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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设计招标,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作何处理的咨询。 [打印本页]

作者: crescent    时间: 2014-6-3 16:19
标题: 关于设计招标,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作何处理的咨询。
        8部委2号令之前有规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2013年修改之后,取消了这条。
    那么现在设计招标活动中,对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做何处理?参照哪个法条!请高人指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6-3 17:57
  2003年8部委局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貌似还是应该按照此规定。
为了保护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作者: crescent    时间: 2014-6-4 11:12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版中,取消的此款,所以特意上来咨询一下。是不是要按照别的法条要求,封存起来。
原文如下: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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