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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招标管理办法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yoyo_crazy    时间: 2014-6-4 17:35
标题: 非招标管理办法的疑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现在遇到的问题,以往我们区集采公开招标时,实质性响应不足两家可以上报市监管部门申请现场转谈判。现在不行了,市里要求我们先报改方式书面申请、批准后再编制谈判文件,再经过公告、谈判这一系列环节。费事费力啊,晕!!
不知道各位是怎么操作的,有什么建议吗?再追问一句,批准竞争性谈判后,参加的谈判供应商范围是哪些,就是在公开招标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吗,还是面向潜在所有供应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6 08:23
是这样的,转方式可能时间上比重新招标还要长。
公开招标失败如果只有两家或一家合格供应商且不想有新的供应商参与了,那么申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如果还希望有新的供应商参与,那么重新公开招标即可。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6-6 08:47
同意,第一次失败可以重新招标,不用手续。
不过要自己分析一下为什么第一次不够人,如果买的够的话最好自己确认一下为啥人家不来。实质性不足是废的哪里,第二次改进一下应该够了。
作者: 嘎哈如何发    时间: 2014-6-7 08:55
那么重新公开招标即可。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6-7 09:27
放弃掉歧视性要求,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的公告,进行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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