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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6-3 14:42
标题: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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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部署和要求,我委要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的方案。为此,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6月15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法规司子站,进入“《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4年6月3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6-3 14:44
fgsyjzq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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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6-3 16:10
国务院早就该出台相应文件来规范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组建的所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使本已纷乱的招标投标市场更加不规范![s:125] [s:125] [s:125] 。
交易活动本应交由市场来调节,相应行业及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强化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活动[s:56] [s:56]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6-3 17:04
简单的看了一下,明确了定位,就是做交易平台,提供信息、电子交易等服务。
作者: 一剑封侯 时间: 2014-6-4 09:29
在( 六)整合专家和场所资源 中提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交易场所、着力规范和统一服务标准,为交易评标(评审)活动、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提供高效便捷一站式场所服务。”
在 四、组织实施 中提到成立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
那在地方上,这个平台是由发改委还是由政务服务中心来管理呀?现在各地的做法都不尽相同。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4 10:42
从这个可以看出,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可以确定:
1、这个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并不直接组织招标,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只是提供场地,给中介公司来招标,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服务范围。
2、基本上确定是"几合一"式的,就是在原有的各唱各的戏,统一到一个戏台上来。
3、相关的利益格局并没有打破,到各省后,由各省的相关部门来制定相关制度。所以各中介机构可以放心了,你奶妈为你们争取到了奶,放心吃!
4、原则上县级不设立交易平台。从这里可以看出,那帮起草的人对这个平台没有底,所以从上到下的制度并不彻底,有点试试看的味道.
5、作为政府唯一的官方招标机构采购中心.不仅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没有像一些地方直接把有一定招标经验的采购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反而被进一步明确,这平台不能代理业务,不能组织招标.彻底断了升级的这条路!
6、这样的后果是:各中介不得不交进场费,中介原有的场地,不能再使用,所以最终因为这个平台的建立,反而增加了市场服务成本,越买越贵是必然!
7、可以断定,中央起草的这伙砖家,在面对众多利益格局时,没有去做割肉的工作,而是拿出一个应付式的方案,换汤不换肉。请问:这样一个方案,除了让各地大兴土木来建造一个交易大楼外,没并没有改变任何的实质性问题。统一的流程就能防止贪污腐化吗?原有的招标难道就没有按流程来吗?有录视频有录音的招标室就能公平公正吗?
真正造成招标贪污腐化的是那双看不见的手在操盘一切。
而中央那帮起草的却视而不见!
李总理的拍桌,总终换来的是这样的结果,痛心!
以上是我个人理解,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6-4 11:55
请仔细多看几遍方案!!!
作者: zw22 时间: 2014-6-4 12:01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从这个可以看出,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可以确定:
1、这个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并不直接组织招标,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只是提供场地,给中介公司来招标,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服务范围。
2、基本上确定是"几合一"式的,就是在原有的各唱各的戏,统一到一个戏台上来。
3、相关的 .. (2014-06-04 10:42)
的确要仔细学习。该方案是有很多创新,基本上是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来制定的。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4 14:30
关于采购中心的规定,方案里没提到吧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4 14:31
谁来说说此方案的创新有哪些?这些创新对招标的公平公正有什么作用?
有对"割肉"进行了有效防范吗?我的回答是没有!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6-4 15:36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的确要仔细学习。该方案是有很多创新,基本上是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来制定的。
(2014-06-04 12:01)
相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中的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部分组成的总体架构来说,本征求意见稿整体架构涵盖内容要多很多。
作者: 一剑封侯 时间: 2014-6-4 15:47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相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中的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部分组成的总体架构来说,本征求意见稿整体架构涵盖内容要多很多。
楼主,从这个征求意见稿中都看到了什么,请讲一讲。
作者: qing236qing 时间: 2014-6-5 09:06
敷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而已,
对我们平台的建设起不到蛮大的作用,确实,我想即使是李总理牵头的话,效果也不过如此,真正需要改革的内容,确实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中南海的那七个人不团结。
作者: 荧惑 时间: 2014-6-5 10:02
感觉这个中心的作用不是很大,只是把几间房子里的事情放到一间房子里做了。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4-6-5 10:03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从这个可以看出,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可以确定:
1、这个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并不直接组织招标,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只是提供场地,给中介公司来招标,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服务范围。
2、基本上确定是"几合一"式的,就是在原有的各唱各的戏,统一到一个戏台上来。
3、相关的 .. (2014-06-04 10:42)
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本来就没权审啊。在怎么搞也要在《招投标法》和《条例》的框架下进行,县级不设平台《条例》中早有规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才可根据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场所,现在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都是在违法。
作者: tongzhi1213 时间: 2014-6-5 10:25
如果按照此方案严格执行,也是很好的,希望不要走偏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5 10:41
“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整合建设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可以理解为县一级已经整合的予以保留,不再新整合,和一开始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内容差了好多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6-5 11:01
基本上还是太宏观和空洞,发改委想有所作为,不是那么容易的!不抱希望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5 11:21
标题: 回 师父 的帖子
师父:
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本来就没权审啊。在怎么搞也要在《招投标法》和《条例》的框架下进行,县级不设平台《条例》中早有规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才可根据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场所,现在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都是在违法。
很多交易中心的做法是违法,那说明这个"法"的本身就有问题,法不责众!做法是违法,但行之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哪个法规定了没权审啊?只能任由社会中介去廉洁自律吗?
采购法是有这条"市级以上"才能设集采中心,事实上,就因为这条,让财政部门"采管不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最终让每一项采购都鹰过拨毛,越买越贵,由各单位的自行采购的"小贪",变成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的"群体贪腐",这一法律的不足,让多少轻而易举就贪腐的财政部门官员进了牢房.为了防止腐败的发生,各地不再限于"市级以上"设集采中心,而是让所有县级都成立集采中心,让"采"和"管"分离,这也变成多年来,市级考核县级廉政建设的必须项.
一部由财政部门的采构制度升级为法,这也让这部法天生就变成财政部门的自留地,执政者通过十多年得出的采管分离制度,这是作为负责的政府对法的有效补充,能称之为违法吗?
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案如果不重视招标采购这段发展历程,把原本已打上补丁的一些有效制度和做法否定,让时光倒流到十多年前的法,只能说,这是法律的倒退,也是时代的倒退!
工程招标、水利、国土等,哪一项都得经过财政支付,为何只有政府采购让财政部门有了监督管理权?而别的行业招标项目同样经过财政支付,却由行业部门来监管?只能说财政部门没有把吃到嘴里的肉给吐出来。
采购法立法时,财政部把持着原本由财政部门负责的权力不放,虽然采购法实施后,在这部法中,还是由财政部门来主导,然后只让市级以上才能成立集采中心,全国众多的县级还是不能有集采中心,结果当然是财政一家独大。
而如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方案时,和采购法立法时不彻底一样,即得利益者死死咬着十多年前的采购法,完全没有从大局出发,完全没有正视法律的不足,完全没有“割肉”的心理准备,是害怕财政自已审批的众多的代理招标中介造反吗?让以谋利为目的的社会招标中介去“廉结自律”,真是天大笑话。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6-5 11:49
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不得行使或代行行政审批、备案,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还是独立的,不应整体划入交易平台(即使划了也会单独挂牌),只不过在操作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在平台上运行,和其他社会代理机构的地位是等同的,都是操作办理机构。
2、不得审核招标文件。这里突出这一点的原因,应该是因为当前大多数交易平台都在行使审核招标文件的职责。不管是从法律法规还是责任主体来看,审核招标文件都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内部流程,而非监管部门,更非交易平台的职责。但鉴于当前各地流行此做法,这里提出来强调一下是必要的。
作者: 钟爱一生 时间: 2014-6-5 13:11
感觉这份方案就是应付差事,按这份方案完全没必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需要有一栋楼,让保安公司负责看管,每次开标的时候由负责开标程序软件开发的公司来个技术员,全部搞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地方几十个编制,简直就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6-5 13:33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楼主,从这个征求意见稿中都看到了什么,请讲一讲。 (2014-06-04 15:47)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初步地说,我看到国家提倡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优势,弱化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交易中心)的功能,加快加强无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电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建设;弱化分散交易和管理,加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和管理。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6 08:26
感觉和内部征求意见稿变化挺大的,集采机构怎么没提,由各个省定么?又搞成乱七八糟么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6 08:31
中心怎么搞?实际上集采机构朝哪个方向发展具有实质性意义,不知道为什么方案中没有提到?全国统一模式又或取消,应该有个方案出来!
作者: 一剑封侯 时间: 2014-6-6 11:16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初步地说,我看到国家提倡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优势,弱化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交易中心)的功能,加快加强无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电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建设;弱化分散交易和管理,加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和管理。 (2014-06-05 13:33)
谢谢楼主的回复。
三、重点任务
(二)加强统筹规划指导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平台管理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
这里的执行权和管理职能都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吗?
如果管理职能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为监督部门的行政主管机关,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不能存在隶属关系,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6-6 11:54
政府采购报 发表有关征求的意见 :
微粉关注·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应明确集采机构独立地位
按照征求意见稿,所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有形的场地平台和无形的规则平台构成,有形平台应该是一个官办机构或社会资金办的机构,无形平台由各法定部门一起建设。那么,现有的政府采购中心归属于哪里?建议征求意见稿对集采机构的独立性、职能及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问题予以明确。
波波/四川泸州/公务人员
征求意见稿体现物理整合思路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此赞同。无论何种改革,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征求意见稿还透露出分权监管的信号,并明确提出“整合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体现出物理整合的思路。
不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真正要义是“软件”的整合,即流程优化和提高服务、效率,最终实现遏制腐败的目的。由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存在和约束,各类交易行为均应依法执行,而要进行调整,需要立法层面的探索。因此,立法先行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最重要的根基。
吕汉阳/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政府采购理论专家
财政部门仍需依法创新监管
集采机构关心的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其独立性问题,既然不说明要改变政府采购法中其定性,即可理解为一切照旧,只是进场交易。之前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和征求意见稿是有冲突的。
征求意见稿重视交易电子化,倡导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集中共享机制,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在监管机制方面,明确各部门严格按法定权限加强监管。因此,财政部门依然要依法创新监管,任重道远。而不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是执行部门,更多的是要做好服务,规范服务。
言言/北京/媒体人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6期1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21048
作者: 605379502 时间: 2014-6-6 12:00
难怪这个征求意见稿姗姗来迟?没有具体的方向,走老路而已
作者: 金升律师 时间: 2014-6-6 13:43
国家发改委已经在其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及时提交意见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6-7 11:11
平台的建立,可以 约束权力部门的恣意干预,并留下证据,招标主体应由自行招标的权利,招标文件不需要被变相审批,发生投诉,行政部门再来暂停招标即可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9 16:56
鸡肋啊,各方都没割肉啊。没涉及到核心。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9 21:39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在( 六)整合专家和场所资源 中提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交易场所、着力规范和统一服务标准,为交易评标(评审)活动、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提供高效便捷一站式场所服务。”
在 四、组织实施 中提到成立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
那在地方上 .. (2014-06-04 09:29)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归哪个部门管,个人觉的发改委管理较合适,发改委会接吗?
作者: 一剑封侯 时间: 2014-6-9 22:01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归哪个部门管,个人觉的发改委管理较合适,发改委会接吗?
(二)加强统筹规划指导
注重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统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目录,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交易规则和流程,统一集中共享的信息系统标准化体系,统一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资源共享机制,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平台管理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
既然是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而发改委作为监督机关,应该不能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隶属关系.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0 09:37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二)加强统筹规划指导
注重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统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目录,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交易规则和流程,统一集中共享的信息系统标准化体系,统一专家分类标准 .. (2014-06-09 22:01)
发改委,你给他赋予的监督职能啊?国家好像是协调吧。
作者: 一剑封侯 时间: 2014-6-10 09:45
l回31楼。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重点任务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严格按法定权限加强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0 09:48
我搞不清楚这个监督和管理的关系,各对应哪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内部交易管理,国家规定的各部委是监督职责(有招标局的是招标局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监察职责。我这样理解不知道可对。但是我就纳闷了在现在国情下,能分那么清楚么,医院管办分离搞多少年了,基本上都是又监又管啊。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0 09:51
发改委,是招投标活动的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同时直接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13
标题: 回 sunzhengqi 的帖子
sunzhengqi: 国务院早就该出台相应文件来规范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组建的所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使本已纷乱的招标投标市场更加不规范![s:125] [s:125] [s:125] 。
交易活动本应交由市场来调节,相应行业及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强 .. (2014-06-03 16:10)
无可否认,由于缺乏统一指导,各类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模式多样、性质各异,也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但是这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原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对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统一和规范,是由下至上倒逼的产物。
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既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又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行为不可能全部交由市场来调节,否则只会更加混乱无序。即使是高度市场化的西方社会,西方经济学也强调政府要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目前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但这从根本上未能解决行业分割和同体监督的问题,其深层次原因除了部门利益,主要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行且部门规定和地方规定太杂,《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推出可谓遥遥无期。
最后,感谢您对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关注。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18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在( 六)整合专家和场所资源 中提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交易场所、着力规范和统一服务标准,为交易评标(评审)活动、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提供高效便捷一站式场所服务。”
在 四、组织实施 中提到成立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
那在地方上 .. (2014-06-04 09:29)
您提到问题非常好,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众版本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模式是模糊化了,其中只有一句“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互相协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平台管理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意思是:以往经常提到的监管职能可能会细分为监督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行使监督职能,地方可能会出现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22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在( 六)整合专家和场所资源 中提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交易场所、着力规范和统一服务标准,为交易评标(评审)活动、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提供高效便捷一站式场所服务。”
在 四、组织实施 中提到成立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改委。
那在地方上 .. (2014-06-04 09:29)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到“各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考核评价”,但是未明确考核评价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理论上来说至少有四种可能:各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或局(办公室),新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新成立的管理机构,新成立的综合监督执法部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6-10 16:34
另,参考 :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6-09 21:40:13 |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5369 |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42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从这个可以看出,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可以确定:
1、这个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并不直接组织招标,甚至不能审核招标文件,只是提供场地,给中介公司来招标,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服务范围。
2、基本上确定是"几合一"式的,就是在原有的各唱各的戏,统一到一个戏台上来。
3、相关的 .. (2014-06-04 10:42)
你好!以下纯属探讨:
一、赞成您的第1点、第2点、
二、部分赞成第3点、第5点。
(一)征求意见稿已明确要统一交易规则和流程,尚未授权地方部门制定地方的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稿对于集采机构在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过程中的定位和问题没有给出详细意见,但是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与后者的性质功能完全不符的,后者主要是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而集采机构实际上就是采购代理机构。这是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迟早要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不同意第4点、第6点、第7点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题是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整合共享资源为重点,鼓励整合建立跨省市辖区的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宜合并宜集中,不宜分散。县级没有必要再整合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这和征求意见稿对平台是否有底和试试看没有必然联系。
(二)征求意见稿已经说得很清楚:凡是政府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原则上不得向交易方收取费用。实行收费的,必须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统一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市场主体建设,能够满足评标等交易活动需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交易场所,可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场所目录,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保障其运行。所以,“各中介不得不交进场费的说法”为时尚早,征求意见稿正是为了纠正乱收费,“中介原有的场地不能再使用”的说法与征求意见稿刚好相反。
(三)征求意见稿明确说明: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交易场所……提供高效便捷一站式场所服务;市场主体建设符合条件的场所可以纳入交易场所目录。而且目前对于修建楼堂馆所是非常严格限制的,所以不存在让各地大兴土木来建造一个交易大楼。
不能说统一的流程绝对能防止贪污腐化,但相信不统一的流程更加不能防止贪污腐化;不能说原有的招标决定更没有按流程,但相信规则和流程的统一更能确保交易的规范化;不能说有音视频监控的开标评标场所绝对公平公正,但相信统一监控标准、进一步识别风险点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的思路有利于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最后,建议您完整地读一遍征求意见稿,谢谢!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44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的确要仔细学习。该方案是有很多创新,基本上是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来制定的。
(2014-06-04 12:01)
我只能说,征求意见稿的上一稿更多地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47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谁来说说此方案的创新有哪些?这些创新对招标的公平公正有什么作用?
有对"割肉"进行了有效防范吗?我的回答是没有! (2014-06-04 14:31)
有兴趣的话看参阅拙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和不足,多多指教!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50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相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号令)中的招标投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部分组成的总体架构来说,本征求意见稿整体架构涵盖内容要多很多。 (2014-06-04 15:36)
不敢苟同,我认为征求意见稿恰恰部分混淆了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概念。
征求意见稿指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的服务平台,并应满足以下功能:一是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功能。二是信息资源集中共享服务功能。三是行政监督支撑服务功能。四是专家资源服务功能。五是必要场所设施服务功能。”以上五项功能,第一项是交易平台的功能,第二至第五项是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
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未理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关系,混淆了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或者“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功能”的表述容易被误解成交易平台的功能。征求意见稿既然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那就意味着对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然是公共服务平台而不是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应该包括交易功能,而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交易平台分离运行。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53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整合建设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可以理解为县一级已经整合的予以保留,不再新整合,和一开始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内容差了好多啊。 (2014-06-05 10:41)
是的,和内部征求意见稿相比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我的理解是:县一级的原则上不新建,已经设立的,可经批准整合为市级的分支机构。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55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不得行使或代行行政审批、备案,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还是独立的,不应整体划入交易平台(即使划了也会单独挂牌),只不过在操作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在平台上运行,和其他社会代理机构的地位是等 .. (2014-06-05 11:49)
您说的审核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内部审核,征求意见稿说的审核是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的一部分。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6:57
标题: 回 钟爱一生 的帖子
钟爱一生:感觉这份方案就是应付差事,按这份方案完全没必要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需要有一栋楼,让保安公司负责看管,每次开标的时候由负责开标程序软件开发的公司来个技术员,全部搞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地方几十个编制,简直就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2014-06-05 13:11)
建议阅读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第(一)点:明确平台性质功能。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7:04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谢谢楼主的回复。
三、重点任务
(二)加强统筹规划指导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平台管理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
....... (2014-06-06 11:16)
您提的问题非常好!征求意见稿目前版本的说法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这种说法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定义不清晰,也难以解释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如果换一种说法就好理解多了:服务、管理和监督相分离。这里说的管理职能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甚至包括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借此呼吁成立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实现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7:05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平台的建立,可以 约束权力部门的恣意干预,并留下证据,招标主体应由自行招标的权利,招标文件不需要被变相审批,发生投诉,行政部门再来暂停招标即可 (2014-06-07 11:11)
目前的改革趋势是监管重点后移。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7:07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归哪个部门管,个人觉的发改委管理较合适,发改委会接吗? (2014-06-09 21:39)
不管哪个部门管都可能会出现同体监督的问题,各省市有可能根据实际,探索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7:09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二)加强统筹规划指导
注重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统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目录,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交易规则和流程,统一集中共享的信息系统标准化体系,统一专家分类标准 .. (2014-06-09 22:01)
目前来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多直接隶属政府,也有隶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或办公室的。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0 17:10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我搞不清楚这个监督和管理的关系,各对应哪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内部交易管理,国家规定的各部委是监督职责(有招标局的是招标局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监察职责。我这样理解不知道可对。但是我就纳闷了在现在国情下,能分那么清楚么,医院管办分离搞多少年了,基本上都是 .. (2014-06-10 09:48)
没错,现在就是探索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相分离,效果不好说,拭目以待吧。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0 17:46
请问 johnie1980gz 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集采机构有关定位,正如你所说集采机构与交易平台的性质、功能是完全不同的,而且这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地方上有将原采购中心整体划入交易平台的,如果将来确定下来的方案不明确,可能还会造成平台模式不一,会对政采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影响,那么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呢?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1 09:18
标题: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请问 johnie1980gz 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集采机构有关定位,正如你所说集采机构与交易平台的性质、功能是完全不同的,而且这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地方上有将原采购中心整体划入交易平台的,如果将来确定下来的方案不明确,可能还会造成平台模式不一,会对政采工作造成非常 .. (2014-06-10 17:46)
解决办法不是没有,只是集采机构可能为觉得自己作出较大牺牲,心理落差较大。
在讨论解决办法之前,先说三个前提:
1、政府采购严格来说并没有集中统一的有形交易市场,这个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以及产权交易是不同的。政府采购的交易场所分散在各个采购代理的自有场所,集采机构只是相对的、部分的集中交易场所。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明确提出三个平台的概念: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
3、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趋势是从有形市场逐步发展为电子化无形市场。
解决办法的可能性之一:
集采机构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范围,集采机构继续承担政府采购代理,负责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的电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明确为公共服务平台,不承担交易平台功能,主要整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原先的这三类平台如已具备交易平台功能,则予以改制划分,一部分承担公共服务平台,一部分划分出去承担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分两种,一种是政府推动建立并指定进场交易的电子交易平台,主要是政府采购,也可以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另一种是分类、分专业的电子交易平台,例如药品交易、碳排放、林权、水权、涉诉资产拍卖、知识产权等等。
很可惜,征求意见稿既没有把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定位和去向说清楚,也没有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关系说清楚。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1 09:54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是的,和内部征求意见稿相比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我的理解是:县一级的原则上不新建,已经设立的,可经批准整合为市级的分支机构。 (2014-06-10 16:53)
你这个观点后半段部分内容我不认可,在内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述“县一级经省政府批准后变成市一级的分支机构”,在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该段内容被划去,没有提到分支机构的事,个人认为仍然存在。
作者: 一剑封侯 时间: 2014-6-11 10:03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您提到问题非常好,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众版本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模式是模糊化了,其中只有一句“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互相协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平台管理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意思是:以往经常提到的监管职能可能会细分 .. (2014-06-10 16:18)
谢谢您的回复。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和最后的正式定稿还会有很大的变化吗?您提到这个征求意见稿和原来的内部征求稿有很大的不同。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1 10:59
如果现有法律不做改变,集采机构取消的可能性不大,从国际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得较好的国家来看,也都存在集采机构,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大多没有社会代理机构,我国目前推行的是简政放权,不知道政采这块国家拟推行哪种模式,与交易平台为何种关系,个人建议最终方案中应该明确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1 11:06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你这个观点后半段部分内容我不认可,在内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述“县一级经省政府批准后变成市一级的分支机构”,在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该段内容被划去,没有提到分支机构的事,个人认为仍然存在。 (2014-06-11 09:54)
我的理解就是内部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啊,也就是我也认为仍然存在啊,有矛盾么?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1 11:11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我的理解就是内部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啊,也就是我也认为仍然存在啊,有矛盾么? (2014-06-11 11:06)
内部征求意见明确表述,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被划去,从一定角度上表明,不认可该模式,不然为什么划去呢,即理解为县一级转为分支机构,这个说法不正确。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1 11:11
标题: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谢谢您的回复。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和最后的正式定稿还会有很大的变化吗?您提到这个征求意见稿和原来的内部征求稿有很大的不同。 (2014-06-11 10:03)
方案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国家发改委将会同财政部和中编办等有关部门结合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并将修订稿按程序上报。谢谢您的关注。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1 11:18
标题: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如果现有法律不做改变,集采机构取消的可能性不大,从国际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得较好的国家来看,也都存在集采机构,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大多没有社会代理机构,我国目前推行的是简政放权,不知道政采这块国家拟推行哪种模式,与交易平台为何种关系,个人建议最终方案中应该明确 (2014-06-11 10:59)
集采机构的性质功能亟待在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中予以明确。如果确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范围,则可能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适宜再从事代理工作;如果确定继续作为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则可能不列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范围,或者不列入公共服务平台整合范围,转为政府采购的专业交易平台。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1 11:19
目前,交易中心的模式确实五花八门,确有必要由国家统一方案纠正某些错误做法,国家成立这一平台的目的是规范交易行为,减少暗箱操作,有效防止腐败,只要确保这一宗旨,那么最终方案的出台最起码对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2 16:46
从我们当地来看,采购中心对交易中心的成立、运行、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甚至是实质性的决定作用,我们当地建设、国土相关中心都没进来,只有采购中心连人带业务来到了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心提供了莫大的支持,如果采购中心当初没有进来,交易中心真的就是有名无实,一个空架子,没有任何业务,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财政部门把大多数业务批到代理机构后,采购中心被边缘化,弱化了,请问这在全国是普遍现象吗?是必然趋势吗?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2 17:34
标题: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从我们当地来看,采购中心对交易中心的成立、运行、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甚至是实质性的决定作用,我们当地建设、国土相关中心都没进来,只有采购中心连人带业务来到了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心提供了莫大的支持,如果采购中心当初没有进来,交易中心真的就是有名无实,一个空架子,没 .. (2014-06-12 16:46)
你好,建议参考以下帖子: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4900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3 09:00
拭目以待吧!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3 09:06
内部征求意见稿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很大,我只能“呵呵呵”。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3 09:09
嗯,谁知道这次征求完意见之后最终定稿又会是什么样子呢,呵呵呵!
作者: 钟爱一生 时间: 2014-6-13 10:06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没错,现在就是探索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相分离,效果不好说,拭目以待吧。 (2014-06-10 17:10)
监督职能还好说,管理职能包括哪些,应该有什么部门来管?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13 11:04
我们这没有采购中心,财政局原来做采购这块事的人不肯来,现在采购中心这摊事丢给交易中心做,还有小额产权交易也是交易中心做,合法吗?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4-6-13 11:17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等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的平台为各专业的交易服务,不一定非要整个交易中心出来。
作者: 摇旗 时间: 2014-6-13 11:38
标题: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从我们当地来看,采购中心对交易中心的成立、运行、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甚至是实质性的决定作用,我们当地建设、国土相关中心都没进来,只有采购中心连人带业务来到了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心提供了莫大的支持,如果采购中心当初没有进来,交易中心真的就是有名无实,一个空架子,没 .. (2014-06-12 16:46)
集中采购机构的本质业务范围是什么确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方向。现在开始的批量采购可能是回到集中采购机构的本质业务范围。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13 11:52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共交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的腐败现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不打破原有的格局,怎么样的平台,都是劳民伤财!
招标腐败的根源在哪?在社会代理招标机构!
1、把一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腐败.作为政府机构的集采机构是无利益的第三方,本身是行政监察范围.
2、要一个社会中介招标代理公司及职员去廉洁自律,是天大的笑话!
3、让社会中介去代理招标,主持公平公正,为什么不让法院审判也去中介代理审判呢?
4、当招标腐败曝光时,我们会发现,那家招标中介已倒闭,相关的招标档案已丢失。集采中心不一样,档案要存放15年,出了事,作为公务员的你就是终身负责制.
5、社会代理招标公司是不参与验收的,最后验收交由业主自已组织,结果发现,采购的是一坨屎,采购项目资金已被套取发奖金.原本由无利益的第三方来负责招标验收整个过程,最终又回到业主方自主验收!
6、社会中介应该是提供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咨询服务,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招标文件的论证意见等专业性的报告,而不是直接组织招标这样的主导社会公平公正性质的事情。
7、让社会中介来直接组织招标,而各招标代理机构又是各监管部门审批的,这种腐败的方式,你懂的。事实上是各监管部门让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去充当贪腐的操盘手,而且是法定的操盘手。
这些问题只有我看到吗?还是只有我们这个地方的个别现象呢?
其实,大家都懂的。如果最终方案没有对社会招标代理中介进行限制,怎么改,怎么合,都是劳民伤财!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3 14:28
3、让社会中介去代理招标,主持公平公正,为什么不让法院审判也去中介代理审判呢? 楼主,这句话太经典了,同意楼主说法,严重支持!中介就是一个企业,只不过他提供的是比较特殊的采购服务!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3 15:24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共交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的腐败现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不打破原有的格局,怎么样的平台,都是劳民伤财!
招标腐败的根源在哪?在社会代理招标机构!
1、把一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腐败. .. (2014-06-13 11:52)
兄说的真是一语中的啊,为毛别的中介是谁委托谁付费啊,到招标代理这块就是可以另行约定,社会资金就不说什么了,政府资金也这样。那盖个楼,承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便选了,还要招投标法干嘛。试问有多少代理机构取得业务,不是通过跑关系,拉人情,腐败滋生,国外很少有这种中介,引用前面的老兄说的话“找到奶吃了”。说白了,还是利益割据。再次“呵呵呵呵”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3 15:26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兄说的真是一语中的啊,为毛别的中介是谁委托谁付费啊,到招标代理这块就是可以另行约定,社会资金就不说什么了,政府资金也这样。那盖个楼,承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便选了,还要招投标法干嘛。试问有多少代理机构取得业务,不是通过跑关系,拉人情,腐败滋生,国外很少有这种中介 .. (2014-06-13 15:24)
观点偏激,和老裘学了。大家见谅,如有不合适的地方,多包涵。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6-13 15:32
实际上选择中介也是一种采购行为!虽然表面上看有的是中标单位支付代理费用,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花出去的还是政府的钱!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3 15:38
我可以自删帖子么?没找到啊。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3 17:16
标题: 回 钟爱一生 的帖子
钟爱一生:监督职能还好说,管理职能包括哪些,应该有什么部门来管? (2014-06-13 10:06)
基本思路
(一) 明确法规和规则流程体系的划分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是招标投标的法规体系;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属于规则流程体系,或者叫招标投标的标准化体系。
(二) 明确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划分
各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行使监督执法职能,“法无授权不可为”。监督执法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对应的是法规体系。。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的是管理职责,管理的依据是统一的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对应的是规则流程体系,或者叫招标投标的标准化体系,主要是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各市场主体行为是否符合规则和流程进行管理,如发现不符合统一规则和流程的行为,管理机构直接行使管理职责(具体管理职责另行制定);如发现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向相应的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报告,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协助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三)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设置
为避免出现新的同体监督、“管办不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隶属现有的任何部门,直接隶属地方人民政府,性质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
1、 协助拟订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流程、交易目录的地方实施办法。
2、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建立并执行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确认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
3、 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管理,及时向相应的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报告交易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交易投诉。
4、 分类制定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指导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5、 协助处理对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诉。
6、 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只是个人设想,不代表官方意见。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3 17:18
标题: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等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的平台为各专业的交易服务,不一定非要整个交易中心出来。
(2014-06-13 11:17)
是的,现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体系等概念,混淆得一塌糊涂。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6-13 17:32
参考帖子 “
微粉关注·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6月13日
交易平台不是创收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建立的规范交易见证平台,不是管理平台,交易平台机构没有监管权。然而,目前部分交易中心对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规定代理机构要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信息、收取费用,另外还收取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费及供应商进场交易费。更离谱的是招标文件工本费由交易中心收取并分成,交易中心成了创收机构。交易中心应与政府办事大厅是同一种性质,只是集中交易的场所,无权收取各项费用,也无权审核采购文件。 知行合一/江西南昌/公务人员
共享专家资源或将难以落地
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是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中提到的“整合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所谓的统一即这三个要素的统一。是否可行,效果如何,可通过实践检验。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法律依据、程序、监管机构没有实质性变动。不过,实践中,专家库较难统一,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或将难以实现。土地出让和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是否需要评审专家?而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这两种公共采购所需专家群体也并不一样。
朱中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lilei
保存时间:2014/6/13
原标题:微粉关注·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115.28.173.233/articles/21076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6-13 18:22
对70楼所说:这一针见血的指出招标腐败的冰山一角,代理机构充当“腐败”的这些遮羞布,本身也在腐败,就很难在主持公平正义[s:125] [s:125] [s:90]
作者: makergege 时间: 2014-6-14 09:31
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应改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2、彻底打破政府对“交易服务中心”的限制,向民营企业放开“交易服务中心”,允许一地多个交易中心;(莫学电信系统搞个铁塔公司)
3、打破属地化管理的制约,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允许招标人自行选择到不同“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4、政府按市场规律,从监管企业的角度对交易中心管理,让交易中心在市场中竞争、发展;
5、将“专家库”下放到交易中心,由于专家组乱作为而造成的纠纷,由交易中心作为承担主体;
作者: 钟爱一生 时间: 2014-6-14 15:43
对70楼所说:这一针见血的指出招标腐败的冰山一角,代理机构充当“腐败”的这些遮羞布,本身也在腐败,就很难在主持公平正义
[s:33] [s:56]
所有的监督人员都在领劳务费,这本身就是他们的工作,国家在给他们发工资。所有的都是监督说了算,带不就是为了领钱的吗,能不腐败吗?都在行贿受贿有什么公正可言。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6 10:10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共交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的腐败现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不打破原有的格局,怎么样的平台,都是劳民伤财!
招标腐败的根源在哪?在社会代理招标机构!
1、把一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腐败. .. (2014-06-13 11:52)
你好!您说的确实有道理,我以前也曾经思考过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问题。社会代理机构本身是企业,企业最大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希望企业来主持和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确实有些滑稽。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招标采购要么由招标人采购人自己组织,要么统一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我看未必,招标人自己组织的话寻租空间更多更大,集采机构如果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大多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乱子了除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是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或三类(自收自支)则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可能会束缚多一点、方式隐蔽一点、胆子小一点。所以,归根结底,这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而是“屁股指挥脑袋,考核引导行为”,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规的用重典,对于违法违规人员除了彻查彻办之外,应该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而不是换了个马甲又重出江湖。这样的闹剧看过不少了。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6-16 10:26
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上说的有道理,如果现阶段中国社会能实现的话,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但现实社会真实情况呢?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6 10:49
标题: 回 makergege 的帖子
makergege: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应改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2、彻底打破政府对“交易服务中心”的限制,向民营企业放开“交易服务中心”,允许一地多个交易中心;(莫学电信系统搞个铁塔公司)
3、打破属地化管理的制约,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允许招标人自 .. (2014-06-14 09:31)
1、“市场主导”欠妥,毕竟讨论的是公共资源的交易,不是私有或民营。尽管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如果放任由市场去主导将必然导致失控。
2、前提是区分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如果政府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进行放开并按规定集成管理,那么交易平台理应放开。
3、专家库的趋势是统一和提供市场使用,但专家组乱作为的纠纷由交易中心作为承担主体的说法欠妥,这是混淆主体了。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6 10:51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上说的有道理,如果现阶段中国社会能实现的话,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但现实社会真实情况呢? (2014-06-16 10:26)
大家一起呵呵呵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16 14:19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统一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我看未必,招标人自己组织的话寻租空间更多更大,集采机构如果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大多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乱子了除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是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或三类(自收自支)则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可能会束缚多一点、方式隐蔽一点、胆子小一点。所以,归根结底,这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
你的回复前后矛盾:前段表示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后段又归根结底否定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不像你提出那些理论时的表述.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是由纪委主导下成立的,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而建立的.基本上,要求所有招标都进场,不充许到社会中介去招标.
这些做法,看是违法,其实,就是因为看穿了社会中介造成贪腐的根源,才这样做的.
为什么要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呢?
因为集采中心是众多招标监督管理政府机构中,唯一有组织招标经验的政府机构.
城建规化部门的工程招标,事实上,他们是不能直接给织招标的,一样要委托社会中介来招标.而且,100万以下的非招标工程项目,本来就是政府采购项目.
你提出的要用重典来治罪,要有法可依,这句话没错.关键是谁来执法?
当作为有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去处理此类招标违法事件时,他们能对自已审批的社会中介及财政部门的项目审批人员治罪吗(同体监督)?能对纪检部门的监标人追责吗?但是,如果是集采中心的人违法违规,他们绝对会赶尽杀绝,以显法律的威严.
我们回顾《政府采购法》的整个历程:
一、在《政府采购法》颁布执行前:
采购招标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嘴里的肥肉(采管不分,中标收中标服务费,报名收报名费,一条龙服务)
二、《政府采购法》颁发后:
财政部门觉得到嘴的肥肉被扣出来,规则得由财政部门定。
1、采管分离,让社会中介和集采中心并存,社会招标中介由财政部门核准,收中标服务费、报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中标。(有关部门的傀儡)
2、集采中心不能收中标服务费及报名费(比如湖南省2013年10月1日起停收标书制作费)等一切费,机构必须是事业单位,不能有行政权力(怕以后管不了);
三、《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后:
财政部门通过一个个的规章制度,不断弱化集采中心的机构性质,不断边缘化、中介化,虽然有集采目录,但目录内的项目,并不是说一定要在集采中心采购招标,一样可以委托到社会中介招标。于是,80%的招标到了社会中介招标,进集采中心的只有20%不到。当社会提出“越买越贵”时,只做了20%业务的集采中心只能"呵呵呵呵",这是集采中心造成的吗??
四、《政府采购法》12年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之时:
各地重视到众多招标贪腐纷纷出现,纪检部门直接主导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原来的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招标项目未经许可,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招标等等.这时,作为既得利益的有关部门,提出,这是违法的.事实上是,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架构,弱化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权力,他们担心,自身的傀儡中介以后会没有业务,以后的招标无法操控,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要审核公告及招标文件时,他们着急了,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像自已审批的社会招标中介那么听话,那些设计的包中标的条款,会被删除,那些供应商老板,再也不用找他们了,以后抽烟都要自已买了,真是受不了.
所以,出现众多专家学者,提出: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应先立法,言下之意,慢慢来,这肉反正还在手里。
2、政府采购应从交易中心独立出来,言下之意,是我财政部门管的,我的地盘我作主。
3、按照12年前的采购法,县级暂不成立集采中心,也不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言下之意,全国多少个县啊,这一大块市场还是俺财政部门管的。
4、请一些砖家学者提出一些无实际操作意义的理论,泛泛而谈,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回到10年前的老路,称之“依法依规”,言下之意,12年前的《政府采购法》是我财政部门订出来的制度上升为法,里面的条条款款,早就被我们设计好了,随你们怎么变,反正不能违我12年前的法。
。。。。。。
集采机构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吗?
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是事业干部,大部分是公务员或参管公务员,好不容易进入公务员队伍,小恩小惠和拿几十年工资,哪个划算?
当然有个别情况,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那是另当别论。法院也有审判不公的情况,那只是少数。
以上是在集采中心工作多年的个人之见,只供参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16 14:50
楼上说得非常有道理,透过现象抓住了本质,但现实中交易中心也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16 16:28
标题: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
楼上说得非常有道理,透过现象抓住了本质,但现实中交易中心也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
现实中,因为法律依据的天生不足,而且又是从下到上的一种改革,所以会出现各种不一样的形式.不过都是合理的.因为在面对各地不同的局面,要能统一到一个平台,肯定涉及到利益的格局,所以,为了进场,平衡利益,会出现中标服务费分成的情况,这只是折中的方案,原本这些收费,在社会中介招标一样要交,不是统一到了交易平台中才有的情况.还有的平台是只做到发个文件,然后还是各做各的事,没有实质上的交易平台.不过从招标委的高度,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规定,这样对招标也是有好处的.总之,不管交易平台采取的是哪种形式,都是在试验性的做,对招标的贪腐有一定的防腐作用.其实大家都在等政策.就怕这个政策的出台,让所有目前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正在准备成立的交易平台,不知所以,按征求意见稿来说,与现有的所有成立的交易平台实际模式比,相差太远,有种倒回十多年的味道.如果这个交易平台的方案,就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的格局,出台这样的方案,与中央的要求,只能是背道而驰的.要知道,作为主要负责起草的责任部门发改委,本身也是审批社会招标中介的机构,他能做到割肉吗?还是联合各职能部门,各管各的地盘,出台一个泛泛而谈的空旷的理论来应付了事?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6 17:37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你的回复前后矛盾:前段表示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后段又归根结底否定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不像你提出那些理论时的表述.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是由纪委主导下成立的,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而建立的.基本上,要求所有招标都进场,不充许到社会中介去招标.
这些 .. (2014-06-16 14:19)
很高兴可以和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朋友交流。
1、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和后面说的不完全是招标机构的性质问题,并不必然矛盾,请注意,我说的是“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并不是说”完全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太大分歧,建议不要拘泥。
2、关于有些人以现行法律为理由对改革报以不同的声音,我并不赞同他们的观点,但是在他们提到的法律被废止或被修订之前,我们怎么反驳都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所以我比较赞成改革工作法制先行的说法。
3、目前各地集采中心的做法不一样,部分集采中心还是收取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我这样说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说明各地情况不一样。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是性质定位,如果定位是不得从事代理业务,那集采机构并进来确实值得商榷,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集采中心应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于交易中心。
5、你说的同体监督确实是个重要问题,也不仅仅存在于政府采购,这一定程度上也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和部门分工决定的。
6、我说的利益最大化有个前提:自收自支,或至少差额拨款。公务员或参公不属于我说的范围。
欢迎讨论,共同提高。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17 09:35
谢谢你的及时回复.希望多沟通交流,你和我看问题的面不一样,应该都是对的。
我所说的,都是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的,所有的活证据,就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据我所了解,集采中心作为一级政府的机构,没有自收自支的情况,但差额拨款的有.
差额拨款也是新近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才出现的,因为差额拨款,就可以收取中标服务费和报名费,这是事实.
集采中心是不能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这是采购法规定,如果有,肯定是违法.违法的是少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要成立,必须是代表政府来主导公平公正招标的,所以,只要不是招标项目必须要具有的特殊招标资质,都必须要在交易中心开标.如果必须要具有特殊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招标的,先要就选择招标中介的代理服务进行公开询价,也是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来确定中介,防止暗箱操作.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事代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就是集采中心.
事实上,集采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没有不同,只是把集采中心的一些法定权力规范化明确化,比如,业主选社会中介招标,应该是由集采中心采购服务的一项业务,但往往被监管部门直接操作了,以采购限额不足,属业主自采为由,由业主去选中介招标.事实上,虽然是由中标供应商去交服务费,但这个服务费不会低于采购限额,因为招标代理服务没体现在预算里.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能指定社会中介招标,但指定中介招标往往会成为监管机构的拿回扣的业务.
100万以下的工程非招标项目,也是由集采中心来询价招标的,超过100万的工程招标,在确定社会中介时,应该还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代理中介的.
别的所有项目,在进社会中介招标时,属于代理服务,都应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中介,再由社会中介来招标.
以上这些,都是采购法明确了的,过去一直被各监管部门分块在管,而且变成很肥的一块业务,这是作为财政部门的不作为,监督失职,或有意弱化集采部门的职能才导致的.
所以,依托现有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集采中心的职能变成交易中心的职能,再进一步规范、完善、明确,应进必进,应审必审,把分散在各专业部门的招标,按法律规定,都属于采购代理服务,由应该由交易中心来招标中介,再由中介来招标。对不需要专业招标资质的项目,直接由交易中心来代理招标,这是作为负责任的政府从节约出发,主导公平公正公开,把分散在各个网站的招标公告信息,集中在一个网站---政府门户网的交易平台版块,统一公告版面,不能像现在这样,社会中介的公告来项目预算是多少都不清楚。你们觉得这违法吗?集采中心就一定要叫采购中心吗?就不能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
要把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要做好顶层设计,把集采中心从财政部门的监管桎梏解脱出来,把这事关所有部门的招投标,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水利、农林、医药等等,在确定招标方案及选择招标机构时,都应该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代理中介,再由社会代理中介来招标,财政部门的监管也是心有由力不足,这十多年来,都是失职的。这就要成立一个招标委,作为一个县级,至少是由政府的常务副县长(一般主管财政)来当招标委的总招集人,来主持联席会议,才能调动各职能部门,政府还要成立一个招标办,这个至少得由政府办或政务中心的一个副职来专职负责,日常事务,由招标办来协调,协调不了,再由常务副县长来招开联席会议。然后,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所有进场的招标事项。一委一办一中心,这个架构,是各地很成熟的模式,为什么会引来众多的反对声?就是因为动了财政部门的利益。如果还是任由财政部门去监管,去架空集采中心,这就合法了吗?因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失职,由业主去联系社会中介,再让中介去暗箱操作,贪腐变得轻而易举。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7 10:09
财政部门,一开始成立集采机构的时候,不重视,财神爷管的事多,哪在乎这个集采机构啊,现在权利要被划转了,感觉脸面无光,心里不是味了。楼上的也别激动,国家大事是你能操得了心得么。集采机构就是没有话语权,只能看着各个部位老爷们分肉吃肉。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6-17 10:11
楼上说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集采机构的职能现在确实越来越被弱化,我在此呼吁国采中心的领导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争取一下集采机构应有的职能,但你说的大多是集采机构的职能,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规范,来加强集采机构的职能,比如统一全国集采机构归政府直接管理,进一步但要把这些职能交到交易中心与法律不符!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17 10:21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楼上说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集采机构的职能现在确实越来越被弱化,我在此呼吁国采中心的领导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争取一下集采机构应有的职能,但你说的大多是集采机构的职能,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规范,来加强集采机构的职能,比如统一全国集采机构归政府直接管理,进 .. (2014-06-17 10:11)
不存在与法不符,在《采购法》中,只有一个集采中心,过去各地都叫采购中心,现在把采购中心改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依法把所有货物、工程、服务的招标采购项目全部依法整合进来,没有哪里不合法的。
谁能说政务中心整合了所有具有行政审批的部门全部纳入进来办公,这违法吗?
只是一次整合,最终目的,是便民便商,但肯定是依法依规的。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6-17 10:28
呵呵,没必要争执,举个例子,比如现在成立一个新机构,把财政局或建设局或安监局或某某局的职能划给新成立的机构,然后改个名字,你说合法吗?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4-6-17 10:30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谢谢你的及时回复.希望多沟通交流,你和我看问题的面不一样,应该都是对的。
我所说的,都是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的,所有的活证据,就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据我所了解,集采中心作为一级政府的机构,没有自收自支的情况,但差额拨款的有.
差额拨款 .. (2014-06-17 09:35)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目前我没看到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提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从事代理业务。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则模式多样、性质各异,只能作为个案参考。发改委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而且内部征求意见稿和征求公众意见稿都是如此表述,可见已得到大部分的共识。如果你还是不理解,我们可以就这个问题另外单独讨论。
我很理解你说的要规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其实这是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通用目录的除外)。有人刻意曲解了法律的意思,认为招标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就可以自己说了算,爱谁谁了,其实我认为法律的本意并非如此。招标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的意思有两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采购人直接指定代理机构,招标人采购人应该自行依法依规选择代理机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就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就应该走政府采购程序,而不是招标人采购人自己开个内部会议就直接把代理机构定了。这个可能要靠地方的实施办法去规范,以及看地方的规范程度和监管力度。
最后再啰嗦几句:
1、 应审必审是没错,但是,首先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是法定的,至少目前不可能转移给其他部门,其次没发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说监管就一定要审招标文件,再次,现在的主流观点是监管重心后移,加强结果监管和事后监管,是否可行另当别论。
2、 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比较常见,关键是“办”,你懂的。
3、 集采机构可能是没有自收自支的,但差额拨款的肯定有,收中标服务费的也肯定有。
作者: 一剑封侯 时间: 2014-6-17 10:41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 .. (2014-06-17 10:30)
您说得很有道理。
一委一办一中心中的“办”,现在一般都是既有监督又有管理职能的,这样是不是就成“同体监督”了?那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推进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办”以后会不会没有监督职能了,就剩下管理职能了?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6-17 10:47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 .. (2014-06-17 10:30)
现在应该叫“一委一局一中心”,按照现在的征求意见,局和中心可以存在从属关系么?
另外:集采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整合,物理还是化学,大家拭目以待。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是物理方式,集采机构不代理招标采购,还叫啥集采机构啊,政府采购法,都可以废掉了。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17 11:07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 .. (2014-06-17 10:30)
就是因为新的名称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以在法律上不可能找到依据
但只要把集采中心并进去,集采中心的法定权力,也就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定依据.
那个"办",并不直接主导招标,只是从政府的高度,协调各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如果没有一个代表政府的部门来协调,来出台政府的管理招标制度文件,交易中心还是被架空的,因为国库支付中心不帮你把关,不招标,或直接去选中介招标,一样可以付款,而且不按制度付了款你也不知.
这个"办",是有一定级别的"办",是代表政府的"办",同时,是受各职能部门监督的"办",但这个办,并不能直接参与或主导招标.大部分工作,这个办只能去协调各职能部门进场的事及财政部门付款把关的事,及发生纠纷时,以政府的角度,去处理协调的事.
关于监管重心后移,这是过时的言论,现在提倡提前干预,事中干预,不要等出了事,去处理人,而应在过程中,我们多提一些防预的措施,比如政务中心的定位,就是注重事中干预.还有各个监察网络平台,都是事中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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