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条款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5-28 15:17
标题: 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条款怎么办?
 有一项目,在公示中标结果时,有一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条款,但在开标前该投标人没有提出且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试问这样的质疑是否受理?同时又该怎样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5-29 00:01
政府采购中对招标文件 招标过程 评标结果等有投诉的都需要先进行质疑程序 否则该投诉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其次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限应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招标文件的“提交答疑截止时间”之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貌似没详细规定具体的时间,我觉得在招标文件的编写时可以套用招投标法的规定)因此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早就过去了且供应商未适时提出意见也正式投标了 完全是接受了招标文件 接受了采购人的邀约邀请 提出了邀约 因为未中标再提出招标文件的质疑也是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完全不合理
作者: 摇旗    时间: 2014-5-30 16:13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已过,不受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1 21:12
其实这个很矛盾,楼上说的有一定道理,我个人认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最晚日期应该是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6-2 14:15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其实这个很矛盾,楼上说的有一定道理,我个人认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最晚日期应该是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 (2014-06-01 21:12) 
怎么呢?应该是从购买标书开始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6-3 16:5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其实这个很矛盾,楼上说的有一定道理,我个人认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最晚日期应该是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 (2014-06-01 21:12) 
政府采购法上确实是有这条 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
但是这是对招标文件中一些内容的质疑 是该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对其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很明显应该正本清源 最晚日期应该是发售招标文件的截止那天 如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时间 那显然是更明朗了 投标阶段不提出来 带中标结果公示后反而拿招标文件来说事 于情于理不符 另外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中也明确规定了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 我记得是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 之后再质疑 如果涉及招标文件内容 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从这也能说明这类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该在什么阶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4 13:2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怎么呢?应该是从购买标书开始啊 (2014-06-02 14:15) 
这是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最早时间,那么中标结果是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最晚时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6-4 15:01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这是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最早时间,那么中标结果是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最晚时间。 (2014-06-04 13:22)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个人认为五十二条中 明确将可质疑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 而不是混淆在一起 因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受到损害的最晚日期当是采购文件发售截止之日 在发售截止之日之后有意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也就无法获取文件 进而无法参加该项目 更不会因为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有问题当在这个阶段提出 既然未提出并参加了这个项目 很明显是接受了要约邀请 接受了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 并提出了报价 提出了有意该项目 有意签订合同的意愿  如果都因为未中标而再次提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这种行为是正确的  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将难以正确有效的开展 只要没中标都回过头质疑采购文件 有问题你买采购文件的时候不就能看出来了么 何况离投标截止时间还有相当一段的时间 准备资料 编制投标文件怎么可能不知道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6-4 15:2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个人认为五十二条中 明确将可质疑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 而不是混淆在一起 因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受到损害的最晚日期当是采购文件发售截止之日 在发售截止之日之后有意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也就无法获取文件 进而无法参加该项目 更不会因为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有问题当在这个阶段提出 既然未提出并参加了这个项目 很明显是接受了要约邀请 接受了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 并提出了报价 提出了有意该项目 有意签订合同的意愿  如果都因为未中标而再次提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这种行为是正确的  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将难以正确有效的开展 只要没中标都回过头质疑采购文件 有问题你买采购文件的时候不就能看出来了么 何况离投标截止时间还有相当一段的时间 准备资料 编制投标文件怎么可能不知道  
应该是他自己买标书那一天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4 16:2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个人认为五十二条中 明确将可质疑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 而不是混淆在一起 因采购 .. (2014-06-04 15:01) 
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标似乎没有严格规定。所以我个人支持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应知的日期。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6-4 16:4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应该是他自己买标书那一天 (2014-06-04 15:24) 
对的 现在使用电子招投标的地方 都是可以查到购买标书的时间 这就是该供应商知道因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
作者: acbcjcx    时间: 2014-6-5 11:02
法律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可以提出,我个人认为最迟应该在开标前吧,如果开标后甚至评标结束后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应该不予受理。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该清楚这一点,也算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也应该好好学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做好投标工作。
作者: hn6006    时间: 2014-10-6 11:09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个人认为五十二条中 明确将可质疑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结果,而本问题的关键是确定该供应商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而不是混淆在一起 因采购文件的问题使其受到损害的最晚日期当是采购文件发售截止之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供应商的领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其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该供应商已超过提出质疑的期限,故其不能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作者: liuhu6782    时间: 2014-11-27 16:20
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应当在招标等标期内提出,开标后不再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1-28 10:5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应该是他自己买标书那一天 (2014-06-04 15:24) 
详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因此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耗的,可以在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就是说在财政部制定的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售时间)应当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间。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最迟须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通常是公告及文件同时发布)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质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1-28 10:56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标似乎没有严格规定。所以我个人支持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应知的日期。 (2014-06-04 16:29)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1-28 10:57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标似乎没有严格规定。所以我个人支持从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应知的日期。 (2014-06-04 16:29)
结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耗的,可以在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个人认为也就是说在财政部制定的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售时间)应当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间。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最迟须在招标文件发售结束日起(通常是公告及文件同时发布)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质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28 12:21
标题: 回 acbcjcx 的帖子
acbcjcx:法律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可以提出,我个人认为最迟应该在开标前吧,如果开标后甚至评标结束后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应该不予受理。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该清楚这一点,也算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也应该好好学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做好投标工作。 (2014-06-05 11:02) 
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吧。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3-16 09:24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吧。 (2014-11-28 12:21)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3-16 21:09
如果投标方换个思路,质疑评审过程呢?条例出台后招标文件有违规条款要中止评标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17 17:12
标题: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如果投标方换个思路,质疑评审过程呢?条例出台后招标文件有违规条款要中止评标的。 (2015-03-16 21:09)
中止评审是评标委员会的事  供应商在规定时限之后就失去了质疑招标采购文件的权利
你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有问题 应当在合理时限以合理手段提出质疑 评标期间 如果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招标文件有问题 而你供应商认为有问题 那么肯定是以评标委员会为准
就像评标期间 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一样 发起者是评标委员会 而且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打的澄清 在评标阶段 主动权不在供应商处 而是评标委员会
作者: kidding    时间: 2015-3-26 16:21
不受理,通俗点讲,叫小人、输不起。
结果出来了,自己没中标(输了),才去找前面规则的问题。
如果是他中标了,打死他,他也不会去提前面规则有歧视性条款,如果是别的未中标人,去提同样的问题,大家猜他又会怎么应答。
作者: beargump    时间: 2016-2-26 16:41
不能以投诉时间已过就不管了,尤其是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时间过了,一样可以质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2-28 19:07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依据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作者: wjs300    时间: 2016-2-29 09:35
嗯,“哟切客闹”说得靠谱[s:125]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2-29 13:37
标题: 回 beargump 的帖子
beargump:不能以投诉时间已过就不管了,尤其是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时间过了,一样可以质疑。 (2016-02-26 16:41) 
哪有的事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2-29 14:35
bidboy: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依据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此贴可以封了!正确答案为:属于一对一获得采购文件或者从网上公告处下载的,以收到采购文件或者下载之日为准;属于对类似公告、澄清等公告性采购文件,从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权威解答,见: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再多说两句,采购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预算、公告、澄清等,评审过程形成的文件,狭义一般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
可以质疑的,必然有不能质疑的,比如预算,评审报告等等。


这些都是书上的。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9 09:58
bidboy 发表于 2014-6-1 21:12
其实这个很矛盾,楼上说的有一定道理,我个人认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最晚日期应该是从中 ...

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其实应该就是从最早时间起算,即领取招标文件起算七个工作日为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9 10:01
bidboy 发表于 2014-6-4 16:29
我觉得从招标角度说可以说得过去,但政府采购应该有比一般招标更高的要求,比如对于延期要提前3天,一般招 ...

这个质疑时间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己经讲得非常之清楚了。
对于中标结果的质疑才从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算。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9 10:03
kidding 发表于 2015-3-26 16:21
不受理,通俗点讲,叫小人、输不起。
结果出来了,自己没中标(输了),才去找前面规则的问题。
如果是他中 ...

没错,这样的大有人在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