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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jnqiu    时间: 2007-3-19 09:28
标题: 论"成本"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所以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现在均按上述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按废标或无效投标处理。
   
    如何更好的区分“低于成本”这个概念呢?

      在经济领域中我们都知道:利润=收入-成本,所以对企业来说成本的降低就是利润的增加.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降低成本就成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必要手段.
      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有些投标商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以成本价投标,这种情况本法是允许的。在考察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商的成本来作为标准。在判断成本价时,还要考虑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等因素。
    综上所述,生产经营者1)、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而不低于本企业成本进行贸易、投标等,属于正常经营。(2)、在经营过程中销售无税价格商品和投标无税报价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正常经营。

    以上属于本人对“成本”的一些理解分析,请各位网友也发表自己对“成本”的理解!谢谢支持!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3-19 10:41
咱也搬个沙发~~~~~~ [s:2]
作者: lxj_2705    时间: 2007-3-19 10:51
是呀,这个问题值得商讨呀!
作者: ypyyp    时间: 2007-3-19 10:59
在国际招标中,13号令第九条中(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呵呵,这部分是免招标的。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3-19 13:07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980&fp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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