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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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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6-16 09:03
标题: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多次提到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都没有具体描述,请教各位大神,有没有法律文件具体描述什么是实质性内容?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4-6-16 09:47
个人理解:招投标条例57条: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
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16 09:59
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应该依据不同的项目设定,设定的条款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
1 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要看项目属性,适用那些法律法规。
2 是项目本身的要求,如资格,资质等,如投标人不具备无法承担项目
3 是招标程序要求,比如投标文件的签署,授权书,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等。
作者:
huhu
时间:
2014-6-16 10:07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6-16 10:36
感谢各位的答复!
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感觉都像举例一样,可能是法律无法完全涵盖吧。
另:在投标文件澄清过程中,有投标方澄清后要对价格进行修正,但修正价格与澄清内容没有直接关系,该如何面对这一现象?与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是否有严重冲突?还有没其他法条的约束?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6-16 12:43
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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