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贰级(含)以上资质。 |
评标办法 |
质疑两方面(如上)一是资格条件过高,针对该项目规模(23000平方),三级以上资质按照物业有关规定也可承接,有排他性限制中小供应商参与;二是评标办法中案例加分有指向性,不合理有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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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ffffff]采购机构处理质疑妥当吗,请教众人高见!! |
yoyo_crazy:三楼说到:“2、业绩要求这一块好像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没有很明确的针对特定行业业绩要求做出说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倒是有,所以个人认为其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好像也说得通。”
但是查了招投标实施条例,反而是限制的条款嘛!!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 (2014-06-17 17:53)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里没有这样类似的规定
我认为第二条可以成立 只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实际情况 而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性、限制性就行
第一条可以适当在降低点 这样中小企业能进来 增加竞争 (2014-06-1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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