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于 |
| 2014 |
| 年 |
| 4 |
| 月 |
| 14 |
| 日 |
| 一、 |
| “ |
| 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 |
| ” |
| ,一方面兼顾项目类型和行业特点,另一方面体现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原则,这与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思路也是相符的,确实是一种进步。 |
| 二 |
| 、“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 |
| “ |
| 自己人 |
| ” |
| 干预和插手,进行权力寻租。当然,实际操作可能要注意几个问题:如何识别哪些属于比较通用、一定程度上标准化的项目;集采机构提出需求与其职能、技术力量是否相符。集采机构本身也是代理机构,在未调整职能之前提出技术需求是否略有越俎代庖之嫌?集采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提出技术需求?征求供应商和专家意见最后谁来最终审定?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 |
| 三、“加强采购需求制定相关的内控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体现了职责分离和互相制约的原则,也是一大进步。 |
| 综合来看,《通知》针对政府采购的现实问题提出富有积极意义的规定,既与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思路大体相符,又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关键是地方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如何落地,让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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