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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供应商质疑成立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oyo_crazy    时间: 2014-6-17 12:59
标题: 供应商质疑成立吗
一个国土局物业招标项目,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的文件条款如下:

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有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贰级(含)以上资质。

评标办法



3、投标人总体评价12分:(1)投标人2010年以来有承担经政府采购鉴证的国土系统物业管理的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个得2分,没有不得分,最高得8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      
质疑两方面(如上)一是资格条件过高,针对该项目规模(23000平方),三级以上资质按照物业有关规定也可承接,有排他性限制中小供应商参与;二是评标办法中案例加分有指向性,不合理有歧视。
[/table]
采购机构未接纳供应商意见,认为资质条件是采购人要求也无不妥之处,另外评分因素只是针对项目实际实行加分,也是合理的。
[table=100%,#ffffff]采购机构处理质疑妥当吗,请教众人高见!!

作者: rainhow24    时间: 2014-6-17 17:11
第一条,个人意见,资质要求是高了。
第二条,国土系统物业管理,感觉确实范围有点狭窄。不知道你要国土系统的原因是什么。
作者: aaxx    时间: 2014-6-17 17:13
1、如果是人为提高入门资质,当然是不行的。属于以不合理的资质要求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业绩要求这一块好像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没有很明确的针对特定行业业绩要求做出说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倒是有,所以个人认为其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好像也说得通。
个人拙见
作者: yoyo_crazy    时间: 2014-6-17 17:53
三楼说到:“2、业绩要求这一块好像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没有很明确的针对特定行业业绩要求做出说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倒是有,所以个人认为其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好像也说得通。”
但是查了招投标实施条例,反而是限制的条款嘛!!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另外说明一下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18 09:30
我个人认为成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6-18 15:07
标题: 回 yoyo_crazy 的帖子
yoyo_crazy:三楼说到:“2、业绩要求这一块好像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没有很明确的针对特定行业业绩要求做出说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倒是有,所以个人认为其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好像也说得通。”
但是查了招投标实施条例,反而是限制的条款嘛!!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 (2014-06-17 17:53) 
政府采购法里没有这样类似的规定
我认为第二条可以成立 只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实际情况 而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性、限制性就行
第一条可以适当在降低点 这样中小企业能进来 增加竞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18 16:4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法里没有这样类似的规定
我认为第二条可以成立 只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实际情况 而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性、限制性就行
第一条可以适当在降低点 这样中小企业能进来 增加竞争 (2014-06-18 15:07) 
政府采购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作者: laocaiye    时间: 2014-7-16 09:12
我也支持第二条可以成立。比如教育城域网及数字化校园建设,采购人对投标人在数字化校园建设方面的业绩是很看重的。
作者: 飞机上的哦    时间: 2014-7-23 09:45
帮你顶下    别问我是谁    我叫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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