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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足三家后必须重新招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5-19 13:30
标题: 不足三家后必须重新招标吗?
还是说可以直接申请进入竞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5-19 13:31
我的意思是是不是有两个选择,选一个,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5-19 16:20
是报名不足三家,还是报名后经资格审查不足三家,还是开标时,提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三种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为了对供应商公平,我们的经验是,在开标前两到三天,报名的我们确认一下是否来,没报名的网上下载标书的,要提前两天来报备,表明是否参加,我们根据核实的情况,如果不足三家,直接废标,免得供应商路途折返.只有报名就够三家并确定参加,才开标.但在开标当天,还会有因为特殊情况不能来的,比如车祸等,就造成投标不足三家的,这种情况,我们的处理也是直接废标.第三种情况就是投标够三家,可以开标,但实质响应不足三家,这就要看是否有不合理条款,门坑太高,要评委写出评审意见,如果条款不合理,就得重新招标,如果无不合理条款,可以向同级采管部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评委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评审,一定要各评委写出意见,都无意见,无不合理条款,才能改变方式.如果确实有不理合条款,最后重新组织招标,改变方式,要有充分的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那责任就在评委这边了,招标方按程序报批就是.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5-19 16:36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是报名不足三家,还是报名后经资格审查不足三家,还是开标时,提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三种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为了对供应商公平,我们的经验是,在开标前两到三天,报名的我们确认一下是否来,没报名的网上下载标书的,要提前两天来报备,表明是否参加,我们根据核实的情况,如果不足三家 .. (2014-05-19 16:20) 
我们根据核实的情况,如果不足三家,直接废标,免得供应商路途折返.

这个太过分了。。。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5-20 14:2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我们根据核实的情况,如果不足三家,直接废标,免得供应商路途折返.

这个太过分了。。。

就是提前两天通知报名供应商,开不起标就不要来了,要不开不起标,又让供应商来,就太要不得了.所以我们在开标前两天,设一个报备时间.有利于下通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5-21 08:30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我们根据核实的情况,如果不足三家,直接废标,免得供应商路途折返.

这个太过分了。。。
....... (2014-05-20 14:21) 
你这个明显违法,我不赞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5-21 10:14
如果是招标后不足三家,财政部18号令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至于办理审批程序,各财政主管部门会略有不同,要求的文件也不同。请咨询项目的财政主管部门。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5-26 14:4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

你这个明显违法,我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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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吗?
报名或购买标书不足三家,或在开标前两天,我们电话确认后,发现实际参加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这时,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先走废标流程:尽快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不要再来了,标不能开,免得他们来了又回,折腾人.但废标公告我们还是等开标当天再发废标公告的.废标后是否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或改变方式,我们会和业主方协商,对一些明显有歧性的条款,我们要求业主修改,再重新招标.如果要改变方式,由业主和采管部门联系,原则上先请评委论证后,再决定是改方式还是改招标文件.
当然,不能开标的情况,我们会和同级的采管部门如实汇报并同意.
为什么这样做?

有些地方是发延迟公告,这势必会提醒了供应商,导致再叫一家来围标的情况.这肯定不对。
当然,所有招标,我们在公告里都明确了一个报备时间,也就是说,你来不来投标,必须在开标前两天,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所以我们才能在开标前知道参加的供应商有几家.
报名都不足三家,开标是肯定不能正常的进行,这就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评价公平性,再决定改招标文件还是改招标方式.如果还让供应商来参加开标,并制作投标文件,这明显对供应商造成很大浪费和麻烦:派人参与及差旅费、投标标书制作费、授权及代理等等.
如果只有两家,现场改为竟争性谈判,那么,招标文件要重新制作,投标供应商也要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投标价格申请,这些表面上看合法,事实上,在现场评委能不能对招标文件的公平性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经验告诉我们,很难。
所以,开标前设置两天报备时间,在知道开标时,投标不足三家的,应提前通知废标,对招标方、供应商都是双赢的局面。当然,在做出决定前,要和采管部门沟通好。
所以你说的违法,请问是违反了哪一条????请提醒!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5-29 08:26
财政部18号令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你这种情况 投标截止时间还没到的情况下 就终止招标活动是不合适的
因为还是根据18号令第四十三条  已经明确规定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我个人理解也就是说只有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评标期间出现符合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不足三家这种情况的时候 才能按照相关规定终止本次招标活动,重新招标或者申请更换采购方式 而不是根据所谓报名截止时间、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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