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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时未按暂定价计入是否导致废标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4-4-17 11:10
标题: 关于投标时未按暂定价计入是否导致废标的问题
总包施工招标开标会结束,确定了3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公示期内清查投标文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部分投标价未按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定价计入或漏计暂定价材料,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按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如未按暂定价计入应按废标处理。
评标时没有查出来(在交易中心开标,商务标评标过程大家懂的,专家基本不参与),请问大家招标人现在该怎么办?废标吗?
作者: czp34985    时间: 2014-4-17 11:27
我只能说, 知道错了,就马上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4-17 13:25
这也太马虎了评标。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4-17 14:18
肯定废标[s:90] [s:90] [s:90]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17 14:24
废标一词不妥,应当表述为否决投标。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17 14:27
《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作者: mrqbb    时间: 2014-4-17 14:27
是评标专家重大失职。我认为重新评标较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17 14:29
个人认为,首先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另外,《招标投标法》及期下位法对实质响应不足三家的情况,并没有否决本次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对两家继续进行下去。
作者: biddinggirl    时间: 2014-4-17 14:30
重新评标比较妥当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4-4-17 16:37
谢谢大家参与回复,现在在交易中心评标时间很紧,评标专家只看技术标,商务标得分由电脑打分,基本忽略了清标的环节,这应该是现在招标行业的通病吧。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4-4-17 16:37
就这个招标项目分析,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专家要评审投标人是否要审查暂定价是否按规定计入,只是投标人须知里有必须按暂定价计入否则废标的条款。看来以后评标办法需把各环节想好,不仅仅写评分办法而是要写系统的评标办法。
作者: 半瓶子醋    时间: 2014-4-17 20:33
招标人可以申请重评!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4-4-21 10:39
评标时间比较紧,根本没有时间复核,出现重大失误,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21 12:50
标题: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谢谢大家参与回复,现在在交易中心评标时间很紧,评标专家只看技术标,商务标得分由电脑打分,基本忽略了清标的环节,这应该是现在招标行业的通病吧。
(2014-04-17 16:37)
交易中心的场地按使用时间收费、场地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赶时间”、“走过程”推波助澜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4-4-22 09:41
应当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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