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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在工程招标中,技术标的分值比例有限制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4-5-22 10:01
标题: 求助:在工程招标中,技术标的分值比例有限制吗?
      在工程招标中,技术标的分值比例有限制吗?在一项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招标中,技术标可以设置较高的分值吗?比如五十分或者更多?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分值的限制吗?请各位专家和坛友指导。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5-22 16:01
老朽以为,非价格因素的权重不应该依据项目本身的属性(例如复杂程度等)来决定,而应该依据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来决定:非价格因素的差异越大,赋予非价格因素的权重就应该越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述,老朽将于下月初发表。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4-5-23 09:2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以为,非价格因素的权重不应该依据项目本身的属性(例如复杂程度等)来决定,而应该依据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来决定:非价格因素的差异越大,赋予非价格因素的权重就应该越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述,老朽将于下月初发表。
 (2014-05-22 16:01) 
谢谢版主。等您发表,我一定精心拜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5-25 20:46
我比较同意沙发的意见。如果一项工程设计图纸相同,所有投标人都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且同类工程都较多,那么无论技术复杂与否,评审评的意义都不大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5-26 07:10
住建部有过文件,技术标比重不超过40%。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5-26 07:12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5 年11 月23 日
信息类别: 管理政策类  信息项目: 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
文件标题: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索引文号: 建市[2005]208 号
发布机关: 建设部  主管部门: 建筑市场司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
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精
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 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
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
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 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
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
少包括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
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
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
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
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
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
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
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
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
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
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
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
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
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 个;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
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 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
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
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
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
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
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
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
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
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
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
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
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
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
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
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
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
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
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 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
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
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
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
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
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
在投标截止日3 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
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
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
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
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
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
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
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
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
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
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
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
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
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
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
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
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
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
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
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
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
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
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
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
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
于2 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
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
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
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
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
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
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
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
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
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
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
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
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
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
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
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
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
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
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
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
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
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
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
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
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
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
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
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
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
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2]21 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
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
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
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
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
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
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
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
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
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
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
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
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
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
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
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
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
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
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
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
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
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5-26 07:14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我比较同意沙发的意见。如果一项工程设计图纸相同,所有投标人都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且同类工程都较多,那么无论技术复杂与否,评审评的意义都不大了。
谢谢你与老朽的看法相同!
我想,有经验的同仁应该都有这种体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5-26 08:35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可以理解为技术复杂的也不能高于40%,更别说简单滴。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确实是没有必要高于40%。工业建筑有的可能比较复杂些,不知道其他行业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个人觉得不可能都依据住建部的这个文件。那么,其他行业的规定有吗?没有的话,有约定俗成吗?

俺一直在疑惑中,请各位大侠告知?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4-5-26 09:4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可以理解为技术复杂的也不能高于40%,更别说简单滴。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确实是没有必要高于40%。工业建筑有 .. (2014-05-26 08:35) 
“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这里也有一个一般,是不是特殊的项目是可以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5-26 09:56
沙发和3楼bidboy已指出,以项目本身的属性(例如复杂性)来确定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是不妥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5-26 20:11
其实就是知道评审的意义不大,还是要去评审的呀,你懂的……不然都去搞最低投标价法了呀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5-28 16:18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

谢谢版主。等您发表,我一定精心拜读。
对于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依据,老朽在《评标方法概论》一书的第三章做了探讨,提出了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权重分配定理,简称差异·权重定理。
《评标方法概论》简介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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