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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83016554    时间: 2014-5-19 14:35
标题: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s:72]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中标人为联合体,在签订合同前,联合体牵头人发函放弃中标资格,此时非牵头人不放弃,想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投诉,非牵头人是否有这个权利?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4-5-19 16:35
非牵头人应该没这个权利,联合体中任何人放弃中标,该项合同就没法履行,从招标人的角度看,中标人(联合体)因部分成员的退出,不再具备承担工程的条件(资金、资质等方面,尤其是资质);从其他投标人的角度看,也是不公平的,可能AB组成的联合体总体实力比C强,单个实力都不然C。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5-19 1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案出现了“放弃中标”和“不能履行合同”(联合体的资质不再符合招标要求)。
因此:正确做法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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