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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对招标人异议的答复不服,重新递交材料,这样材料算异议还是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4-5-18 07:17
标题: 投标人对招标人异议的答复不服,重新递交材料,这样材料算异议还是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table][table=100%,white]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个项目投标人对招标人异议的答复不服,重新递交材料,这样材料算异议还是投诉?请各位同行帮助解决。

作者: 小汤姐    时间: 2014-5-20 21:04
招标人是没有权利受理投诉的,投标人对招标人异议的答复不满意,不应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应当根据《条例》60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9部门2013年23号令,投诉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4-5-22 10:35
不管是投诉或者异议,只要投诉人提供的是实质性的证据,就应该处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5-22 10:57
我认为,对于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答复的,可以提起投诉,但对于同样的异议,没有必要再次提出,如果招标人已经答复,再提出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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