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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能通用多好! [打印本页]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3-23 21:32
标题: 如果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能通用多好!
我们最近有个项目,只有一家投标人,看这情况是开不了标了。
不过政府采购法有相关的规定,就是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可惜这个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呵呵!
此帖纯属没事在这发牢骚之帖! [s:2]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3-23 21:54
理解错误,理解错误,邀请招标也需要找三家满足要求的投标人前来谈判。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3-26 11:01
楼主自问自答哦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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