里面再分标段是否合理?请老师解惑·· [打印本页]

作者: yjiangchen    时间: 2014-4-16 22:40
标题: 标包里面再分标段是否合理?请老师解惑··
请教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某项目应特殊需要,要在一个项目根据地市划分标包,每个地市标包里面再进行标段划分,请问这样划分合理吗?
因为往常项目还没遇到过此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借鉴或参考呢,请各位老师解惑···

QQ截图20140416223710.jpg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4-4-17 08:58
标包和标段是不同一个概念么????

之前看过某个同志发帖说过这个好像,标包和标段实际上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而且有文件规定统一为标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4-17 09:02
就改成A地市、B地市的标段一、二、三不就行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4-17 10:59
无论说标包还是标段,其实无大所谓,关键是明确投标范围。
如果从清楚来说我建议你连续编包号比较好,比如A市从包1-包8,B市从包9开始编,比如包9-包16,C市从包17开始,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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