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boy:其实这个很矛盾,楼上说的有一定道理,我个人认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最晚日期应该是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 (2014-06-01 21:12)
bidboy:其实这个很矛盾,楼上说的有一定道理,我个人认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最晚日期应该是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 (2014-06-01 21:12)
only1u:怎么呢?应该是从购买标书开始啊 (2014-06-02 14:15)
bidboy:这是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最早时间,那么中标结果是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最晚时间。 (2014-06-04 13:22)
哟切客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个人认为五十二条中 明确将可质疑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 而不是混淆在一起 因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受到损害的最晚日期当是采购文件发售截止之日 在发售截止之日之后有意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也就无法获取文件 进而无法参加该项目 更不会因为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有问题当在这个阶段提出 既然未提出并参加了这个项目 很明显是接受了要约邀请 接受了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 并提出了报价 提出了有意该项目 有意签订合同的意愿 如果都因为未中标而再次提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这种行为是正确的 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将难以正确有效的开展 只要没中标都回过头质疑采购文件 有问题你买采购文件的时候不就能看出来了么 何况离投标截止时间还有相当一段的时间 准备资料 编制投标文件怎么可能不知道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个人认为五十二条中 明确将可质疑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 而不是混淆在一起 因采购 .. (2014-06-04 15:01)
only1u:应该是他自己买标书那一天 (2014-06-04 15:24)
only1u:应该是他自己买标书那一天 (2014-06-04 15:24)
bidboy: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标似乎没有严格规定。所以我个人支持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应知的日期。 (2014-06-04 16:29)
bidboy: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标似乎没有严格规定。所以我个人支持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应知的日期。 (2014-06-04 16:29)
acbcjcx:法律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可以提出,我个人认为最迟应该在开标前吧,如果开标后甚至评标结束后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应该不予受理。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该清楚这一点,也算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也应该好好学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做好投标工作。 (2014-06-05 11:02)
bidboy: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吧。 (2014-11-28 12:21)
金是盾:如果投标方换个思路,质疑评审过程呢?条例出台后招标文件有违规条款要中止评标的。 (2015-03-16 21:09)
beargump:不能以投诉时间已过就不管了,尤其是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时间过了,一样可以质疑。 (2016-02-26 16:41)
bidboy: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依据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可以质疑的,必然有不能质疑的,比如预算,评审报告等等。 |
这些都是书上的。 |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