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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开标后送到评标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三家以上(含)? [打印本页]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4-23 11:14
标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开标后送到评标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三家以上(含)?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开标后送到评标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三家以上(含)?

近日看到房屋建筑的招标文件的开标程序规定: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到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前,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均应停止开标,视为本次招标失败。觉得不是很理解;

招投标法对开标环节的规定共3条: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开标环节的规定是: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在开标期间必须要有三家以上的,所以还请大家探讨交流。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4-4-23 14:40
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到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前,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均应停止开标,视为本次招标失败。
谁做的招标文件谁有问题

投标人不够3个,你干嘛开标呢?
投标人够3个的你开标了,为什么开标后会善于3人的投标文件呢?
还没评标著名就知道合格的投标不足3家呢?
作者: biddinggirl    时间: 2014-4-23 16:29
这是哪儿的招标文件呢,有问题啊~,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第8.1条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作者: zw22    时间: 2014-4-24 22:46
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到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前,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均应停止开标,视为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文件中的这句话应改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停止开标,视为本次招标失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25 08:46
有些监管部门出台此制度出发点为了有效防止串通投标、扩大竞争,但是,这种规定不可避免地提高了重新招标的概率、伤及无辜的投标人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4-25 09:28
谢谢各位的回帖,学到很多东西。目前这样的规定应该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正如楼主所说的会造成无谓的重新招标,如果连续两次出现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3家以上,由于开标时招标文件相关部分投标文件无效,是否能够按照两次招标失败,直接发包?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4-25 09:40
出现这种情况更细想,还是有很东西需要探讨。

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了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时组织开标,在开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说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是否有权对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如果有,什么条件下可以否决以及否决的理由是什么?

2、目前的有很多专家对评标的理解是,开标阶段发生的事情专家不参与和评审,也就意味着专家的评审时点是从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开始的,而且必须满足3家以上(含)方评标的。

不知道上述问题其他地方是否也有发生,大家交流下!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4-4-25 15:58
       三种情况:

      (1)一个项目还没有开标前只有两家投标单位投标自然开不了标。

       (2)如果出现投标人有三家投标,且都开了标,但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中间其中一家投标因其他原因该投标予以否决,剩余两家是否继续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存在竞争价值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还是提出评审意见,由招标人定夺。

      (3)如果出现投标人有三家投标,但在开标后、送专家评审前,监督部门发现其中一家存在问题怎么办之后,是由评审委员会定夺还是由招标人定夺是否继续进行评标。

      办事依据:

     1、《招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作者: zw22    时间: 2014-4-27 11:16
标题: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谢谢各位的回帖,学到很多东西。目前这样的规定应该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正如楼主所说的会造成无谓的重新招标,如果连续两次出现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3家以上,由于开标时招标文件相关部分投标文件无效,是否能够按照两次招标失败,直接发包? (2014-04-25 09:28)
无谓的重新招标是应该避免的。第一次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人就应该认真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措施避免再次招标失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4-27 17:47
九部委局23号令对重新招标的规定是持谨慎态度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论出国家层面已经考虑了随意重新招标带来的危害这一问题。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4-30 09:33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并答复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放弃参加开标会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应当委派代表出席。根据本条和《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尽可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是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可以看出,开标现场出现的异议和突发情况,评标委员会应该进行评审,也就意味的评标的起点是从开标开始的。同时作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签收了投标人,出具签收书面证明后,在开标现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督部门无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作出有效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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