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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合法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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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6-17 17:04
标题:
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合法吗? 【转贴】
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合法吗?
政府采购新闻网
时间:2014-06-16 19:28:45 发布:管理员
【摘要】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合法吗?
■ 本报记者 邢晓丹
案情◆◆◆
近日,某市公开招标一批办公用品。在评标过程中,一位专家提出,A供应商投标的品牌不是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备选品牌,所以应为无效投标。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表示,招标文件中写明了三个备选品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采购竞争原则,不能说是指定品牌,因此没有按照要求投标的,应为无效投标。
记者调查发现,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的做法,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有人认为,列备选品牌只是为了说明技术参数,只要列出三个以上,并且不排斥非备选品牌参与投标就可以。那么在招标文件中罗列备选品牌,真的不违法吗?
分析◆◆◆
罗列备选品牌违法。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具有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该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像案例中这样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的情况确实不少见,总体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三个或以上备选品牌,供应商只能在这三个品牌中选择品牌投标。另一种情况是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备选品牌后,附加“同等或者同档次的其他品牌产品也可投标”或者“技术水平不低于列举的品牌”等说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一种情况显然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那么第二种情况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有人认为,上述规定可以佐证第二种情况合法。
“理论上说,这些在实际操作中都会对其他品牌产生排斥和歧视作用。”上述专家表示反对,“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是有差别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规定,在操作中不可以在政府采购中通用。”
评审专家应阻止品牌歧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首先应该在招标文件形成之前就杜绝指定品牌等有违公平、有悖法规的情况出现。但是像本案中那样,在评标环节出现这样的情况,代理机构在现场又无权叫停项目或是改变招标文件需求描述,此时评审专家应坚持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上述负责人表示:“由此可见,评审专家是采购项目的重要把关人之一,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于政府采购来说重要之极。”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9期3版
保存时间:2014/6/17
原标题: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合法吗?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115.28.173.233/articles/21220
作者:
aaxx
时间:
2014-6-17 17:27
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具有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这个砖家,那有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呢?法无禁止即可为
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如果不是在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只能在这三个品牌中选择品牌投标,我认为没有问题。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是有差别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规定,在操作中不可以在政府采购中通用。
不知道这位砖家能不能举出例子说明工程货物采购和政府采购货物采购的差别,大到足以不能借鉴引用的例子来说明。反而我觉得在政府采购货物中“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情况要更多。
作者:
wuyanling
时间:
2014-6-18 10:39
本人觉得只要不是唯一指定就不违法。可能属于打擦边球
作者:
wenicu
时间:
2014-6-20 11:44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aaxx
:
这个砖家,那有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呢?法无禁止即可为
.......
我不是“这个砖家”,但我知道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主体也不是一个民事主体,所以集中采购机构并不能“法无禁止即可为”。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4-6-20 13:06
"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如果仅是推荐尚可,如果是必须从中选取其一,显然是变相排挤了其他山品,属于违法行为,投标人可以就招标文件提出投诉。
作者:
杨子荣
时间:
2014-6-21 13:14
政府采购不行。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4-7-2 14:05
技术参数难以表述的时候,会写参考某某品牌型号。但不能出现推荐字样。
作者:
laocaiye
时间:
2014-7-16 09:20
这个问题让人头疼,特别是电子产品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7-16 11:08
如果是产品的元器件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电脑CUP,显卡等,但在品牌型号后面要加上或相当。如果是采购产品还有这样的情况比如采购电脑写上联想这样就不合适了。
18号令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7-16 17:45
附加“同等或者同档次的其他品牌产品也可投标”或者“技术水平不低于列举的品牌”等说明
这个是依据
但有时真的说不清楚 的
不一个档次 价位 是不存在可比性的
现有空调 看一下价就明白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7-16 20:52
为了维修方便、设备之间相互兼容、考虑主干设备品牌等因素,这种情况在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工程招标领域非常普遍。
作者:
headingley
时间:
2014-7-17 09:09
我认为不合法,参考18号令第二十一条。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7-21 16:36
指定品牌、参考品牌都不合法,属于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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